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 Blog of Flickr Hacks 
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 Blog of Flickr Hacks 
分類:部落格

其他更多討論

葛力 (garylin) 652 天前說...
剛聽到這個消息真是很震驚。
先不管flickr.tw 這個網域是不是該雅虎所有,面對 .CK 這位長期支持Flickr、為Flickr開發過無數工具的使用者,台灣 雅虎應該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如果 flickr.tw 真的關站了,是Yahoo 和 Flickr 的最大損失。

小掰同學是好孩子誠懇頑皮... (bias) 652 天前說...
可惡,我要
Yahoo! 的律師函啊。那如果之前在自己 blog 裡利用 .CK 撰寫的語法安放張貼存放在 Flickr 的相片,也會隨轉址關站一起失效嗎?

Wraecca (wraecca) 652 天前說...
不懂法律,不過還是翻了一下TWNIC的相關法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tenz (tenz) 652 天前說...
台灣雅虎明明有很多更好的方法可以用,結果卻用了這種最便宜也最惡質的方法,實在令人歎息。買了個丁丁大站已經丁丁一次,這回再度證明他們丁丁化已經沒藥醫了...

schee (schee) 652 天前說...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Or check the club for more domain disputes:
http://domain.club.tw/

南宮博士 (froggy) 652 天前說...
我覺得Yahoo!處理這件事情的方法或許有些不夠漂亮,不過對於網域的商標權主張,其實是很合理與常見的作法。
雖然.ck的出發點是良善的,但在商業領域上,這種善意是「沒有保證」的。或許過幾年.CK因為某種原因,例如被某個家族裡的親戚訛詐,或者個人心境上的轉變,導致把flickr.tw轉手給一家色情影片公司經營,這樣該怎麼辦呢?
在一般商標法的慣例下,都會以保護這些知名品牌的商譽為前提。就好像Starbucks在大陸本無公司,可是卻有香港人趁機註冊星巴克之名,經營咖啡廳。就算該香港人經營得很好,而且看起來也合法,但西雅圖的星巴克仍然有主張商標使用的權利,並以法律途徑奪回屬於真.星巴克的權利。這種商標問題,在台灣品牌與大陸市場之間,也是履見不鮮。
雖然我知道.CK一切立意都是良善。不過註冊知名網域這件事情,以前是有個名詞,叫做網路蟑螂的(前面Lee網友的作法就是昔日網路蟑螂的典型作法,這在過去絕對是人人喊打的行為啊)。舉例來說,如果我註冊「SONY.TW」的網域,然後在上面推廣我個人對SONY家電的愛好,這是可以的嗎?站在個人角度來看,當然沒什麼不可以,但是對一個重視商譽的公司來說,其實是不可以的。

maso (maso) 652 天前說...
同意南宮博士的說法,但我覺得歸還網址跟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程式,應該是兩回事。
所以也我也很贊同fjny的留言:「希望你不要因為這次的單一事件而澆息了你對flickr的熱情,我們(至少是我)非常需要你的熱情分享,並且在此表示支持之意,請不要輕言放棄。」
也順便在此感謝CK之前做過的許多貢獻,Thanks CK.

Kirin Lin (kirinlin) 652 天前說...
我拒用 Flickr,反正相簿服務不只一家。哪天變成限制外連又限流量還限制只有會員能看,都不奇怪。
不過,這件事情在 Yahoo 裡面是很簡單的工作,就丟給法務去處理。反正網域拿回來才是目的,誰管你用這個對原來的 Flickr 有多少推廣。

