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竟然被「刑事警察局」關切ㄟ! 
我竟然被「刑事警察局」關切ㄟ! 
剎時冒了一身冷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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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yura (asyurawar) 660 天前說...
令人想起前陣子的"點名密告"。前陣子不是有人在吵要檢舉網路上的言論,大約是"親共","通敵賣國"之類的。(我不知道是哪看的,你們或許比我清楚一百倍)
麥卡錫主義萬歲!

謝一瑋 (ewei) 659 天前說...
一定是有人去檢舉的啦~
社會就是這樣啦,常常某人看到什麼不爽就會去檢舉,要警察去處理。
也不用想說一定是政府限制言論自由這麼嚴重啦,只要是有點權力的人檢舉(立委..),可能就有人會被關切了。

hao (hao) 659 天前說...
看起來是那篇倒扁文,如果案由是「妨害秩序」的話。刑法第 7 章就是「妨害秩序罪」。其中第 153 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阿西摩 (asimo118) 659 天前說...
哇~ 那阿西摩慘了,我被美國的FBI 加拿大的皇家騎馬隊都關切過耶~
如果寫出來,我不就變成國際事件了~
金恐怖耶~
而且,之前還不小心在留言中提到 "法X功大法好" 還收到黒函說找了殺手要買我人頭耶~ 好恐怖唷~

ㄚ晟 (austinlin811) 659 天前說...
我是在美國要入境時...一大堆海關警察手按著槍圍在我旁邊...好像不是要幹掉我就是驅逐出境的樣子...超恐怖的.....另外說到法輪大法好...在美國我在華盛頓DC也有愈到喔...很多人拿著[天要亡中共,趕快悔改]的碩大標語...署名法輪功...還滿有趣的!!

Satan the Da... (darkbringer) 659 天前說...
這是比較級吧?
如果把水果,質報跟聯合柑仔店三份放在一起........
我寧願相信水果日報說的話
後面兩份簡直就是廣告阿~~

hao (hao) 659 天前說...
昨晚寫「防禦性寫作」時,本來是要以「保護別人就是保護自己」的觀念詮釋老貓在「連結吸子:人氣部落格不傳之祕」書籤迴響說的「『利他行為』常常是出於利己動機」。沒想到,快寫完的時候看到 vinta 這篇……

亨 (brianelva312) 658 天前說...
我只能說現在搞KUSO的年輕人真倒楣
寫個好笑文會被X立臺拿去貌似認真的當新聞報
重點是還拿不到使用費
現在又因為搞KUSO所以被抓
........刑事警察局是太閒歐
不會做些正經事
還是阿扁還沒下台前這就是正經事
不是吧...(泣)

阿西摩 (asimo118) 658 天前說...
本來網路上的言論多少要有些保留的。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亂說話。法律上還是有很多約束,有些話,我們私底下說說,開開玩笑就算了,但是放到網路上,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言論自由的真諦,我想是這個事件之後,大家應該好好思考一下的問題了。

訥客 (nitoc) 658 天前說...
我想這件事最後頂多只會要求作者修正該篇文章,應該不會有事。
要說搞 kuso 的年輕人倒楣,那周細尾直接被點名抄台恐怕最倒楣、被記者把王建民是韓國人的搞笑搬上新聞的網友也很倒楣;而中天的全民亂講,雖然明擺著胡說八道,大概也不至於敢明著講什麼號召觀眾綁炸彈出門當恐怖份子的搞笑吧。
其實玩笑跟毀謗跟侮辱之間的界限,有時候笑鬧之間不小心就踰越了。這個例子告訴我們,言論自由的尺度拿捏,諸位作者真的應該要更慎重一點才是。

flee (flee) 658 天前說...
美國有個小女孩在自己網站上Kill Bush 也被約談了,還被大肆報導。你的" 飛機綁炸彈‧前進總統府"不過是個KUSO發洩文,有媒體的關注,他們不敢對你怎樣的。 最好先聯絡好媒體 , 讓他們派SNG車等你喔 !

