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st La Vie - 合理使用與網路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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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碼雖然不是肉眼可見的東西 然而也是作者的心血結晶 和引用圖文一樣 應該給予作者適當的尊重 而非偷了就走 (除非作者已經寫了教學明言分享) 這個案例值得大家思考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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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november11lili) 1738 天前說...
令我驚訝的不是知名部落客艾瑪抄襲別人的心血,也不是不負責任不認錯的無恥態度,而是她的支持者竟會說出這樣(以下)的話,可見Web2.0並不一定全會帶來正面影響,包括近來的dig事件,我相信群眾果然是盲目,易操弄的.
不喜歡別人用 就不要放到網路上
上了網路 沒有做不到的事
我不是為別人說話
只是別這樣小鼻子小眼睛
aa 於 April 27, 2007 09:25 PM 回應 |

微笑的月亮 (olivia) 1738 天前說...
我覺得糯米糰上次提供的這個維基解釋還蠻不錯的:)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9C%98%E9%AB%94%E8%BF%B7%E6%80%9D&variant=zh-tw

十一月 (november11lili) 1738 天前說...
連註解宣告名稱都抄下去,放在自己的blog謊稱是自己的教學文,她的部落格是收廣告費的,這是一種盜竊他人心血的營利行為.
好,假設她真的是因為某位網友的提供而不小心擔上抄襲的罪名.她選擇應對的方式是在第一時間抱怨她分享的心情不被諒解,將有關文章全數刪去(煙滅證據),不願意說明,不願意為她的「不小心」侵犯別人的權益道歉,也不願意還給原作者一個公道,這是一個成熟的大人處理事情的態度?我見識到了.
熬夜、喪失和親友相聚的時間、放棄玩樂的時間,付出心血的原創人就是被這種人踐踏的.
網路使用vs著作權規定
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負民事責任,另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責任,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以下罰金。

旺旺仙貝 (kakashi520) 1738 天前說...
剛去看她的站,也去看原創者的站.
她的站將文章鎖了(或刪了??)~
但讓我覺得比較過份的是:
天啊~她有一文是說她要開放10個讀者,她會去幫她們做"診斷"~
哇咧~擺明就是不要提到原創者嗎?
寫一下引用有這麼難嗎?拉不下臉嗎?
不是人紅人家才對妳有意見~
而是網友們之間該有的尊重...
把東西說的像是你寫的~你花時間弄的~對嗎?
抱歉~我有點火上來了....

豪豪 (jrfox) 1737 天前說...
也許是該成立「反克隆人協會(Anti-Clonner Association, ACA)」的時候了?!@.@
說明:
所謂的Clonner,我是將他重新定義為「文抄公」(或稱「瓢竊者」)
這個字的字源是Clone,意思是「可等價、無性自我繁殖」的某事物。
漢語維基有克隆的相關解釋,還算準確,可以參考一下。

十一月 (november11lili) 1737 天前說...
ACA+1
不盜取別人的文章其實是有益於己,請參閱關於文章重製授權,讀了別人的文章後,附上網址,不全文、部份轉載,用自己的話說一遍,除了達到分享的目的,還可增進邏輯、思考訓練,一舉數得.
也希望大家要小心別輕易觸法,今天又一則著作權相關新聞:部落格貼歌違法!高職生判刑5月
由這則新聞可見記者的不用心,侵權的界線在哪裏?只要上黑米搜尋「著作權」三個字,可以在第一頁找到151天前,有5人推薦收藏的書籤:「意慾蔓延 - [★★★重要]應該了解的著作權法常識。」,內容非常詳細,感謝網友們熱心分享.

chchen (chchen) 1737 天前說...
從保護苦主的角度出發
真的是要先按捺不爽的心情
冷靜保全證據為先
把相關的資料都備份好並照相存證
雖然苦主處處給對方留餘地
但若是遇到對方先發難的那種情況(像是控告毀謗什麼的)
不得不上法院
就只好讓證據來說話
儘管可能性極低
但是還是要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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