Muser (metamuse) 652 天前說...
網域註冊使用與爭議通常有幾個面向:
1.惡意註冊與原公司相同網域卻未使用,期望之後高價售出,這類稱為網路蟑螂,在大陸比比皆是,像是註冊「谷歌.cn」,不過前題是「未始用」
2.因緣巧合,則看該網域是否有妥善使用與啟用,像是德國 Gmail 與 Google Gmail 之爭,除了商標名稱的問題外,也牽扯到網域註冊的問題,最後是判德國 Gmail 勝訴,不過這是兩家商業公司之間基於商標所引發的問題。
wraecca 找出台灣twnic的規定則完全正確,只要註冊人為「合法」(人在台灣註冊 flickr.tw一定合法),或「非商業」(站長使用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看不出站長有不正當使用)成立其中之一條件即可合法擁有該網域(不過並未擁有flickr商標),即便拿flickr這個名稱來做生意,還得看在台灣誰先誰後、產業別、產品內容、是否易於造成商標混淆而達到侵權之目的(也就是說除非站長申請的目的就是為了侵權),且對方要能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站長就是為了侵權而強佔該網域且提供與flickr 相同的相簿服務或類似服務,意圖造成混淆而達到獲利之目的,而實際上站長網域所架設之網站不但是合法申請、協助推廣、且有妥善應用該網域,並未以「侵權而獲利」為目的來經營該網域(一般來說擁有網域是侵權獲利的過程與手段),通常是沒有違反商標法的顧慮,且商標法是依國家地區規範不同而不同。
flickr 這家公司根本沒有在台灣登記,台灣 Yahoo! 奇摩也不是 flickr 的擁有者(美國 Yahoo! 才是),站長不用急著關站,只要理上站得住腳,網域就是你的,沒事的。
在台灣邁向國際化的同時,的確會有很多這類的事情發生,很多律師也都藉機廣發存證信函(總不能讓公司覺得自己沒事做吧?XD),不勝枚舉,但是存證信函本身沒有任何的約束力與法律效力,是屬於恫嚇、警告性質的內容(類似「我要告你囉!我要告你囉!」),也容易讓不懂的人吃虧、被佔便宜。
站長如果還想擁有該網址,反而應該要繼續經營下去(這點很重要!!),你如果關站,沒有妥善使用,反而會被當成是惡意侵佔網址的「網路蟑螂」,這才更容易成告,因為「關站」等於「失去經營該網域的實質行為來證明你並未侵犯flikr的有關權利」,事實上很多發存證信函的律師都在等這一刻才提告,因為如果真的以侵佔網域、構成侵權事實且證據確鑿,早就直接告上法院去等著索賠了,何苦多一道無效力的手續? 基於我身旁週遭遇過幾次案例,原本的擁有者都可以繼續保有網域所有權來繼續經營,在台灣的商業領域當中 Yahoo! 的 flickr 是「後到者」,說不定你還可以回頭告他侵權咧(也有這種例子喔!這大概就是 flickr 尚未來到就請律師先清路的原因)。
站長如果擔心,請到各大小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的「為民服務中心」做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請小心黃牛),需要更專業一些的,你也可以花點時間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幫助,如果能有專業的律師朋友能夠幫助你捍衛權利,就更好了。保衛自己的權利,拒絕外來無理的欺壓!
ps:一個例子:有家美國公司的在台代理就用這種方式寄律師函說我朋友侵權,要歸還網址,朋友就是直接把網站丟著繼續營運,對方根本沒輒,三番兩次來討網址,後來朋友跟對方說:「你在台灣有登記註冊沒?」「沒有。」「我是合法在台經營且有實際營運的網站,你要我的網址,很簡單,三百萬,不然免談。」對方律師代表就此消失了,而這個律師所代表公司名氣不小,blog也相當有名,這是一個實際且真實的案例。

schee (schee) 652 天前說...
Flickr:
* flickr.ca
* flickr.fr
* flickr.cn
* flickr.co.uk
* flickr.jp
Taipei 101:
* taipei101.com
* taipei101.com.tw

南宮博士 (froggy) 652 天前說...
pinc,
其實你的論點包含了兩個問題,而不是一個問題,只是你可能沒有發現。
第一,品牌本身是可以被公評的嗎?
當然可以,我可以在任何地方進行品牌本身的討論,不論是推廣或是非毀謗式的批評。
第二,商標權的主張
這是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都很重要的議題。舉例來說,Flickr.tw這樣的網域有沒有可能讓使用者誤以為這是官方提供的服務?這是很有可能發生的情形。
如果說Flickr.tw提供的軟體或服務出現問題時,是否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到flickr官方的信譽?答案是很有可能的。更別提flickr.tw如果不幸被濫用到更糟糕的場合時,所會造成的影響。
這並不是限制我們不能把Flickr或其他商標放在嘴巴上或文章裡高談闊論,而是針對這種具有識別性的特殊物件做出規範。事實上,早在網路第一次泡沫那個時代,這就已經是個很嚴重的問題,當時就出現了一批人,專門註冊知名網域,待價而沽。也因此形成了網域也在商標保護之範疇的共識。
如果Yahoo!真的就只有這麼一紙傳真或信函,而沒有更細膩的事前溝通(這是這篇文章所沒有陳述到的部份,所以我認為客觀來看,必須先持保留態度),我想這的確是很不好的手段。但是就目的而言,Yahoo!的主張並沒有太大的錯誤。

