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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r (metamuse) 1767 天前說...
別「唉」,其實 ZONBLE 每次寫這種議題性的文章都寫得很好,尤其是秉持在一個「如果自詡是在網路媒體傳遞訊息」的撰寫觀念上,「雙面批判而不介入」是一個很好的新聞典範。
對於樂生,我的想法是「拆有拆的好,不拆有不拆的好」,但是對主流媒體與政治人物刻意扭曲訊息的傳遞感到非常難過(是那種心裡很幹的那種,而不是眼睛想流淚的那種),而 ZONBLE 則是勇敢說出了「拆有拆的壞,不拆有不拆的壞」(或許拆有拆的壞說得少了),也直述了在樂生議題上操作與執行的盲點(不過冷水總不好意思澆在前頭)。
不管如何,這次的運動是 NGO 相當、相當好的經驗,雙面吸收經驗,還會更好。
題外話:有些 OX 人竟然還買『樂生』當廣告關鍵字,而公益話題卻還不是這群 OX 人原本就想要進行的議題,完全是硬湊的,這種爛行銷廣告直接被我在 GOOGLE ADSENSE 中濾掉了。只能說無恥行銷已經到了一種無孔不入的地步了。

董福興 (bobby3302) 1767 天前說...
Muser,上面那一推是推題外話的。
就表面而言也許所謂的雙面批判是好的,但是深度與廣度不足是我之所以唉的原因。對於遊行動員的文案及訴求,我也有相當大的不滿,也想辦法把意見帶進去了。個人之所以支持遊行,是基於別的理由,而我想各願意參與的團體也有各自的理由。
另外40%/90%的方案外,若從公開審議的軸線把北北桃共構的規劃帶進去,是會有其他的可能性的。其他機廠與樂生院鄰接、樂生院本身的場域與觀光客的進入等等問題,我想"在場"的觀察是可以解釋一切的。
在行動的呈現上,基於各自的理由不同,實際進行的狀況也不同。各自打完了巴掌沒有任何是Zonble認為對的,那還真不曉得怎麼辦。
所以,這篇文章除了Zonble找到一個和任何人都不一樣的觀點以外,我倒不知道好在那裡。

關魚 (aboutfish) 1767 天前說...
不管任何事,寫文者看完不同派別的訴求與行動後,表達自己的觀點,通常可分成兩派。
一、善解派。
二、嚴批派。
我通常喜歡第一派,不太喜歡第二派(但偶爾會有極少數例外),因為前者抱持善意解讀後提出的觀點,通常比第二派帶有更多可行性和建設性,而第二派除了觀點獨到、言詞犀利之外,通常看不到對問題的後續發展有什麼明顯建設性的幫助。
我不是新聞科班出身,看到「雙面批判但不介入」這種詞,作了十年半新聞記者的我只覺得荒謬。記者報導新聞及批判時事是為了什麼?不就是為了介入(且介入後讓事情往更好之處發展)嗎?批左也批右,就能自居中立嗎?所謂中立就是最好嗎?
很久以前,我就跟實習記者說過,新聞沒有客觀這回事,每則新聞處理的過程到最後呈現都充滿主觀,只有「某些記者及編輯的主觀,讓新聞及其報導事情變更好,某些記者及編輯的主觀,讓新聞及其報導事情變更壞」的差別而已。

