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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 Blog of Flickr Hacks Popup

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 Blog of Flickr Hacks Popup

原文來自 .CK
葛力 收藏於 2007/09/20
引述 :『本站剛收到律師信, 說我的 flickr.tw 違反商標權, 限我立刻轉移網址給 Yahoo! Inc. 基於本人非常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 本站將於一個月內關閉, 並將網址還給 Yahoo! 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 謝謝大家這兩年來的支持. 想要珍藏過去兩年文章的朋友, 請自行下載. 我是小老百姓, 很怕被告..... 其後為律師信, 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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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大家怎麼說

    天行者
    發言評價:9
    1

    天行者 (duet) 344 天前收藏

    不過不大懂,為何當初要申請這種具有爭議性的網址。

    jt088 -- Beta forever
    發言評價:151

    jt088 -- Bet... (jt088) 344 天前收藏

    這是一定要收的文
    站長還算是好人
    如果這事落在有心人手上
    說不定會倒咬一口
    對於推動網路服務的人來說
    真是一大打擊
    而且又是請出理律這樣大的事務所
    看來大公司真是要用錢壓垮部落客呀

    麥咖啡(Mikefly)
    發言評價:58

    麥咖啡(Mikefly) (deepflytw) 344 天前收藏

    又是一場小人物跟大人物的硬戰~~~

    Kirin Lin
    發言評價:141

    Kirin Lin (kirinlin) 344 天前收藏

    買了丁丁變丁丁,丁丁真是個人才。

    Chris
    發言評價:0

    Chris (chris) 343 天前收藏

    收購了無恥大站的yahoo奇摩在日益腦殘的情況下用法律嚇唬人,逼迫為flickr的推廣做了許多努力的C.K.大人的一段故事…

    阿比
    發言評價:87

    阿比 (ishilin) 343 天前收藏

    這樣搞下去 flickr 還能用嗎

    PipperL
    發言評價:305

    PipperL (pipperl) 343 天前收藏

    好粗糙的律師信,好粗心的 yahoo.....

    gleeman
    發言評價:

    gleeman (gleeman) 341 天前收藏

    一場粗糙的法務處理手法,造成絲毫不必要的反彈結果…我以前看Y!極之厭惡,現在身在Y!,帍不知如何舷此事說一句話。070923

    山丘
    發言評價:11

    山丘 (kentlin8) 312 天前收藏

    這應該是經典的案例,大公司中才才很多,但小白也很多。

    Robbin
    發言評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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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力
    發言評價:1825
    18

    葛力 (garylin) 344 天前說...

    剛聽到這個消息真是很震驚。

    先不管flickr.tw 這個網域是不是該雅虎所有,面對 .CK 這位長期支持Flickr、為Flickr開發過無數工具的使用者,台灣 雅虎應該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如果 flickr.tw 真的關站了,是Yahoo 和 Flickr 的最大損失。

    snow
    發言評價:9
    6

    snow (snow) 344 天前說...

    沒錯,CK 在台灣推廣Flickr 的成就應該無人能及,有必要用這種鳥方法搞這套嗎。

    小掰同學是好孩子誠懇溫柔善良想變聰明有錢漂亮
    發言評價:3088
    7

    小掰同學是好孩子誠懇溫柔... (bias) 344 天前說...

    可惡,我要 Yahoo! 的律師函啊。那如果之前在自己 blog 裡利用 .CK 撰寫的語法安放張貼存放在 Flickr 的相片,也會隨轉址關站一起失效嗎?

    HOW
    發言評價:347
    2

    HOW (hsnuhow) 344 天前說...

    唉,domain name的爛戰爭.........

    叫我第一名
    發言評價:144
    2

    叫我第一名 (lesterb) 344 天前說...

    一人一信給蔡瑞森或台灣雅虎?
    .CK這個網域又不是營利性質,措辭不用這麼強烈吧

    傑克
    發言評價:4
    1

    傑克 (chenjack) 344 天前說...

    CK加油啦!!!