ivan (ivanusto) 652 天前說...
以商標法來看合理,太多例子都是原告得利,但顧及熱心網友CK為flickr在社群方面做出的貢獻,yahoo的作法就不合情理。
以alexa為例,之前很好用的alexaholic網站也是開發alexa的線上報表比較,並提供服務,還是被alexa(母公司亞馬遜書店)提律師函,後來站長就只好改網址為statsaholic,有關alexa的圖表數據的顯示,還得和alexa協商才能繼續用,後來alexa做了一個類似的功能後,就幾乎沒有人去statsaholic網站了。

Muser (metamuse) 652 天前說...
>>>>「 flickr 這家公司根本沒有在台灣登記」
>>這種說詞正是大陸廠商對付台灣黑松、義美這些品牌的技倆,我不知道該不該認同這樣的說法:P
事實上的確如此,不過反過來說,如果日本人跑來說「南宮博士」這個名稱與你的大頭icon侵犯Gatchaman之著作財產權,你能不認同這種「律法」而非「說法」嗎?
「商標法是依國家地區規範不同而不同」

南宮博士 (froggy) 652 天前說...
哎唷,出來跑,早知道要還的XD
不過狀況還是略有不同,因為這種名稱的使用要讓人誤以為我是代表原作者或者某一廠商的特殊利益,其實還滿難的。我不想牽拖別人,所以就自己的狀況來說,我部落格上的侵權物其實也不會太少...如果哪天被人問候娘親,我會摸摸鼻子,不會戰他娘親啦。
但正因為大陸以前常常這樣攪,所以才被當成野蠻國家的。而這幾年,就連大陸也都漸漸改變過去這些作法,所以星巴克才能順利主張自己的商標權,把自己的招牌拿回來啊。這個問題應該要分成兩部份談。
就法律或商標權益,我認為Yahoo!的邏輯是合理的。但合理的事情不一定是對的。畢竟我們在決定策略以前,應該先考慮目的。Yahoo!的目的是什麼?維護商譽。那這樣做到了嗎?看看這裡的批評就知道了。
只是我覺得這裡的批評有些沒有顧慮到商業領域的現實。

ivan (ivanusto) 652 天前說...
商標法是依國家地區規範不同而不同,可是商標法的精神和原則都是類似的。
yahoo這次只能說手段不好看,但是合理,不合情,就這樣。
和社群維持良好關係,會比較好,看yahoo他們怎麼想吧。

Muser (metamuse) 652 天前說...
商標法中一個重要的判斷依據是:「是否意圖造成混淆而達到獲利之目的,造成實質侵權之實」,例如在香港註冊星巴克賣咖啡、在大陸註冊黑松賣汽水,就符合這個依據,而同樣的名詞經由不同的註冊人註冊不同產品的商標,是有例可循的,知名案例不多(因為知名企業有絕對的市場認知與辨識度),但是案例卻也不少。
02-6632-8282
提出建議,實際執行,專業判斷,符合情理,至於嘴炮,總是最沒有用的。
to ivan :
南宮的例子我說的是「著作財產權」...你沒仔細看...

(carloschen) 652 天前說...
即使擁有者有相當大的贏面,
不過打官司真是勞民傷財,耗時費力,
對方只要請幾個律師和幾個人力可以慢慢跟你耗,
但是你有多少時間和財力可以跟對方耗?
當然如果你想據理力爭的話,就像這個一樣︰
http://www.seagate.com.tw/
Gmail都會碰壁,連gmail.cn要買都被拒絕︰
http://www.zdnet.com.tw/enterprise/t...0115301,00.htm
http://news.epochtimes.com.tw/7/3/6/49713.htm
比較有爭議的是,flickr.tw當初是利用flickr.com的相簿寫api做主打(和上述行為不同),即使沒有營利行為,有沒有利用flickr.com來混淆商標視聽,則要看法官的見解。

YSL (yslailo) 652 天前說...
其實這本來就是單純域名的法律問題
扯不到不公平競爭
至於商標(或服務標章)的適用是以使用標章在其指定商品或服務為前提
好像也沒有這個問題(我想)
可理律就把它說得包山包海...