Muser (metamuse) 1767 天前說...
上面那一推是推題外話的。
我想,一定也是這樣的。XD
>>就表面而言也許所謂的雙面批判是好的,但是深度與廣度不足是我之所以唉的原因...
對於新聞資訊的撰寫而言,是不應該帶有結果或建議的,因為不該「資訊傳遞」來左右發展的結果,以示客觀(就像媒體不該左右判決而應該對眾事件冷漠以對),因為對於所謂的 EVENT (事件)而言:「觀察是必須要自絕於外」才能夠使出「判斷」的,「在場」的觀察就跟海森堡原理一樣,你越接近實驗標的,結果就越不準確,因為事件本身就越受你的影響,而你也會受到事件的影響。
ZONBLE 言下之意似乎有「樂生搬走可能較好」的意思則是來自於「捷運機廠興建已經勢不可擋」的情況,我認同勢不可擋,而捷運所造成「脫離效應」的經濟痛苦與台北縣政治花言巧語所經營出的後果,是信任「捷運神話」的新莊人民自己必須完全承擔的(孽還是自己擔啦!),在「新莊經濟未來不見得更好,反而有可能更糟」的情況下,當地非樂生的民眾不見得會比現在的樂生要好過。不過對於早已脫離該地區、赴他地工作的人來說的確是有好沒壞。
我不必幫ZONBLE說好話,ZONBLE可能也不屑我替他解釋,我只覺得「好」是在於有一個於整體體系外的人默默的進行觀察後,直到最後這一刻才把觀察很清楚的詳述出來了,既沒有在最前頭澆你們冷水,也沒有支持任何一方,而最終「該怎麼做才對」或是「最終該怎麼辦」、「以後該怎麼做」,是事件內的人物(政府、NGO、大眾)一同來思考的,站在客觀撰寫者的立場來看,撰寫者也沒有資格說出「結論」,這正是篇好的「評論」,如果在拿新聞報紙等媒體的撰寫方式來比較,這篇你能不說是極佳嗎?
如果在樂生議題上 NGO 吃了悶虧,樂生因為媒體報導而吃了悶虧,那至少、至少,多讓一些人知道如何「媒體識讀」吧?所以這只書籤我還是推了。

Muser (metamuse) 1767 天前說...
只有「某些記者的主觀讓新聞及其報導事情變更好,某些記者的主觀讓新聞及其報導事情變更壞」的差別而已。
所謂的「而已」是訓練不足,新聞品質低落,「僅此而已」。

關魚 (aboutfish) 1767 天前說...
對於新聞資訊的撰寫而言,是不應該帶有結果或建議的
新聞報導在平面報紙一般分成兩種,一是新聞主體(或許是Muser所提的新聞資訊?),二是記者特稿(幕後分析、冷眼集等全都是特稿)。前者通常會報導事情的經過與結果,附帶受訪者的看法與建議,表面上看不帶有記者個人的批判或建議(但其實記者選擇寫的段落、引用受訪者的哪些話等擷取,就已經夾帶了),但後者就是記者對其報導事情的批判與建議(或說評論)。
ZONBLE的樂生文章,若放到新聞媒體來看,很明顯是屬於後者,跟新聞報導混為一談,並不恰當。

Muser (metamuse) 1767 天前說...
ZONBLE的樂生文章,若放到新聞媒體來看,很明顯是屬於後者,跟新聞報導混為一談,並不恰當。
REVIEW 或 COMMENT 放在媒體上傳遞的時候,就是 NEWS 。更何況身為讀者的我並不覺得 ZONBLE 的網站是副刊或藝文版。

董福興 (bobby3302) 1767 天前說...
Muser
在場的問題。就文章而言,不接觸樂生的環境與人或許可以在情感及立場上保持抽離,但是接觸了新莊的交通又未嘗不是一種在場。況且若捷運是解決新莊交通的唯一之道,樂生與新莊機廠的衝突和新莊線捷運通車時程是沒有絕對關係的。
但是這一部份,也許是Zonble不知道,或是不願多提,在文章中沒有呈現。這不被提及的部份即造成了失衡,這樣在訊息呈現上的失衡是否構成一篇所謂的好評論,我質疑。
文中提及:"將台北縣政府的百分之四十幾的保留案......"
另外,41.6%的方案是由台北市捷運局所提出,而不是台北縣政府。講難聽一點這是挑語病,但是事實上對於議題的了解都能出現如此的錯誤,我想連基本的"觀察"都出了問題。
而搬到另外一個有平房、綠地的環境,這是醫療照顧中dislocation的問題,豈是嘴上說說而已。講得難聽一點,這篇文章沒有做好觀察的角色,甚至有些盲目。

MEB (meb) 1767 天前說...
我完全不是新聞背景出身的,所以,更不瞭解一個所謂「身為新聞專業科班」出身的人,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或方式來面對樂生議題。
也因此,在看完zonble文章之後我跟zonble對樂生議題有著一樣的疑問,我的意思是說:zonble這整篇文章的重點到底在哪裡呀?
如果說,如同zonble所講的,樂生的眾多說帖就是讓他這樣的納悶與不解,那麼,何不拿起電腦上上網路,查查資料,甚至,如果真的是這麼理性有分析能力的人,何不自己把問題釐清?
像這樣冷嘲熱諷一頓學生(我是覺得那段把樂生比做上海之春,多少有一點嘲弄的意味),卻在有這麼多資料的情況下,完全無意去整理一下文化,人權,醫療照顧以及公共建設這幾個面向的議題,對照起說新莊的交通有多麼爛多麼具體多麼有迫切性(阿這個我也知道呀,我們也很急呀,zonble在講這個的時候認真多了),又算什麼呢?
又或者,站在高岡上吹風納涼,畢竟是比較輕鬆又清高的事情?