香菇蓋飯 (rpot) 658 天前說...
>>現在又因為搞KUSO所以被抓
........刑事警察局是太閒歐
>>你的" 飛機綁炸彈‧前進總統府"不過是個KUSO發洩文,有媒體的關注,他們不敢對你怎樣的。
KUSO可不是護身符,教唆犯罪就是教唆犯罪,沙拉米斯說的沒錯,好好面對解決才是正途。
台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沒錯,但是打從有民主自由這個概念開始,個人自由就是有條件被限制的,這就是每個人生活在民主自由國家中應承擔的義務。
居然還有人教唆利用媒體脫罪,連這點擔當也沒有,居然還妄想什麼民主自由。

亨 (brianelva312) 658 天前說...
其實玩笑跟毀謗跟侮辱之間的界限,有時候笑鬧之間不小心就踰越了。這個例子告訴我們,言論自由的尺度拿捏,諸位作者真的應該要更慎重一點才是。
真的是...該小心一點

Satan the Da... (darkbringer) 658 天前說...
呵呵
說真的,我反而是對於那篇文章後面的聲援文比較有興趣.....*grin evilly*
稍微看了一下,蘋果記者的資料來源似乎跟中時的不大一樣,
如果是中時所報導的那個理由,原作者的確是比較有法律上的問題。
如果是蘋果所猜想的那個理由,那偵九隊還真的是該死。
不過,我還是最同意納客說的這句「其實玩笑跟毀謗跟侮辱之間的界限,有時候笑鬧之間不小心就踰越了。」
並不是拿著言論自由的大旗就可以隨意揮舞刀槍不入的.........

小掰同學是好孩子誠懇溫柔... (bias) 658 天前說...
在這裡我有個問題想要請教對刑法略有研究過的朋友。
教唆犯 - 法律名詞小解釋
教唆犯
教唆犯之規定乃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至於教唆行為為何意?
教唆行為乃指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因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之意。而教唆行為作為之方法包括利誘、言詞激將、請求、指示或其他方法,均在所不問。
所以是不是要先有人真的受到 VC 的教唆,真的遙控裝載炸彈的飛機去轟炸衝撞總統府,VC 的教唆犯罪罪名才完全成立?還是就算有人照著文章中第 23、73 點跑去觀落陰,或是跟著 57、58、81、82、90、91、92、96 提供的歌詞和音樂鏈結唱起歌來,也通通都算是有被唆使到的犯罪行為,所以 VC 的教唆罪名還是成立?激進派如林正杰、鄭村棋等都公然在媒體上主張不惜動用暴力推翻扁政府的言論,VC 可不可以說其實是被她們的公開言論所影響才寫出這篇文章,所以教唆犯罪的罪名還是應該查到林正杰、鄭村棋等人頭上?
真的有人被這篇文章唆使到而作出哪些犯罪的違法行為來嗎?如果沒有,教唆犯罪的罪名還成立嗎?

沙拉米斯 (salamis) 658 天前說...
這裡不算教唆 而是「公然煽惑」
唆使特定人犯罪,是教唆犯,成罪與否附屬於被教唆人是否犯罪,並非獨立的罪名
公然對不特定人煽惑犯罪,是刑法153條之罪,上面hao已經引過條文了
應該沒有bias提的問題。

小掰同學是好孩子誠懇溫柔... (bias) 658 天前說...
感謝沙拉米斯的回應,我漏看了... 嗯... 公然煽惑是既成犯,一有煽惑言行就已經成立,被抓住小辮子逮到後除了「唉呀大佬別這樣啊,我只是開個玩笑嘛」的打哈哈求饒認錯之外好像就真的沒話說了...
【PART 2】11.9
我已經收到刑事警察局的「通知書」了......
案由是「妨害秩序」......
我明天就得去「報到」了.......
希望我還回得來......
原文最後的補充就已經說明不是因為侵犯著作權才被約談的了啊...

VINTA (vinta) 658 天前說...
偵查員給我看的也的確就是「刑法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小掰同學是好孩子誠懇溫柔... (bias) 658 天前說...
喔喔喔,活著回來了,正在吃豬腳麵線?然後咧然後咧然後咧? 
(突然體會到獨男留言板上一大票曠男怨女成天等著電車男
回來報告跟愛瑪仕小姐交往進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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