ivan (ivanusto) 652 天前說...
to Muser:
瞭解,不過南宮博士那個,我想日本廠商主張著作財產權的機會不大。XD
另外,關於filckr.tw這個案例,法律扶助給予的幫助肯定會有一些效果,但我比較希望是CK和yahoo能夠有好的共識,透過社群站來延續filckr.tw原有的服務,而網域yahoo要的話就賣給它。

Muser (metamuse) 652 天前說...
to ivan:
Yahoo!奇摩基本上沒有想到吸收一個有人氣的flickr blogger讓他們在台灣更容易推 flickr 服務,就已經知道 Yahoo!奇摩行銷與公關部門有可能已經趨向丁丁化了...
to YSL(出現了,拍手歡迎):
麻煩你來解釋吧!你才是專業的。@@

qmodady (qmodady) 652 天前說...
其實 WIPO 的見解也有說判斷是否是惡意要從具體證據中推斷(Registration and use of the domain names in issue in bad faith are matters of the appropriate inferences to draw from circumstantial evidence.),並不是像律師信中說的「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而在此案例中 Nabisco 拿回跟他產品名相同的網域名是因為原網域名擁有者註冊了一堆網域都沒有連結到有在使用的網頁,而是要藉此機會撈一筆。不過在這個事件裡面不僅沒看到有人要撈好處,倒是看到有人得了便宜還賣乖就是了。

YSL (yslailo) 652 天前說...
羊男:
我不是這方面專家,王立達先生(http://richardlidarwang.blogspot.com/)才是。
不過就說說我的法律常識ABC就是了。
首先,flickr.com是不是在臺灣登記的公司,不是重點,因為依中美友好通商條約,flickr.com是美國公司,他的智財權是受臺灣法律保護的。
我認為沒有不公平競爭關係,是因為公平交易法規定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係以兩個事業間存有「競爭」關係為前提。.CK跟flickr或臺灣雅虎,有啥競爭關係存在?.CK又不從事提供相片上傳服務,API又是flickr.com放出來給人使用的。所以,應該沒有競爭關係,既無之,何來不公平競爭?
商標法規定的標章有兩種:「商標」跟「服務標章」。登記時,都必須指定商標要使用到那種商品或服務。標章使用在商品就是「商標」、使用在服務是「服務標章」。例如,Sony以前的Walkman是使用在隨身聽,Walkman是商標。「曼都」美髮,曼都是服務標章。
flickr.tw的flickr既不是使用在「商品」上,也不是作為提供「服務」使用,人家下載或複製.CK的程式是因為.CK,可不是因為flickr,所以也扯不上商標法。
因此,剩下的問題是網域名稱的問題,當然使用他人著名標章(flickr是著名標章,應該沒有人有意見吧)作為網域名稱,是不是妥當?可以討論。我國資策會現在也設有網路域名歸屬的仲裁機構,於有爭議時可以進行仲裁。

Risk (risk) 652 天前說...
雖然我不是專業人士,但網域我覺得是可以不用還的,
記得www.vaio.com.tw就是這樣喔~ (常連不上去,但他是非官方的台灣討論區喔)
有本事就買回去吧!! 憑什麼說拿就拿走?

Risk (risk) 652 天前說...
跟不懂網路的律師沒什麼好談的,
英文好的前輩直接上flickr 的討論區反應吧,
說明CK對flickr做了多少協助!! 如果flickr的人無動於衷那也是flickr的損失~

YSL (yslailo) 651 天前說...
ck:
我擬了份覆蔡律師的函 參考一下::
受文者:理律法律事務所 蔡瑞森大律師
主旨:為覆大律師96年○○月○○日○○字第○○○○○號函,並請轉知貴當事人,請查照。
說明:
一、大律師如旨揭函文,收悉。對函中指稱本人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一節,甚感詫異及不解,特函覆說明如後。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以二事業間具有競爭關係為前提,本人僅係flickr網站相簿服務之使用者,與flickr或Yahoo!間並無存有所謂之競爭關係,且本人利用flickr釋放之API撰寫程式,使flickr之使用趨於便利,對於台灣地區網路使用者之利用flickr相簿服務,於質量上皆有所助益與提升,對flickr或Yahoo!於網路上競爭優勢更為確固,從而大律師或貴當事人指稱本人進行不公平競爭行為,誠不知所謂何來。
三、商標法第62條所定乃以營業主體者為行為人,本人僅係一愛好flickr相簿服務之使用者而已,利用flickr釋放之API撰寫程式,目的僅係在使臺灣地區網友,方便利用flickr提供之相簿服務,從無營利之行為,更無網友誤認本人以flickr.tw而架設之部落格與貴當事人有任何關係,是以大律師或貴當事人指稱本人違反商標法第62條規定,應係誤解。
四、本人之使用flickr.tw為部落格網址,乃係依相關網域使用規定申請註冊,全然合乎法律規定。如貴當事人認為本人有違反規定之處,請依法申請相關機構調處仲裁。
五、為特函覆如上,並請轉知貴當事人為荷,請查照。

