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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真的合理嗎?  Popup

著作權,真的合理嗎?  Popup

岳納珊 收藏於 2006/11/13
看完中時部落格首頁「部落格音樂 當心觸法」的新聞稿後,我不禁要為廣大的網路使用者捏一把冷汗,我一直擔心為數越來越多的使用者在部落格上公開播送音樂會造成一些問題,但我沒有想到業者會忍心對這些部落格的使用者們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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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so
    發言評價:54

    maso (maso) 964 天前收藏

    十分同意這篇文章,正符合這幾年來對現今著作權的想法。

    Kevin Sigma
    發言評價:685
    上官曉
    發言評價:5

    上官曉 (kirosu99) 962 天前收藏

    黑米的討論串也請一起吃下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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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rley
    發言評價:7

    barley (barley) 964 天前說...

    我不是這個意思
    我是的意思是
    1.宣導著作權法是政府的責任,不應轉嫁給使用者法律常識不足 當許多人不知道該行為違法 這並不合法的合理性
    2.著作權法中上有許多不明及不合理之處,民眾卻必須概括承受
    3.業者利用法律優勢對於未實質侵害利益的使用者在未警告的情況下提出告訴,做法是否有失公允
    並不是說網路上一切都是可以被原諒
    違法就是違法 我沒有說他合法
    但是這是誰的責任 我想是可以討論的

    董福興
    發言評價:1075

    董福興 (bobby3302) 964 天前說...

    "iTMS/iTS所使用的DRM,讓iPOD可以播放從iTune購買以外的音樂。"

    不是讓"透過iTunes Store購買的音樂"可以在"iPod以外的Player"播放嘛?
    And...what's new in the article?

    董福興
    發言評價:1075

    董福興 (bobby3302) 964 天前說...

    1, 宣導腳踏車時段是捷運公司的責任。在多數人不知道有限定時段的狀況下貿然開罰,這不合乎法的目的。
    2, 捷運規定有許多不明及不合理之處,民眾卻必須概括承受
    3, 捷運公司利用法律優勢對未實質侵害利益的乘客在未警告的情況下提出告訴,作法有失公允。
    嗯,這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

    barley
    發言評價:7

    barley (barley) 964 天前說...

    捷運公司是行政罰
    著作權是刑法

    捷運規定保護的不是捷運公司的利益 是社會秩序

    權利主體的位階也不同
    一個是政府機關對人民
    一個是一般民眾對一般民眾

    對使用者提出告訴的主體也不同

    我還是不太清楚董先生想要表達的意思
    但是硬要把兩件事相提並論
    我認為並不妥當

    eugena
    也不一定要釐清
    只是對於著作權過度保障著作人的權益部分
    我認為並不合理

    董福興
    發言評價:1075

    董福興 (bobby3302) 964 天前說...

    嗯...我不是想把兩件事相互比較,捷運那的問題是之前黑米上炒得很兇的話題,這點我只是不確定Barley知道不知道,捷運那的問題是兩個階段,一個是行政組織宣傳與實質規定的unpair,這部份我態度保留;但是我反對的是未告知、不知情的狀況下未經警告強制執行,這一點是執行上的問題,我是反對這樣粗糙的處理方式,這部份我覺得是可以對照的。

    這篇文章很精彩,但是到了末兩段間的轉折我卻讀得有點失落,有些順著理路呼之欲出的概念可以進一步延伸,卻斷在最後一段,這是可惜的地方。就像是討論中的這一句"只是對於著作權過度保障著作人的權益部分,我認為並不合理" 我就想聽聽細節。

    再談,像是我目前免費訂閱的,日本iTunes Store音樂類PodCast排行前十的坂本龍一Radio Sakamoto節目,也是因為著作使用權的問題只能聽他談音樂,卻聽不到他的音樂。我認同這樣的態度,但是我的PodCast還是繼續在做。

    hao
    發言評價:274
    1

    hao (hao) 963 天前說...

    著作財產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我們的文化不鼓勵創新,一般人在成長過程與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機會獨立創作。不創作就很難體會創作的困難,也很難體會著作財產的價值。所以,宣導與教育都很重要。在這一點上我和 barley 的觀察倒是一致的:我們的政府「只罰不教」,這是個大問題。

    barley
    發言評價:7
    7

    barley (barley) 963 天前說...