James (jameswang) 1766 天前說...
我對zonble對樂生的態度反而很理解,政治學討論high politics和low politics,樂生屬於low politics的環境議題,對於high politics熱衷的人這次對於樂生的反應不分藍綠相似度都還蠻高的 囧

墳墓 (brianhsu) 1766 天前說...
OK,我對於 zonble 的這篇文章,也有自己的看法。不過因為有點長,所以我把他獨立在自己的網站裡的這一篇 It's all about CHOICE.
我覺得 zonble 最站不住腳的地方,就在於那都是『他認為不適合院民』,卻忽略了『院民應該有選擇的權力』。

舊書 (waker612) 1766 天前說...
我覺得他盡可以去高談哲學、新聞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一大堆東西,但這樣並沒有讓他的人生停止虛幻化。不要忘記,樂生議題不會漂浮在空氣中,而是活在我們每個行動者每一天的心中。有時候問題很簡單,只要「倒退」倒退到原初點,每個人作出行動的原點,人性尊重、開發利益都有其背後的意義預設(沒有人是客觀中立,世界觀就是一套框架),你覺得那個是「對」的,你做了「安心」,就去支持吧!最後,你或許會發現,你把世界看成衝突的、醜陋的、處處對立的,那它就是這樣。唯有哪天你把世界、生命看成是充滿尊嚴,個人的人生才能擁有尊嚴與喜樂(或許這是治癒憂鬱的良藥)。
還有,嘴炮對世界無益處。不是要你不細思,而是要你倒退回原點。不再以華詞掩飾自己。

BANANA GUTS (nitoc) 1766 天前說...
剛剛在媒抗看到 taichung2050 ㄧ段話,提供給大家參考:
目前已經具備高度共識的保存陣營,其實應該將動員的能量適度轉到討論樂生文化園區的經營管理,包括可能需要的成本資金與經營人力來源,否則等動員激情過後,面對這些現實的柴米油鹽問題,又是另一波抗爭的開始。一起加油吧。催生台灣樂生醫療教育文化園區。

微笑的月亮 (olivia) 1766 天前說...
taichung2050 是相當專業的在地工作者,請參看他的媒抗blog
媒抗 Blog taichung2050
http://www.socialforce.tw/blog/blog_notes.php?uid=13583

MEB (meb) 1766 天前說...
如果,我們的每一件古蹟,都是需要「民間熱情投資贊助,每人捐一百元贊助所需費用,然後熱血青年前仆後繼,不眠不休,犧牲自己時間精力,不拿一分酬勞,還貢獻自己所有的投入在樂生的維護,。。。。」那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還要繳稅給政府。。。我甚至不知道,我們為什麼要有一個政府。
樂生,或任何古蹟,像是松煙,像是寶藏巖,當然都需要民眾的持續的參與維護,而不只是熱情學生或是社運人士的責任,或是「任何人」一輩子的志業。
在同時,政府如果能夠規劃得當,應該會讓民眾更親近這樣的文化或是古蹟,也會讓古蹟更受到重視,這才是一個重文化的社會應有的表現,不是嗎?
而我當然也希望,政府不要把樂生弄成另一個建成圓環。。。。

香菇蓋飯 (rpot) 1766 天前說...
>>樂生,或任何古蹟,像是松煙,像是寶藏巖,當然都需要民眾的持續的參與維護,而不只是熱情學生或是社運人士的責任,或是「任何人」一輩子的志業。
不去討論制度層面的問題,而只是訴諸情感的不斷找大頭請命,希望大頭利用權勢協助保留樂生。
那有政府也沒什麼用啦!

