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人權協會:「集遊法修法」提案遭民進黨黨團程序阻擋 
性別人權協會:「集遊法修法」提案遭民進黨黨團程序阻擋 
不管誰抱著集遊法打壓街頭運動,都比不上民進黨這麼做無恥。阻擋集遊法修法的政客,還有臉喊轉型正義?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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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礫 (ancorena) 1948 天前說...
不太對。目前藍綠雙方都在不停衝撞體制,測試自己能不被一般法律規範,或被規範時反而增加自己合法性的各種方案。對政客而言,集遊法留用可以有效地限制人民而不會影響到黨派。

豪豪 (jrfox) 1947 天前說...
我很好奇的想知道,民進黨是為了哪些理由而阻擋?!修正案到底想「修正」哪些內容呢?!我看不到,也查不到...
如果只是為了爭權奪利而阻擋,那確實該予以嚴厲譴責!如果阻擋的原因,是因為裡面暗藏了向單方傾斜的圖利條款,或是規劃內容確實不恰當,那我覺得反而該給民進黨一些尊敬的掌聲。
只是,單從院會紀錄卻無法看到這些脈絡...
而親民黨要求廢止「集會遊行法」,個人則深深認為有所不妥...
在過去民進黨剛執政的時候,我曾經非常期待取消、廢止這種壓縮直接民意空間的法律。但是顯然是我個人太過天真了!經過紅杉軍這種視法律為無物的集會行為,整個實踐「傳達直接民意」的過程已經達無法無天的程度,實在令人膽寒!在有法可管的情況下,都有人可以上下交相賊的藐視法律限制與規範,沒了法條,豈不成了脫韁的野馬?!
個人認為,這個法頂多可以盡可能的修正到合理程度中最低管制條件的水準,但是絕對不能消失。否則超越紅杉軍那種管制上已達荒誕程度的遊行活動,難保不會出現。
另外,這些案子如果提案正當性很足夠(或對提案者具有實際的重要意義),我應該看得見被退回之前院長詢問「請問院會是否有異議」之時,會有人提出見解才是...
事實是,在議事錄上面,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人提出異議...
(很怪,所有的結論都是無異議?!這紀錄真的貼近事實嗎?!)
這些疑點都還沒有澄清,現在下結論會不會太早些?!