    感謝董先生的提醒,我的確並不知道之前在黑米上有這樣的討論,客觀的說,我也覺得捷運這樣的做法稍嫌粗糙,比起宣導禁止飲食的時候,應該可以做的更好。
    關於著作權過度保護著作人的部分,我的確欠缺著墨,自己現在看來,結尾似乎也太草率了,這點謝謝董先生的指教。
    Dear eugena:
    我了解很多創作者,尤其是音樂創作人會不能接受我的觀點,就如同你說的,他們覺得創作付出許多心血,當然要受到保護。
    我想先提一下我為什麼寫這篇文章,一年半之前我有幸受到網友推薦成為奇摩知識+的智權領域知識名人,之後便收到許多網友的來信和我討論問題,讓我訝異的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網友來信是說:他被告了,怎麼辦,他根本不知道這樣是犯罪的行為?這次適逢我看到中時的投書,就把我的感想寫了出來,我必須承認,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我想為他們抱不平。
    當然,在你不是受害者(請容許我用受害者這個名詞)的情況下,每個人都可以很率性的說,就照法律走啊!有什麼難的?但是有一天,當你或是你身邊的人成為受害者,也許你就不這樣認為了。
    有一位生態攝影師叫做林英典,他拍攝了非常多很美麗的照片,放在網路上並註明「歡迎多加利用」的字樣,有一些學生就從他的網站上複製照片,放在報告上作為美化之用,報告被學校放在網路上被林先生搜尋到,林先生就對這些學生提出告訴,要求和解金十萬元。許多人因為擔心背負刑事責任,而只好付十萬元和他和解。
    在這之中,林先生在他的照片中有沒有投入許多的心血,顯然是有的,而學生在報告中放入林先生所拍攝的照片,會不會侵害到林先生實質的利益?我想是沒有的。在以上的例子中,你覺得誰是受害人呢?還是一樣在創作中投入大量心血的著作人嗎?
    再舉一個例子,前一陣子IFPI對Kuro以及ezpeer提出告訴相信你還記得,但你或許不知道,當這兩家公司捲入官司疑雲之時,另外一家線上音樂通路KKBOX馬上跳了出來,標榜自己是合法授權的線上音樂通路,不久之後,SONYB&G、EMI和華納聯合對KKBOX提出告訴,控告KKBOX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因為當初的唱片公司取得的是詞曲包裹式授權,並不適用如KKBOX這樣的線上通路音樂。
    我對這件案例的解讀是,一、唱片公司希望扼殺線上音樂通路。二、只要有錢賺,大家都想分一杯羹。
    看完這些案例,我們再回到你的問題,照著法律走不就好了?
    KKBOX沒有照著法律走嗎?那他的保障在哪裡?假設今天他因為被告而倒閉了,那他的使用者保障又在哪裡?
    今天你不覺得著作權有過度保障的問題,是因為你是一個有道德、有良知的著作人,但不能保證每一個著作人都和你一樣有道德有良知,尤其是有許多去買其他人著作來賣的專屬著作權授權人,他們對於著作是完全沒有感情的,著作對他們而言只有利益這個目的而已,因此他們對於保障他們的利益是不擇手段的。
    但是請不要忘記,每一個人,包括政府官員、唱片公司老闆、出版社總編,當然,也包括你在內,都有可能同時扮演一個消費者、使用者或民眾,在考慮是不是過度保護的時候,是否也應該從一個消費者的角度去思考。
    今天著作權是一個很新的東西,很心代表社會上對這個東西的共識、規範都還不明確,大家都知道偷東西是不對的,是有罪的,但有多少人知道我把買來的正版CD轉成MP3也是有罪的,把MP3放在網誌上分享也是有罪的,那些犯法的人很多並不想挑戰法律,而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觸法。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你所謂的唱片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去告他們,讓他們一輩子背負刑責。我想請問,那些在部落格上放音樂的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哪些權益呢?他們這樣做會讓唱片公司的唱片賣的不好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或許你可以思考一下,為什麼要告他們?

    豪豪
    發言評價:1868
    1

    豪豪 (jrfox) 963 天前說...

    看到這樣的討論,我想起一句應該不少人聽過的玩笑話:「法律,是為了讓人違背而存在的。」。

    事實上,法律的運作形式,也確實有那種「放著等人跳入陷阱」的味道。而現實中,也確實有人將這句玩笑話當真,處處走在法律偏鋒處...

    當然,法令的宣導是否充分,這確實是個問題。畢竟常言道:「不教而殺,謂之賊」。

    法條的宣導是個問題,不過還有一個問題可能更嚴重:法條的建立背景、目的不明確,或是本來就帶有明顯或被隱藏的惡意...

    不過我經常覺得,這也不是法律本身的錯。法條定的不週延、不合理,或甚至是帶有惡意,這一切都是立法委員們太過輕忽自己的職責,將訂立法條當作製造籌碼、工具,甚至可能以遊戲的心情,來看待其實應該發長嚴肅來看待的法條生產工作,而所導致的結果,將使人們蒙受其害。從事實來看,錯是錯在訂立法條的人,而不該是不會自然誕生的「法律」自身...

    說到這兒,我又想起另外一句現任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先生也曾經引用過的名言:「惡法亦法」。

    實在說,這句話本身我是同意的,但是從王先生口中說出來,我實在不能苟同。一個擁有訂立法條大權的人,我不認為有絲毫說這種話的資格。身在這樣的位置,卻說出這樣不負責任的話語,我認為不但對選民們非常失禮,也對自己的應負的責任,過於失格。

    法律是善惡的最低標準,也是懲惡揚善時,最低水平的評斷依據。如果只因為法惡而不從,那其實所有的法,也都可以不從;法之不彰,天下大亂。「惡法亦法」就是這個道理。

    只是,雖說法惡,確實依舊是遵循的根本,但是卻不代表惡法的存在,是可以被原諒或寬恕的。如果被訂立的法條內容行惡,對於一國之民而言,將有無所適從之慨。惡法存在,只證明該被檢討的,是那些使法條為惡的立法委員,以及讓那些不合格的立委誕生的選民本身。

    我依舊相信「票票等值」這個理念。如果大家都只見法惡,而不將手中那寶貴的一票,投給最接近自己理念的候選人,我不相信這樣的狀況,會有任何轉變的可能。

    不曉得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看到大家不再只因為「失望」這樣的情緒,而放棄自己神聖的一票?!

    放棄選票,也就等於放棄了改變現狀啊!

    我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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