BANANA GUTS (nitoc) 1765 天前說...
政府訴諸民間熱情投資來維護古蹟倒也沒什麼錯。君不見一堆台灣人樂於出國參觀人家的古蹟、甘心買門票讓人家維護古蹟,但對於自己土地上的古蹟倒是棄如敝屣。問題在於,這個政府沒有先作好基礎的人文教育,結果當然是連它自己都沒辦法訴求民間熱情。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那裡的回應貼不上去,我把對於有問題回應的質疑貼在這好了
-----------------------
注意:中華民國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主管機關召開「古蹟審查委員會」有違法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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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可不能亂解釋喔
不塑及既往只有在下列幾個情況適用
1.刑事犯罪
2.信賴利益的保護
可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套上不溯及既往的
http://0rz.tw/7c2xg

Jerry (oke) 1765 天前說...
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思想。
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

瓦礫 (ancorena) 1765 天前說...
姑且不談重審這個案例到底算不算朔及既往,
如果文資保存是這樣規定的,那麼也未免太方便了。建築剛蓋好就先審查一次,反正當下確定沒有文資價值,一百年以後還是無法重審,拆除大吉。

糯米糰 (本糰軀殼雖然不... (sassani) 1765 天前說...
"雖然我也不喜歡搬家,但是我更不想住在捷運機廠旁邊,所以我不會贊成讓人住在那樣的環境。"
如果能找的到比樂生院區更舒適的環境當然也是很好.但這種以'我'為出發點的觀點好像幫不上什麼忙?
"為什麼要用生命捍衛樂生,而不是去連署公投?"
其實這兩者也沒什麼矛盾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忘了補充,樂生暫訂古蹟並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因為他是修法通過後才指依法定的,這裡並沒有法律向前生效的問題,而捷運施工碰到古蹟必須停工也是『現時』的問題,並沒有說『蓋好了』才回去說你蓋在古蹟上必須拆除的問題,只要你還在『施工期間』,文資法第30條就有適用,不然『圓山文化遺址』豈不就沒輒了,所以oops提『溯及既往』的問題,根本就是文不對題,誤解法律。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又,經過古蹟審查審查過後的建築可不可以重審,那是行政法的『確定力』(既判力)問題,跟法律『溯及既往』也無關,而樂生從頭到尾只開過一次正式的古蹟審查委員會,會中委員一致認為它具有『國家級古蹟』的價值,但中央和地方都怠於指定,所以這裡也不生確定力的問題,況且就算古蹟審查委員做出非古蹟的裁定,厲害關係人還是可以打行政訴訟到三審,所以我實再看不出『樂生』案子有不能『重審』(更確切地來講應該是『續行審查』)的理由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你的問題可以分二個層次
第一,就法治面,要求樂生續審本來就是合法的,況且也正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設計施工前未妥善處理『古蹟保存』的問題,才會產生今天的惡果,那麼這樣的風險就應該由當初設計這個計畫的行政機關來承擔。
第二,因為樂生指定古蹟而導致捷運延後通車,這應該是『文化保存』與『經濟建設』利益衡量的問題,基本上我不認為這有什麼風險可言,這本來就是『價值判斷取捨』的問題,甚至『協調解決』的問題,沒有誰比較優先的問題。

Jerry (oke) 1765 天前說...
powerslide 兄:
我只能跟你說,你又回到原點了,現階段討論這個緩不濟急。
而且別忘了樂生二十多位院民先前多次向高院提出聲請停止拆除遭駁回,法治這塊站不住腳。
同時因指定古蹟造成捷運延後通車等因素造成承包商損失,依照契約是可以求償的,求償的對象可能不是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而是文建會。
當然!這些費用依舊是花納稅人的錢,全民買單(歷史共業)。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幾點錯誤,在此糾正
第一,被駁回的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第116條的『停止執行』及第 298 條的『假處分』『聲請』,不是『撤銷行政處分』訴訟,也不是『確認訴訟』,所以你說法治上站不住腳的說法嚴重有誤(這只是保全程序的問題,不涉及實體訴訟的判斷效力)
第二,依據『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只能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而本案捷運包商的相對人是台北市政府捷運局,那他的求償對象也只是台北市政府捷運局,關文建會何事?
第三,如果公務員在處理本案上有失職,國家一樣可以對該管公務員求償,跟全民買單又有何關係?(這本來就是政府失職,當然應該由政府來負責)
第四,就算全民買單又如何?如果全民都認為這是一個值得保存的文化資產,那花個22元來實現,又有何不可?為什麼老是要用金錢來衡量文化歷史的價值?