虎兒 (thd) 651 天前說...
http://www.flickr.com/help/forum/en-us/54632/
Legal action of Yahoo! Inc. expels Flickr API developer
A Flickr API developer, .CK, who contributed a lot to popularize the use of Flickr in Taiwan, today announces that he will close his personal blog several days later. .CK's blog uses the url "http://flickr.tw", and thus this blog was regarded a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by Yahoo! Inc. .CK had received a legal warning letter from Lee and Li Attorney-at-Law firm which was hired by Yahoo! Inc.. This warning letter was put behind .CK's announcement.
Besides the closure and return the url back to Yahoo! Inc., .CK also announces that he will stop writing Flickr API tools. This announcement brings up a wave of hot discussions in Taiwan blog sphere. Many people blame on the rude action of Yahoo! Inc.,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people supporting Yahoo! Inc.'s action.
Posted at 4:15PM, 21 September 2007 CST

Eleanor (perfume) 651 天前說...
Yahoo! Inc.註冊FLICKR商標是委託理律在94年11月1日申請, 95年11月16日公告, 其中商品類別包括有相片影像之影像數位化、網路空間出租、建置或設計網路平台或部落格服務; 而CK是在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flickr.tw.
換言之, Yahoo!向商標局提出註冊FLICKR為商標後至少兩週期間內, 明知其商標使用在台灣會以網路範圍為主, 且商標不知何時獲准生效的情況下, 不先花個幾分鐘趕快將flickr.tw的網域名稱拿下, 卻要在商標生效近一年後才發律師函警告C.K, 可見丁丁已經到國外發揮威力啦.

bee1980 (bee1980) 651 天前說...
我剛剛打電話去蔡律師辦公室的分機那裡了
他辦公室的人要我先等一下 然後說他去開會了
我只是想問 這是雅虎台灣的意思還是雅虎的意思
CK能幫我回答嗎?

didi (scoidavid) 651 天前說...
.ck對於flickr的貢獻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律上或許他們站的住腳,但是,整個過程會不會也太粗糙了??!! 真令人對大企業那種強取豪奪的醜陋感到極度的噁心...

大豆 (hsuans) 651 天前說...
老實說,當然以大豆身為一個法律人的立場,會認為Yahoo的要求不太合理,畢竟依一般網路使用者的習慣,一個.tw的網址跟flickr.com的網址,是沒有混淆性的問題。
換句話說,有多少上網一陣子的人,會認為flickr.tw (而不是.com)會是一個商業性的公司網址?
當然,法律訴訟上是很繁瑣,如果ck大要放棄這個網址省得被糾纏,大豆也不反對。
但是對於台灣網路界甚至是部落客而言,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標竿,而我不認為Yahoo會贏。
首先ck大的網站,一眼望去並沒有跟flickr主站混淆的可能性。
其次商標法能不能適用在這個案例,個人認為是很有疑義的。
---
回到情感上,大豆十分喜愛flickr,也發了不少flickr的教學文。
情感上認為這項法律行動應該是yahoo甚至是yahoo台灣的獨斷行為,與flickr本站是沒有關係的。
flickr.tw 這個網址有沒有什麼價值? 會不會跟flickr.com造成混淆?
我想各位都很清楚yahoo台灣的網址,那麼請試試看yahoo.tw會連到哪去
如果連瀏覽率遠大於flickr的yahoo都毫不重視yahoo.tw這個網址,那flickr.tw又有什麼會混淆的可能性?