    黃西格
    發言評價:0
    1

    黃西格 (sigmundhuang) 344 天前說...

    支持一人一信給雅虎抗議!

    AskaskA
    發言評價:152
    5

    AskaskA (askaska) 344 天前說...

    唉,「宣示主權」的方法有很多種,但Y!選了最便宜行事、但也其實最吃虧的一種啊。

    .CK
    發言評價:47
    3

    .CK (ckyuan) 344 天前說...

    建議大家不必加此書籤, 因為一個月後, 連到這個書籤就會被連到 tw.yahoo.com 了.

    網路國父
    發言評價:16
    8

    網路國父 (tinglulee) 344 天前說...

    不必還啦 只要關站不用 網址是你有付費的 怕他告啊 不然你把網址轉給我 就說 你欠我錢 用這網址來抵押還錢  看他要用多少錢來贖這個網址 

    網路國父
    發言評價:16
    5

    網路國父 (tinglulee) 344 天前說...

    我不怕告 也常被告 也常告人 怕事的話 就把網址轉到我名下吧 

    Oscar
    發言評價:42
    2

    Oscar (blythe) 344 天前說...

    欺人太甚!

    BlackBear
    發言評價:1
    2

    BlackBear (jbearnet) 344 天前說...

    推推推~~

    最討厭這種惡意的商業抹殺個人

    Wraecca
    發言評價:155
    6

    Wraecca (wraecca) 344 天前說...

    不懂法律,不過還是翻了一下TWNIC的相關法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tenz
    發言評價:685
    8

    tenz (tenz) 344 天前說...

    台灣雅虎明明有很多更好的方法可以用,結果卻用了這種最便宜也最惡質的方法,實在令人歎息。買了個丁丁大站已經丁丁一次,這回再度證明他們丁丁化已經沒藥醫了...

    死硬派
    發言評價:72
    2

    死硬派 (diehard) 344 天前說...

    給 CK 加油!我用推這個書籤來表達支持!

    schee
    發言評價:145
    9

    schee (schee) 344 天前說...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Or check the club for more domain disputes:
    http://domain.club.tw/

    南宮博士
    發言評價:200
    8

    南宮博士 (froggy) 344 天前說...

    我覺得Yahoo!處理這件事情的方法或許有些不夠漂亮,不過對於網域的商標權主張,其實是很合理與常見的作法。
    雖然.ck的出發點是良善的,但在商業領域上,這種善意是「沒有保證」的。或許過幾年.CK因為某種原因,例如被某個家族裡的親戚訛詐,或者個人心境上的轉變,導致把flickr.tw轉手給一家色情影片公司經營,這樣該怎麼辦呢?
    在一般商標法的慣例下,都會以保護這些知名品牌的商譽為前提。就好像Starbucks在大陸本無公司,可是卻有香港人趁機註冊星巴克之名,經營咖啡廳。就算該香港人經營得很好,而且看起來也合法,但西雅圖的星巴克仍然有主張商標使用的權利,並以法律途徑奪回屬於真.星巴克的權利。這種商標問題,在台灣品牌與大陸市場之間,也是履見不鮮。

    雖然我知道.CK一切立意都是良善。不過註冊知名網域這件事情,以前是有個名詞,叫做網路蟑螂的(前面Lee網友的作法就是昔日網路蟑螂的典型作法,這在過去絕對是人人喊打的行為啊)。舉例來說,如果我註冊「SONY.TW」的網域,然後在上面推廣我個人對SONY家電的愛好,這是可以的嗎?站在個人角度來看,當然沒什麼不可以,但是對一個重視商譽的公司來說,其實是不可以的。

    Vista
    發言評價:31
    2

    Vista (vista) 344 天前說...

    看到這訊息,我很為CK抱不平。

    maso
    發言評價:54
    3

    maso (maso) 344 天前說...

