嗆馬高三生的聲明稿 98.3.11 
嗆馬高三生的聲明稿 98.3.11 
BANANA GUTS 收藏於 2009/03/13
當下我是實行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給我的「言論自由權」,而非員警所認定的「犯罪行為」,因此當時那些叫我留下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的警察們,他們的行為才是「違法的」,而且他們限制我的行動長達半小時之久,雖然他們辯稱是為了維護總統安全,但我當下手上並未持有任何武器等可行犯罪之工具,難道用一張嘴就能傷害了我們「形象高貴」的馬先生嗎?
分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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