Jerry (oke) 1765 天前說...
powerslide 兄:
我認為您還是從 90% 或 41% 兩方案來著手吧,假設是施行90%方案,大家會希望政府怎麼做?同假設是施行 41% 方案,大家會怎麼做?
另外對您提的幾點回應如下:
1.請參考高院駁回案,法官意見以及引用資訊。
2.請參考北市第九屆議會交委會會議記錄。
3.關於公務員失職問題,有書面紀錄(公文)可查詢調閱,這部分可能很難求償。
4.全民買單不代表大家都認同您的想法,這個答案見仁見智。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1.我前面說的很清楚,你沒看到嗎?『程序裁定』不具有『實體判決』的效力,當事人一樣可以提起『撤銷訴訟』,二者的『訴訟標的』根本不一樣,您如何混為一談?
2.債之相對性
PS.交委會不是法律專家,說的話不能代表法律
3.很難並不代表沒有可能
4.既然是見仁見智、,就別急著否定嗎?
5.40%或90%那是協調方案的一種,而且是很低位階的(屬於工程技術判斷的,不涉及建築再利用問題,這一部分將來還會再發包規劃),並不代表全部(未甚麼不能指定為古蹟,為什麼不把古蹟審查委員會的程序走完?),將來甚至可能不是90%,而可能是70%、80%甚至100%

Jerry (oke) 1765 天前說...
powerslide兄:
第一點跟第三點,咱們不是法官,關於程序裁定以及實體判決不是你或我說了就算。這部分等上法院再說吧:")
補充:歡迎您加入青年樂生聯盟協助院民上訴啊。
001.主管機關是依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作成的行政處分,具有公權力的強制作用。
002.依行政訴訟法第二九九條規定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
第二點,北市交委會願意幫捷運局背書,同時向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建會)要求賠償,這部分請自己去翻資料吧。
第四點,全民買單本來就是見仁見智問題,有人願意納稅賠廠商有人不要,更何況現在已停工兩年,早就開始進入賠償協商了。
第五點,40%或90%是現在正在進行的方案選擇,你可以很樂觀的看90%、80、70、當然也有可能回到底線40%,不過我可以跟你說,古蹟審查程序、保留區域選擇甚至是漢生補償法案,絕對不會在這程序階段全部走完,請面對現實吧。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1.我以為這是基本常識,行政訴訟的實體訴訟類型僅有『給付訴訟』、『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沒聽過『停止執行』、「保全程序」訴訟,如果有,可否請您賜教資訊來源?
訴訟類型
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依訴訟之目的、內容及請求之性質,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乃請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所為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惟提起撤銷訴訟前須先經過訴願程序,當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時,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乃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給付訴訟─乃請求命被告為一定給付(包括行為或不行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給付)之訴訟。
2.『停止執行』跟『假處分』聲請是不同的東西,不要搞錯了!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
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3.您說了半天,也只是在講行政機關內部求償的問題(能不能求償,這還有得瞧了,說不定還得爭訟解決),跟您前面講的包商得向文建會求償是二碼子事,好嘛!
4.所以回到原點,為什麼你認為不能全民買單?
5.所以你已經有既定立場了,不是嗎?既然如此前面說那些話,不都是在為您的既定立場背書而已?

Jerry (oke) 1765 天前說...
powerslide 兄:
1.所以您還是不用功嘛,我是請您去看高院假處分駁回資料,結果您一直跟我談停止執行,拜託!樂生院民就一直持續上訴還沒向高院提停止執行,你寫了那麼多停止執行幹麻?
2.行政機關內部求償很重要的,會關係到台北市政府財政預算編列。同時我也沒提到包商要直接跟文建會求償的文字啊!你戰到眼花了嗎?
3.全民買單浪費效益,納稅人繳的錢不是拿來這樣虛耗用掉的。
4.我的既定立場就是行政院文建會趕緊確定出保留方案、捷運局儘速趕工。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1.???不懂您的意思ㄟ,假處分不行不代表『停止執行』不行啊?所以你在argue什麼?
2.就算假處分聲請被駁回,那只是程序上的裁定,跟行政訴訟能不能提起無關啊?
3.以下這句話不是您說的?
因指定古蹟造成捷運延後通車等因素造成承包商損失,依照契約是可以求償的,求償的對象可能不是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而是文建會。
4.既然是既定立場,那就沒什麼好討論的,不是嗎?
5.所以你只是在陳述自己的既定立場 ,並不是在說可行性方案,對吧!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您這指責就嚴重了,我只是在陳述法律上『可行』的手段(A),你卻拿別人用過的『不可行』手段(B)來否定我的『陳述』(A)(即您所謂的法治上站不住腳),那麼到底是誰『不道德』呢?