    同意南宮博士的說法,但我覺得歸還網址跟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程式,應該是兩回事。
    所以也我也很贊同fjny的留言:「希望你不要因為這次的單一事件而澆息了你對flickr的熱情,我們(至少是我)非常需要你的熱情分享,並且在此表示支持之意,請不要輕言放棄。」

    也順便在此感謝CK之前做過的許多貢獻,Thanks  CK.

    Kirin Lin
    發言評價:141
    2

    Kirin Lin (kirinlin) 344 天前說...

    我拒用 Flickr,反正相簿服務不只一家。哪天變成限制外連又限流量還限制只有會員能看,都不奇怪。

    不過,這件事情在 Yahoo 裡面是很簡單的工作,就丟給法務去處理。反正網域拿回來才是目的,誰管你用這個對原來的 Flickr 有多少推廣。

    Muser
    發言評價:743
    20

    Muser (metamuse) 344 天前說...

    網域註冊使用與爭議通常有幾個面向:
    1.惡意註冊與原公司相同網域卻未使用,期望之後高價售出,這類稱為網路蟑螂,在大陸比比皆是,像是註冊「谷歌.cn」,不過前題是「未始用」
    2.因緣巧合,則看該網域是否有妥善使用與啟用,像是德國 Gmail 與 Google Gmail 之爭,除了商標名稱的問題外,也牽扯到網域註冊的問題,最後是判德國 Gmail 勝訴,不過這是兩家商業公司之間基於商標所引發的問題。

    wraecca 找出台灣twnic的規定則完全正確,只要註冊人為「合法」(人在台灣註冊 flickr.tw一定合法),或「非商業」(站長使用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看不出站長有不正當使用)成立其中之一條件即可合法擁有該網域(不過並未擁有flickr商標),即便拿flickr這個名稱來做生意,還得看在台灣誰先誰後、產業別、產品內容、是否易於造成商標混淆而達到侵權之目的(也就是說除非站長申請的目的就是為了侵權),且對方要能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站長就是為了侵權而強佔該網域且提供與flickr 相同的相簿服務或類似服務,意圖造成混淆而達到獲利之目的,而實際上站長網域所架設之網站不但是合法申請、協助推廣、且有妥善應用該網域,並未以「侵權而獲利」為目的來經營該網域(一般來說擁有網域是侵權獲利的過程與手段),通常是沒有違反商標法的顧慮,且商標法是依國家地區規範不同而不同。

    flickr 這家公司根本沒有在台灣登記,台灣 Yahoo! 奇摩也不是 flickr 的擁有者(美國 Yahoo! 才是),站長不用急著關站,只要理上站得住腳,網域就是你的,沒事的。

    在台灣邁向國際化的同時,的確會有很多這類的事情發生,很多律師也都藉機廣發存證信函(總不能讓公司覺得自己沒事做吧?XD),不勝枚舉,但是存證信函本身沒有任何的約束力與法律效力,是屬於恫嚇、警告性質的內容(類似「我要告你囉!我要告你囉!」),也容易讓不懂的人吃虧、被佔便宜。

    站長如果還想擁有該網址,反而應該要繼續經營下去(這點很重要!!),你如果關站,沒有妥善使用,反而會被當成是惡意侵佔網址的「網路蟑螂」,這才更容易成告,因為「關站」等於「失去經營該網域的實質行為來證明你並未侵犯flikr的有關權利」,事實上很多發存證信函的律師都在等這一刻才提告,因為如果真的以侵佔網域、構成侵權事實且證據確鑿,早就直接告上法院去等著索賠了,何苦多一道無效力的手續? 基於我身旁週遭遇過幾次案例,原本的擁有者都可以繼續保有網域所有權來繼續經營,在台灣的商業領域當中 Yahoo! 的 flickr 是「後到者」,說不定你還可以回頭告他侵權咧(也有這種例子喔!這大概就是 flickr 尚未來到就請律師先清路的原因)。

    站長如果擔心,請到各大小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的「為民服務中心」做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請小心黃牛),需要更專業一些的,你也可以花點時間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幫助,如果能有專業的律師朋友能夠幫助你捍衛權利,就更好了。保衛自己的權利,拒絕外來無理的欺壓!