Eleanor (perfume) 1947 天前說...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可查詢到本文所提到的集遊法修法提案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舉辦公聽會會議內容.
發言內容很多, 由會議記錄看來, 集遊法修正版本不只有雷倩版, 還有民間版.
兩版差異及民進黨不支持雷倩版的理由在廖元豪先生提供的書面資料中則有線索:
政治大學法律系廖教授元豪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廖教授元豪書面意見:
集會遊行應回歸道路與場地管理
「廢止集會遊行法」,其實不表示集會遊行就無法可管,只是認為要把它「一般化」,放在普通的「道路交通管理」或「場地管理」法規之中即可。
集會遊行需要受規範的唯一理由,是它可能佔用道路或其他場地:如果不妨礙他人用路或使用場地,根本沒有許可甚或報備的必要;如果會「阻街」或「佔用場地」,那就跟其他活動(如:婚喪喜慶、設攤等)受相同法規的規範即可,但應特別注意保障言論自由,不要管「目的」與「內容」。
許多人只片面看到說美國的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但卻沒有注意兩個重大脈絡不同:
一、美國的集會遊行規範,並不是特別放在一個集會遊行法中,而是置於交通與場地管理的規範來處理,(基本上是「地方自治條例」甚至「公園場地管理規則」層次的規定)所以,並未將集會遊行「妖魔化」;反而符合我說的「一般化」原則。
二、僅對於有妨礙交通秩序可能的集會或遊行(如:一定人數以上),予以管理。
附上一些資料謹供參考。
如:芝加哥公園管理處(Chicago park District)的管理規則第七章,規範公園的「使用」。對於公園內的集會遊行雖然要求申請許可,但僅限於「五十人以上」之集會遊行(Sec.C3 (a))。換言之,若只有十個八個人聚會,那根本無須申請許可。而且,它不是特別管理集會遊行,而是管理「公園場地使用」!
另外,參加City of Bloomington, Indiana的相關規定。它基本上也是以「街道場地管理」為基礎,關於集會,它的規定是放在Title 12 STREETS, SIDEWALKS AND STORM SEWERS 的部分(http://bloomington. in.gov/code/DATA/TITLE12/Chapter_12_04_GENERAL REGULATIONS/12_ 04_140_Street_assemblies.html ),內容是禁止任何阻礙人行道或交通的集會,至於遊行,則是規定於Title 15 VEHICLES AND TRAFFIC之中,要求遊行原則上必須申請許可(http://www. bloomington.in.gov/code/DATA/TITLE15/Chapter_15_60_MISCELLANEOUS TRAFFI/15_60_070_ Permit_required.html)。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許可」或「報備」的文字遊戲未必是重點(德國的報備制,可是個非常嚴苛的報備制,未必比現狀更有利於社運團體!不要被名詞概念混淆了);「回歸正常」,把集會遊行規範放在道路場地管理的規定,並且以「妨礙他人使用」作為規範目標,才是真正的重點。
集會遊行的解除管制-你可以再寬一點
版本差異
雷倩委員所提出的集遊法修正案(以下簡稱「雷倩版」)較現行法進步之處為:
1.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2.廢止「禁制區」規定。
但與「廢除集遊惡法聯盟」所草擬的版本(以下簡稱「民間版」)相較,有以下重要差別:
雷倩版
1.強制報備制
2.仍有「警方解散」之規定
3.維持「不遵守解散命令」之刑罰與行政罰規定
民間版
1.自願報備制
2.刪除「警方解散」之規定(由其他法律,如行政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處理之)
3.刪除刑罰與其他罰則,回歸其他法律
基本精神的差異,在於「民間版」是以「集遊活動『正常化』」以及「保障集會遊行權利」為基礎,不認為集會遊行需要受到「額外管制」。對於集會遊行所可能造成的問題,認為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執行法等法律處理即可。集會遊行法如果要存在,其目的應該是提供「額外保障」(而非額外管制)。而「雷倩版」則是在現行法的理念與架構(集會遊行仍為道路使用之「例外」、「異常」情況)下,做了較為進步的修正。
建議:
一、全盤吸納民間版見解。
二、仍保留「強制報備」,但-
1.僅限於一定人數以上,極可能阻礙交通與場地正常活動的集會遊行。
2.有關集會遊行之(報備後之)禁止要件,必須更加明確。
三、刑罰規定必須取消。
理由:
一、集會遊行本來就可以運用「一般法律」予以規範。(見附件)所以特別制定「集會遊行法」唯一正當之目的,應是提供更多保障。
二、額外制定「集會遊行法」,其實已有敵視集會遊行(認定其屬「例外」、「異常」)的意味。同樣干擾交通秩序的婚喪喜慶與民俗活動無須受規範,為公共事務發聲卻要許可(或報備),本身就是內容歧視( content-discrimination)。
三、單純「不遵守解散命令」即構成刑責,似嫌太苛;且使下令解散之警察機關不負責任(若以罰鍰或其他行政罰為之,行政爭訟中的被告就是處分機關)。其他法規的各類罰則以足因應破壞秩序行為。
四、已有民進黨籍立委表示支持民間版,雷倩版原本的進步形象即將(可能)被接收。

瓦礫 (ancorena) 1947 天前說...
民間版的最大目標,就是要消滅強制報備與政府否決理據。如何全盤吸納民間版卻仍保留強制報備呢?
編輯:額外制定集會遊行法既被認為內容歧視,那為何在建議中還需要主張禁止要件與特定內容?

Portnoy:釋放胡佳! (portnoy) 1947 天前說...
以民進黨希冀追求的轉型正義來看,我一直認為廢集遊法應該由民進黨提出更為合理,不過如果民進黨委員願意支持民間版,也不賴。
to瓦礫:
保留特定情況之下的強制報備,我覺得無不可。畢竟交通管制也需要警察幫忙。
(岔題:雷倩上次不是反對北市府補助同志活動嗎?而且我最近每次看到她,她都是在耍嘴皮子,例如最近是在虧杜正勝,我覺得這樣很退步啊...已經跟李家兄妹差不多了)

瓦礫 (ancorena) 1947 天前說...
雷倩本來就不是什麼特別值得期待的人,為了黨爭她是什麼都說得出來的。
話說,如果需要警察幫忙,自願報備一下不也就可以了嗎?如果遊行真的一不小心擋在馬路中間,警察根本不需要報備就有權力聞風來抓人了。至於上層又會怎麼處置,跟遊行的人一點關係也沒有啊。

anarch (anarch) 1947 天前說...
哈哈
雷倩唯一讓我認同的一次,就是華磐要告暴動泰勞時,陪著泰勞開記者或那次。
至於這些修法反修法的政客,我只能說
以前喊不能修法的,現在通通喊修法。
以前喊廢除集遊法的,現在連修法都敢厚顏擋下。
對了,泛藍有人喊廢除嗎?

