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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希特 (kupper) 1790 天前說...
警方執法的依據應當是集會遊行法第25條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 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 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 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 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在群眾運動中去歸咎於警方的作為
其實是沒有意義的(除非警方真的太過火的)
即便是在民主國家,鎮暴警察也是被訓練成聽命行事以維護秩序的國家機器。

雷希特 (kupper) 1790 天前說...
警方的驅離方式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逮捕」
(這有一定的主觀、客觀要件)
提到憲法上的「拘禁」
似乎也有點扯遠了
只能說是命令解散的一種「強制」方式
至於「得予」的裁量部分
YSL大大依您的執業經驗
應該常常會遇到當事人間糾紛談不攏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
更何況是在這種群眾運動中
群眾本身的意見都很難整合
遑論警方如何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與群眾好好溝通
從事後的角度來看
每個人都可以平心靜氣喝口茶、抽根煙
評論警方的作為如何如何
當時應該怎樣怎樣才可以兩全其美
但站在我們常常在第一線作業的人來看(PS.我不是警察)
往往這些事後的專家或上級評論只是不切實際的美麗想像
既然國家賦予警察執行公權力的權限
就應該給予在前方作戰的他們一定的裁量空間
我的講法是超脫群眾訴求的考量
不會因為今天是樂生、是紅衫軍或是挺扁的群眾運動而有所差異
今天警方在面對群眾時
頂多因為群眾的組成分子及可能採取的抗爭手段而調整驅離的方式
不需也不應該因為自己同情或反對群眾的訴求而選擇不同的處理模式

雷希特 (kupper) 1790 天前說...
押群眾上車後載至遠方釋放
是強制驅離(可能是制止或是命令解散)方式的一種
載到山上要看情形
如果將近傍晚或是有老弱婦孺就不合適
至於如廁的問題
除非車上加裝廁所
或有足夠的警力(含女警)戒備
否則不容易解決
因為面對有敵意的群眾
警方也會怕「上廁所」只是一種花招
而不敢任意讓群眾下車解放

雷希特 (kupper) 1790 天前說...
所謂的第一線當然不是指站在最前面的小警員
而是包含現場指揮官
理論上現場指揮官可以自行決定
但現場指揮官當然也有可能請示上級
或者說是內政部部長、行政院長直接指示也有可能
事實上在這篇文章裡我也不太清楚作者要評論的是到達警方的何種層級?
就批評警方無法律授權下濫權拘捕人民這一部分
如果是內政部長直接下令而且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2項警方確實有此權限的話,
那警方只是內政部長的代罪羔羊囉?
所以在事實不清的情形下也只能概括的討論一般的情形。
在這個案子中樂生群眾的訴求是我們贊同的
自然而然的我們會站在樂生群眾的立場去檢視警方的作為
而對於警方有所批評
但在其他案子中
那些群眾可能是紅衫軍、可能是挺扁群眾、可能是反對廢除十八趴的退休公教人員
如果警方也是一樣的作為,
那麼這種抗議警方的論點
能引起您的共鳴嗎?
還是覺得警方強制驅離某某群眾真是大快人心呢?
警方執法要有一定的標準,
人民對於警方的要求不也應該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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