    ps:一個例子:有家美國公司的在台代理就用這種方式寄律師函說我朋友侵權,要歸還網址,朋友就是直接把網站丟著繼續營運,對方根本沒輒,三番兩次來討網址,後來朋友跟對方說:「你在台灣有登記註冊沒?」「沒有。」「我是合法在台經營且有實際營運的網站,你要我的網址,很簡單,三百萬,不然免談。」對方律師代表就此消失了,而這個律師所代表公司名氣不小,blog也相當有名,這是一個實際且真實的案例。

    schee
    發言評價:145
    1

    schee (schee) 344 天前說...

    Flickr:

    * flickr.ca
    * flickr.fr
    * flickr.cn
    * flickr.co.uk
    * flickr.jp

    Taipei 101:

    * taipei101.com
    * taipei101.com.tw

    南宮博士
    發言評價:200
    6

    南宮博士 (froggy) 344 天前說...

    pinc,
    其實你的論點包含了兩個問題,而不是一個問題,只是你可能沒有發現。

    第一,品牌本身是可以被公評的嗎?
    當然可以,我可以在任何地方進行品牌本身的討論,不論是推廣或是非毀謗式的批評。

    第二,商標權的主張
    這是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都很重要的議題。舉例來說,Flickr.tw這樣的網域有沒有可能讓使用者誤以為這是官方提供的服務?這是很有可能發生的情形。
    如果說Flickr.tw提供的軟體或服務出現問題時,是否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到flickr官方的信譽?答案是很有可能的。更別提flickr.tw如果不幸被濫用到更糟糕的場合時,所會造成的影響。

    這並不是限制我們不能把Flickr或其他商標放在嘴巴上或文章裡高談闊論,而是針對這種具有識別性的特殊物件做出規範。事實上,早在網路第一次泡沫那個時代,這就已經是個很嚴重的問題,當時就出現了一批人,專門註冊知名網域,待價而沽。也因此形成了網域也在商標保護之範疇的共識。

    如果Yahoo!真的就只有這麼一紙傳真或信函,而沒有更細膩的事前溝通(這是這篇文章所沒有陳述到的部份,所以我認為客觀來看,必須先持保留態度),我想這的確是很不好的手段。但是就目的而言,Yahoo!的主張並沒有太大的錯誤。

    南宮博士
    發言評價:200
    4

    南宮博士 (froggy) 344 天前說...

    「 flickr 這家公司根本沒有在台灣登記」

    這種說詞正是大陸廠商對付台灣黑松、義美這些品牌的技倆,我不知道該不該認同這樣的說法:P

    ivan
    發言評價:26
    2

    ivan (ivanusto) 344 天前說...

    以商標法來看合理,太多例子都是原告得利,但顧及熱心網友CK為flickr在社群方面做出的貢獻,yahoo的作法就不合情理。

    以alexa為例,之前很好用的alexaholic網站也是開發alexa的線上報表比較,並提供服務,還是被alexa(母公司亞馬遜書店)提律師函,後來站長就只好改網址為statsaholic,有關alexa的圖表數據的顯示,還得和alexa協商才能繼續用,後來alexa做了一個類似的功能後,就幾乎沒有人去statsaholic網站了。

    Muser
    發言評價:743
    1

    Muser (metamuse) 344 天前說...

    >>>>「 flickr 這家公司根本沒有在台灣登記」

    >>這種說詞正是大陸廠商對付台灣黑松、義美這些品牌的技倆,我不知道該不該認同這樣的說法:P

    事實上的確如此,不過反過來說,如果日本人跑來說「南宮博士」這個名稱與你的大頭icon侵犯Gatchaman之著作財產權,你能不認同這種「律法」而非「說法」嗎?

    「商標法是依國家地區規範不同而不同」

    ivan
    發言評價:26

    ivan (ivanusto) 344 天前說...