Snosrap (taiwanradio) 1947 天前說...
雷倩當初回台灣只不過是為了他父親的獵雷艦案
當初博得了提瑩救父的媒體美名(當然這也是靠他在媒體界的人脈來的)
不過雷學明看來還是無法脫罪的樣子(一審14年,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但也造就了雷倩繼續留在台灣政壇
老實說性別人權協會的這一段貼文讓人看的不是很清楚
如果可以把文中列出的三個版本做一個摘要(能加上民間版更好)
讓人比較一下到底三個版本何者為優
在這樣的脈絡下,再去譴責民進黨立委程序阻擋這個法案
會更有說服力

豪豪 (jrfox) 1946 天前說...
TWradio:
我也這麼認為啊!不論關於雷倩或是集會遊行法,我都非常同意您的看法。
Eleanor:
雖然您引介了「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給在下參考,可惜我始終只能開啟這個網站的 Banner 而已,還是無法得到足以參考的資訊啊!!...Orz

Eleanor (perfume) 1944 天前說...
豪豪:
剛剛用FF和IE測試http://lci.ly.gov.tw/這個「立法院議事暨公報管理系統」, 都有查閱視窗出現啊! 如果第四象限的區域呈現空白, 點選左方任一項目, 應該會出現查詢畫面.
您用的瀏覽器是?

頑固羊男 (kankoku1goat) 1863 天前說...
re豪豪
事實是,在議事錄上面,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人提出異議...
(很怪,所有的結論都是無異議?!這紀錄真的貼近事實嗎?!)
沒錯 立院公報都是白紙黑字,逐字譯稿,事實如此沒錯
在這樣照唸時,「所有的結論都是無異議?!」反而代表的是「好事」
立法院裡有兩天「院會」 週二及週五,除了有打架時媒體會報導外
在院會是照唸、「無異議、通過」,「有異議退回」兩種
1. (贊)「無異議,依程序委員會意見交xx 委員會處理」就是通過一讀了,待委員會審完,再排院會二三讀。
2. (糟)「xx黨團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處理」(一讀的法案就硬生生被退回,除非程序委員會再同意院會處理排入議程,就讓在程序委員會佔多數的藍委,決定要不要「放法案」,程委會是立院的超級大怪獸,所以會有軍購案被擋100多次這種事)
3. (哇、活當補考)「另定期處理」--> 就等於沒處理,就等待「朝野協商」(密室政治)協商出能處理的「定期」,若一直沒處理,就是滿四個月協商滿期,排入院會表決封殺或同意交委員會審查
院會平常是照唸、表決、還有就是吵架、打架、作秀、丟鞋子、杯子等等的場域
沒議事杯葛時一天可以處理上百個議案呢,所以有時沒有藍綠對抗時,議事平和時,隔天平面就會刊出一大堆新通過的法案,平面媒體就忙翻了,要把各種通 過的法案影響層面分析出來。不過這種大都發生在會期要結束前二三天,法案大清倉時
大部份時間,常常是有一個黨團擋另一個黨團的案子,然後就掀起反報復的戰爭
藍的把綠的法案退回程序委員會、 然後綠的也開始退回程序委員會
然後就冤冤相報,直到擋個10 幾個案子,主席就裁示休息協商,然後半天一天都在協商就不開會了
曾經也有己經通過、唸完了10 幾個法案通過付委了,因為掀起冤冤相報擋法案戰爭
前面通過的案,還拿回來重新表決、否決的事情
很多無關政治的民生法案,(其實在立院,這種民生法案佔了八九成)
常常就是這樣被當祭品,然後莫明其妙被擋
然後就是無故倒楣被檔的委員急了,去黨團拜託,在協商時,互相承諾幾個法案交換給他通過,就是所謂的互相「釋出善意」
但是很奇怪的,各黨黨很喜歡把高政治爭議法案排前面,然後在各黨互相指責時就可以累積「相罵本」,至於那些更重要的民生法案,反正只有陳情的民眾,利害關係人的人民跟企業、團體會急,還有就是被遊說有選區選票壓力的立委會急
在累積「相罵本」,指責對手政黨擋法案的踢皮球表現上,是跟各行政機關不惶多讓的
所以與一般會議相反的怪相,在立法院院會
「無異議」反而是好的,代表議事順暢,可以順利通過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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