南宮博士 (froggy) 651 天前說...
可以到這個<a href="http://www.flickr.com/help/forum/en-us/54632/">討論串</a>看一下 最新發展。(dbthayer真厲害,很多外國人都會把泰國和台灣攪混的時候,他竟然能夠很趕得上新聞點的提到UN議題XD)
Stewart(Flickr的員工,層級不明,但CK應該與他有些私交)的說明應該就滿清楚地解釋了目前這個狀況。

葛力 (garylin) 651 天前說...
感謝南宮博士通知。
Stewart 是Flickr的創辦人。他上次來台灣曾提過想跟.CK見面。
轉貼他的回覆。
http://www.flickr.com/help/forum/en-us/54632/307974/
Stewart says: .CK wrote to me yesterday right when this happened and requested that we look into it. I apologized for the tone of the letter, told him (in short) that we loved him and all the stuff he's done over the years, explained (what I assumed) was going on, and told him that we'd check into it right away
Yahoo!'s a big company with thousands of employees in dozens of countries, and it's several people's job to protect IP and deal with phishing, squatting, different kinds of IP violations and stuff. As a rule, the people registering trademarked names are doing it do profit from traffic in ads directly or (more often) to extort the trademark holders (sometimes, successfully).
Therefore, the lawyers don't spend a lot of time individually crafting each letter they send -- and they definitely don't take into account contributions to API hacking, involvement or prominence in the blogging community, etc. -- everyone gets more or less the same letter, equally threatening. It's their job and it is generally not meant to be personally insulting or anything.
Unfortunately, I haven't heard back from .CK and neither have the lawyers (and we're now in touch with them and have explained the background) so we're at a bit of a loss -- I'm not sure why he would quit developing or complain publicly, given an apology (sent within minutes of his email to me), explanation and a promise to come to some reasonable solution.

虎兒 (thd) 651 天前說...
看到staff的回應,感覺好很多。話說回來,管見以為在本案中本地法律服務業者的辦案品質仍有進步空間,至少應該就flickr.tw的內容與委任人詳細研究、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以一般侵權的解決方式處理。希望自己所做有幫上點忙,順便打個廣告,請多多照顧維基百科。

南宮博士 (froggy) 651 天前說...
我也提供一下個人想法。
我覺得Yahoo!主張網域權利的部份是很常見的企業原則,在資策會負責調停的網域爭議中,最常成立的類型就是「網域名稱」與「商標」完全相同的案例。所以我認為他們想收回這個網域的邏輯本身,是很正常的。只是作法非常不好,惹人非議。
由Stewart的發言可知,.CK本來也有循正常途徑溝通的打算。不過我不曉得發生了什麼枝節,總之就是氣不過了。但我個人認為這也是很合理的反應,畢竟奉獻心力多年,收到這種措辭嚴厲的來函,必然有種遭到背叛的感覺(不過dbthayer和Stewart都有提到,這或許是法律信函的公式範本就帶有恫嚇性的言詞)。不過我覺得站在旁人的立場,我只能說惋惜,卻找不到理由說服.CK繼續開發或者服務的工作。因為.CK是無償做出貢獻,毫無建樹的我在旁鼓譟「叫他別停」...總覺得好像沒啥立場。
但我覺得最不該做的事情就是鼓勵.CK走上決絕的道路,「SO SUE ME」這句話是本人可以說、但別人不應該多嘴的事情。如果真的走上這條道路,有誰可以真的陪.CK承擔這個責任呢?
我相信這件事情有很高的機會可以在合理的協商下收場。不過就算有了美好的完結篇,也不代表:
1.CK會繼續使用Flickr.tw的網域
2 .CK會繼續協助flickr的API開發(我覺得旁人不該弄得.CK一副騎虎難下的態勢)
但最重要的,小虎在Flickr上的說明真的很清楚與盡力,關心這事情的人都該謝謝他吧 :)

Muser (metamuse) 651 天前說...
重點在於這是一個沒搞清楚狀況的律師函:
整個內容就像是拿錢辦事、一昧套用現成法律所成就的結果
不但提到公平交易法、商標法等等,還誤以為 flickr.tw 有競爭行為與商業行為,這說明了理律在這個案件採取的心態:如果不是單純敷衍了事、拿錢辦事,就是根本沒有事前研究。原因是:身為台灣知名的律師事務所, 不是應該針對台灣國情、法律爭議、網路習慣與發展環境等諸多考量向國外業主說明真實情況與所收集到的資訊、內容,再請業主決定法律行動嗎?現在所獲得的結果,似乎像是「 收到國外指示,立即拿錢辦事」、「yahoo是千人公司、跨國企業,各部門與合作公司拿錢辦事即可」,這有法律專業嗎?
這樣的話理律更難辭其咎,而yahoo會委託如此傳統的律師事務所來處理科技事務,豈不丁丁?yahoo是不是要認真考慮一下在各國的合作對象啊?別再爛下去了好唄?東西做得差、市場頻臨崩潰與不斷委縮就算了,心態卻又想跟資本雄厚的微x一樣耍老大,這是安怎?
這就是斯巴達啊!