Jerry (oke) 1765 天前說...
powerslide 兄:
所以我前面就寫了嘛,咱們不是法官,關於程序裁定以及實體判決不是你或我說了就算。這部分等上法院再說吧:")
自己陳述有何用?理論跟實戰不一樣啊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我當然知道『理論』跟『實務』是不一樣的
但是法律是『白紙黑字』的東西,法官判決更不能憑空想像,需有法源依據,而我前述給您的關於『行政訴訟』類型介紹資料,正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文章,我想,這應該足以回答您的質疑了,至於詳細的法條,就恕我不浪費資源引述了。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補一個最高行政法院關於『停止執行裁定』的裁判,如果您真的有興趣的話,可以研究一下,我不認為事情有您所說的那麼絕對
裁判字號:95年裁字第2380號
案由摘要: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 87.10.28 )
要 旨:按所有「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包括「停止執行」及「假扣押」或「假處
分」等),其審理程序之共同特徵,均是要求法院在有時間壓力之情況下
,以較為簡略之調查程序,按當事人提出之有限證據資料,權宜性地、暫
時性地決定、是否要先給予當事人適當之法律保護(以免將來的保護緩不
濟急)。是以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所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
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抗告人之訴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其構成要件之詮釋,或許不宜過於拘
泥於條文,而謂一定要先審查「行政處分之執行結果是否將立即發生難於
回復之損害」,而在有確認有此等難以回復之損害將立即發生後,才去審
查「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是否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本案請求在法律上是
否顯無理由」,因為這樣的審查方式似乎過於形式化。比較穩當的觀點或
許是把「保全之急迫性」與「本案請求勝訴之蓋然率」當成是否允許停止
執行之二個衡量因素,而且彼此間有互補功能,當本案請求勝訴機率甚大
時,保全急迫性之標準即可降低一些;當保全急迫性之情況很明顯,本案
請求勝訴機率值或許可以降低一些。另外「難以回復之損害」,固然要考
慮將來可否以金錢賠償,但也不應只以「能否用金錢賠償損失」當成惟一
之判準。如果損失之填補可以金錢為之,但其金額過鉅時,或者計算有困
難時,為了避免將來國家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或延伸出耗費社會資源的不
必要爭訟,仍應考慮此等後果是否有必要列為「難以回復損害」之範圍。

Jerry (oke) 1765 天前說...
powerslide 兄:
1.請參考高院駁回案,法官意見以及引用資訊。(備註:樂生院民處分案件)
2.請參考北市第九屆議會交委會會議記錄。 (備註:北市議會討論內容)
至於台中行政法院文章,謝謝!不用了.

powerslide (powerslide) 1765 天前說...
to jerry:
1.就審級而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
2.原聲請被回的理由是因為該案律師僅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作為主張,而非『行政法』上的『請求權』作為主張,所以當然被駁回。
3.還是老問題,交委會說的話不是法律,您不能拿著雞毛當令箭
裁判字號: 92 年 訴 字第 669 號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按債權關係有其相對性,亦即債權人僅能對債之關係之當事人請求履約,
尚不能請求第三人履約。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此見民法第
七百五十九條即明。 按債之關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無論其不能之
事由如何,債權人均不能請求債務人為原定之給付,此觀於民法第二百二
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而給付之障礙雖可得除去而未除去
前,給付仍屬不能,例如買受人依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將第三人所有之物
移轉或交付與買受人,自屬給付不能,該買受人自亦無從請求為不能之給
付,且依社會通常觀念,如屬給付不能,即不問該給付不能之為主觀或客
觀原因而異其效果。故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所定給付之情形,應不限於客
觀上給付不能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八九號判決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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