    不會影響,因為南宮博士不是商標,就算拿名字來用,著作權的部份也是合理使用。

    要弄清楚
    「商標」
    「著作權」
    這是不同的概念

    南宮博士
    發言評價:200
    4

    南宮博士 (froggy) 344 天前說...

    哎唷,出來跑,早知道要還的XD

    不過狀況還是略有不同,因為這種名稱的使用要讓人誤以為我是代表原作者或者某一廠商的特殊利益,其實還滿難的。我不想牽拖別人,所以就自己的狀況來說,我部落格上的侵權物其實也不會太少...如果哪天被人問候娘親,我會摸摸鼻子,不會戰他娘親啦。
    但正因為大陸以前常常這樣攪,所以才被當成野蠻國家的。而這幾年,就連大陸也都漸漸改變過去這些作法,所以星巴克才能順利主張自己的商標權,把自己的招牌拿回來啊。這個問題應該要分成兩部份談。
    就法律或商標權益,我認為Yahoo!的邏輯是合理的。但合理的事情不一定是對的。畢竟我們在決定策略以前,應該先考慮目的。Yahoo!的目的是什麼?維護商譽。那這樣做到了嗎?看看這裡的批評就知道了。
    只是我覺得這裡的批評有些沒有顧慮到商業領域的現實。

    ivan
    發言評價:26
    2

    ivan (ivanusto) 344 天前說...

    商標法是依國家地區規範不同而不同,可是商標法的精神和原則都是類似的。

    yahoo這次只能說手段不好看,但是合理,不合情,就這樣。

    和社群維持良好關係,會比較好,看yahoo他們怎麼想吧。

    Muser
    發言評價:743
    1

    Muser (metamuse) 344 天前說...

    商標法中一個重要的判斷依據是:「是否意圖造成混淆而達到獲利之目的,造成實質侵權之實」,例如在香港註冊星巴克賣咖啡、在大陸註冊黑松賣汽水,就符合這個依據,而同樣的名詞經由不同的註冊人註冊不同產品的商標,是有例可循的,知名案例不多(因為知名企業有絕對的市場認知與辨識度),但是案例卻也不少。

    02-6632-8282

    提出建議,實際執行,專業判斷,符合情理,至於嘴炮,總是最沒有用的。

    to ivan :
    南宮的例子我說的是「著作財產權」...你沒仔細看...

    發言評價:49
    3

    (carloschen) 344 天前說...

    即使擁有者有相當大的贏面,
    不過打官司真是勞民傷財,耗時費力,
    對方只要請幾個律師和幾個人力可以慢慢跟你耗,
    但是你有多少時間和財力可以跟對方耗?
    當然如果你想據理力爭的話,就像這個一樣︰
    http://www.seagate.com.tw/
    Gmail都會碰壁,連gmail.cn要買都被拒絕︰
    http://www.zdnet.com.tw/enterprise/t...0115301,00.htm
    http://news.epochtimes.com.tw/7/3/6/49713.htm
    比較有爭議的是,flickr.tw當初是利用flickr.com的相簿寫api做主打(和上述行為不同),即使沒有營利行為,有沒有利用flickr.com來混淆商標視聽,則要看法官的見解。

    Muser
    發言評價:743
    1

    Muser (metamuse) 344 天前說...

    to Carlos:
    所以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是為了避免你所說的法律惡霸情況。

    YSL
    發言評價:597
    7

    YSL (yslailo) 344 天前說...

    其實這本來就是單純域名的法律問題

    扯不到不公平競爭

    至於商標(或服務標章)的適用是以使用標章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為前提

    好像也沒有這個問題(我想)

    可理律就把它說得包山包海...

     

    ivan
    發言評價:26

    ivan (ivanusto) 344 天前說...

    to Muser:

    瞭解,不過南宮博士那個,我想日本廠商主張著作財產權的機會不大。XD

    另外,關於filckr.tw這個案例,法律扶助給予的幫助肯定會有一些效果,但我比較希望是CK和yahoo能夠有好的共識,透過社群站來延續filckr.tw原有的服務,而網域yahoo要的話就賣給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