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核發珊瑚漁船執照,豈是法律上的唯一選項? |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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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Portnoy:釋放胡佳! 收藏於 2008/06/20
更退一步言,縱使在不修法的前提下,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仍然容許主管機關基於「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的理由廢止營業執照。對於珊瑚維護的重大公益性之認識,作為動物保育主管機關的農委會諸公「應該」所知甚深,本文此處應無班門弄斧之必要。因此有環保專業的農委會在面對補償上的公帑支出與珊瑚保育間的公益考量上,孰重孰輕應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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