tenz (tenz) 651 天前說...
Muser:
極可能是理律只有法律專業,沒有網路專業。如果 yahoo 是把一梱包他們認為可能侵犯網域的案子全丟給理律,理律當然也是整批處理。畢竟有那個專業去審核哪些案子該丟給律師,哪些不該丟的,不是接案人而是發案人。關鍵還在 yahoo 身上。

dd (saqinf101) 651 天前說...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
,理律他寫這是用來唬人的哦,從這段文字來看,flickr還沒成為著名商標,所謂著名商標,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公告才算,看這段文字,似乎還未經政府告過(未細查)另外,若是要依公平法交易法的話,要看是否符合22條的規定,
有沒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二條,事實的認定,我還必須細究,沒辦法給確定的答案
可以確定的是,flick這不是著名商標,再者,CK大大在台灣已有使用flick的事實,然而,flickr最近才中文化介面,就這點來說,連台灣中文市場都還沒進入(才剛開始拓展),就想主張商標權實在很難,在商標訟訴上應該對他們(yahoo、)非常不利~至於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只要CK大大,你TWNIC登記滿兩年,有持續使用這個網域名稱的事實…
yahoo是沒有辦法靠法律跟妳拿回來的(Ck大大搞不好拿來賣一大筆錢),但Ck現在說關站的話,就中計了…未來爭議處理上,可能就站不住腳了…
第二十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 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前項規定,於左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
一、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 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慣用之表徵,或販賣、運送 、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交易上同種營業或服務慣用 名稱或其他表徵者。
三、 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 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
四、 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為相關 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前,善意為相同或類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 該表徵之商品者。
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行為,致其營業 、商品、設施或活動有受損害或混淆之虞者,得請求他 事業附加適當表徵。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

snow (snow) 651 天前說...
即使Flickr 創辦人Stewart 說"the lawyers don't spend a lot of time individually crafting each letter they send" (律師通常不會花時間針對每個單獨的case 做特別處理) 但是我覺得這完全就是託辭。Stewart 回給CK 的信也只是說他要跟台灣方面聯絡一下,但是至於什麼時候會知道結果,誰知道。
總而言之我想就是這個事務所的律師拿錢沒辦好事情,而且根本沒有花時間花精力在這上面,而且根本搞不清楚網路社群的影響性。Yahoo 委託這樣的事務所也真是丁丁的可以,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在這邊爭論到底要不要繼續經營下去 (到時候CK被告誰挺他? 大家都是嘴上挺,除了那個真的打去給律師的bee1980 以外,有誰真的作了行動? 書空咄咄大家都會,但是有什麼實質作用嗎) ,還不如打電話跟律師抗議一下可能比較有效。這可能要請有法律專長的網友比較容易溝通,畢竟律師們講的是相同的語言,我們都聽不懂 XD
我個人當然也絕得那個網址憑什麼就這樣轉去給丁丁,但是也想不出更好的方法。

香腸 (s9011514) 650 天前說...
我覺得真的太誇張了
看了.CK網誌的留言後
發現其實.CK是站得住腳的...
不過站長他要怎決定,我們也沒辦法 = =""
所以...
如果他真的惡意搶奪到了該網域的話
那就別用FLICKR吧~
改用國外的 PHOTOBUCKET.COM 吧 = =""
不然就請會架設相簿網站的人
架設一個出來和FLICKR互拼!!

