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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我們該如何應援莊國榮?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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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收藏於 2008/06/25

現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不符[法律明確性]以及[比例原則]上違憲疑慮。 因為當事人在校外的言行舉止不當(這些事件發生的場景時空,皆與政大無關),而藉由符合民主的投票程序,剝奪其於政大校內的任教資格,並不符合公平正義。 更要強調的,這也可能是典型最能侵害[言論自由]的[多數暴力決],即利用民主投票的程序,來行使排擠少數持不受歡迎言論人士之事實,讓政大就此成為一言堂,因為少數異議人士都被消音或者解聘了。 最後,政大教評會的不續聘決議,為什麼依現行法律規定,竟可適用於大學法規定下的其他機關,進而剝奪當事人於所有大學院校的任教資格與權利,也是極有爭議的,因此本案也有侵害當事人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的疑慮。 因此,雖然我討厭莊國榮的言行舉止,但我建議當事人莊國榮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審定讞後再提起釋憲案,由大法官們來確認教師法及施行細則是否違憲。 我是認為他是違憲的,但是這要大法官說了才算。 另,依據大法官釋字622解釋,"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因此,於自治項目內(包括教師的任用與考評),大學享有憲法明文保障的自治權,立法與行政部門皆不得侵犯。 請大家(包括總統,教育部長,立法委員等)都不要再胡亂發言了。    ...

現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不符[法律明確性]以及[比例原則]上違憲疑慮。 因為當事人在校外的言行舉止不當(這些事件發生的場景時空,皆與政大無關),而藉由符合民主的投票程序,剝奪其於政大校內的任教資格,並不符合公平正義。 更要強調的,這也可能是典型最能侵害[言論自由]的[多數暴力決],即利用民主投票的程序,來行使排擠少數持不受歡迎言論人士之事實,讓政大就此成為一言堂,因為少數異議人士都被消音或者解聘了。 最後,政大教評會的不續聘決議,為什麼依現行法律規定,竟可適用於大學法規定下的其他機關,進而剝奪當事人於所有大學院校的任教資格與權利,也是極有爭議的,因此本案也有侵害當事人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的疑慮。 因此,雖然我討厭莊國榮的言行舉止,但我建議當事人莊國榮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審定讞後再提起釋憲案,由大法官們來確認教師法及施行細則是否違憲。 我是認為他是違憲的,但是這要大法官說了才算。 另,依據大法官釋字622解釋,"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因此,於自治項目內(包括教師的任用與考評),大學享有憲法明文保障的自治權,立法與行政部門皆不得侵犯。 請大家(包括總統,教育部長,立法委員等)都不要再胡亂發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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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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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ncent (vchen123) 109 天前收藏

    現行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不符[法律明確性]以及[比例原則]上違憲疑慮。

    因為當事人在校外的言行舉止不當(這些事件發生的場景時空,皆與政大無關),而藉由符合民主的投票程序,剝奪其於政大校內的任教資格,並不符合公平正義。

    更要強調的,這也可能是典型最能侵害[言論自由]的[多數暴力決],即利用民主投票的程序,來行使排擠少數持不受歡迎言論人士之事實,讓政大就此成為一言堂,因為少數異議人士都被消音或者解聘了。

    最後,政大教評會的不續聘決議,為什麼依現行法律規定,竟可適用於大學法規定下的其他機關,進而剝奪當事人於所有大學院校的任教資格與權利,也是極有爭議的,因此本案也有侵害當事人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的疑慮。

    因此,雖然我討厭莊國榮的言行舉止,但我建議當事人莊國榮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三審定讞後再提起釋憲案,由大法官們來確認教師法及施行細則是否違憲。

    我是認為他是違憲的,但是這要大法官說了才算。

    另,依據大法官釋字622解釋,"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因此,於自治項目內(包括教師的任用與考評),大學享有憲法明文保障的自治權,立法與行政部門皆不得侵犯。

    請大家(包括總統,教育部長,立法委員等)都不要再胡亂發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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