WilliamTai (williamtai) 650 天前說...
如樓上幾位所述,站長根本不需要理會Yahoo! Inc.。註冊.tw是"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完全是先到先贏,只要合法擁有且正當使用誰都奈何不了。
我的BLOG就註冊了blogger.idv.tw,根據TWNIC註冊規定"凡自然人均可申請,惟需利用電子郵件方式確認身分。",既使今天Google來討回domain name也大可不必理會。

CFC (zusocfc) 650 天前說...
大家快勸.CK保留此網域阿!
.CK貢獻這麼多,而且flickr.tw是在Yahoo收購Flickr之前就有的
大公司欺壓平民百姓的案例啊!
如果真的.CK退讓了,別間公司是否也會這樣對待啊?

dd (saqinf101) 650 天前說...
假如CK法律上站得住腳?那要堅持不賣嗎?
要如何創造出雙贏、甚至是yahoo(flickr)、CK、使用者 三贏的局面
我相信這是更重要的事情…大家來動動腦吧…
如果CK要賣,要怎麼賣?
若此協商可以成功的話,可以鼓勵未來許許多多的部落客,依此模式,撰寫文章,互助互利…同時也造福人群…

傑克 (chenjack) 649 天前說...
想到這個案例,我覺得Nissan Computer被美國Nissan汽車告的才莫名其妙
http://www.nissan.com/Digest/The_Story.php
大公司有錢有閒,我覺得這種事還是要想清楚比較好!!!!

stone (motw72) 649 天前說...
站長您好
聽到您收到此信,不想再寫相關文件,實是網友一大損失
小妹雖不懂法律,但略懂網路技術與domain相關商標法....,
如上網友有說~~有爭議性的網址~~其擁有人本要有些心理準備....
能理解站長的不開心
但此類法令已行之有年(其實也才這幾年),這類律師信也絕非針對站長而來
希望站長能繼續寫好文章,
我已經備份了您舊文章

justtestnet (justtestnet) 646 天前說...
我覺得 Yahoo Inc. 行到這一步, 就算這一次沒有事, 將來也很難保證沒事, 所以 .CK 關站和放棄撰寫工具是明智的。
良禽擇木而棲, 沒有必要再為不感恩的人/公司做任何事。

豪豪 (jrfox) 646 天前說...
基於雅虎盲目的搶劫網址這種愚行,她們通知我10月2日到期的Flickr Pro,我已經決定斷然拒絕續約。
反正網路相簿這麼多,我也沒有非使用Flickr不可的理由,更何況這個公司會把朋友當敵人--我可不希望有朝一日,她們還會將喜愛Flikr的客戶當仇人(而那個仇人還搞不好是我~~~XD)。
話說回來,該公司客戶如此之眾,想來也全然不差我這麼一個使用者~~~XD

网大涨 (wangdazhang) 646 天前說...
這個實在是過分了,強行搶奪。在中國內地,google也要花費100萬人民幣購買google.cn;也試圖購買gmail.cn,(沒有成功)也並不是要搶奪;臺灣就憑借一個mail就豪奪了flickr.tw?

Roko (roko) 645 天前說...
不想花钱买米就要直接来硬的了。
2005-11-14 你要是注册得比flickr.com 的 2003-11-22 早,估计也就告不成。
内地包括美国都有类似的案例。
用这个米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
祝福你哦!需要支持都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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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大家怎麼說
天行者 (duet) 652 天前收藏
不過不大懂,為何當初要申請這種具有爭議性的網址。
jt088 -- Bet... (jt088) 652 天前收藏
這是一定要收的文
站長還算是好人
如果這事落在有心人手上
說不定會倒咬一口
對於推動網路服務的人來說
真是一大打擊
而且又是請出理律這樣大的事務所
看來大公司真是要用錢壓垮部落客呀
麥咖啡(Mikefly) (deepflytw) 652 天前收藏
又是一場小人物跟大人物的硬戰~~~
Kirin Lin (kirinlin) 652 天前收藏
買了丁丁變丁丁,丁丁真是個人才。
Chris (chris) 651 天前收藏
收購了無恥大站的yahoo奇摩在日益腦殘的情況下用法律嚇唬人,逼迫為flickr的推廣做了許多努力的C.K.大人的一段故事…
阿比 (ishilin) 651 天前收藏
這樣搞下去 flickr 還能用嗎
PipperL (pipperl) 651 天前收藏
好粗糙的律師信,好粗心的 yahoo.....
gleeman (gleeman) 649 天前收藏
一場粗糙的法務處理手法,造成絲毫不必要的反彈結果…我以前看Y!極之厭惡,現在身在Y!,帍不知如何舷此事說一句話。070923
山丘 (kentlin8) 619 天前收藏
這應該是經典的案例,大公司中才才很多,但小白也很多。
Robbin (robbin) 652 天前收藏
yahooo4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