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最新書籤
Vins Chanson 
Vins Chanson 
Vins Chanson ~
這個 Logo 是之前在 III 時做的 logo,
當時是為了專題而設計的,
專題主要是賣酒的網站,對象是以女性為出發點,
例如女性愛喝的甜酒類,像冰酒、紅酒、白酒…等,
所以線條方面我選比較柔性的,有彎曲型比較不那麼硬的感覺,
而紅酒的大產地以法國為主,
所以我用了一般常喝法國酒的人為之熟悉的法文 -- Vin (酒),
再賦予品酒與飲酒的感覺像是在吟歌一樣輕鬆自在,
又如樂曲般的可以有獨特的味道或隨興的心情,就像在飲酒一樣,喝出品味,
所以用了 -- Chanson (歌)
再用簡單的酒杯線條引出酒的味道,
所以成了如此的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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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設計
唐太宗當商標 當心打回票 | 聯合新聞網 2009.01.04 
唐太宗當商標 當心打回票 | 聯合新聞網 2009.01.04 
〔沒想到先生] 收藏於 2009/01/0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訂「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今年上路,往後業者申請含有歷史人物、地名、標語、姓氏等詞的商標時,除了不能是商品說明文字,也要證明具有識別性,否則會被智慧局打回票。
未來包括「唐太宗」、「莊子」等歷史人物,「花東」、「南陽街」等地名,「福氣啦」、「We are family」等標語,以及「曾記麻糬」、「周氏蝦捲」等姓氏商標,除非申請人能證明消費者已經非常熟悉該商標,否則都無法註冊。
「三斜線」商標大戰 將門告贏愛迪達 
「三斜線」商標大戰 將門告贏愛迪達 
基因記憶 收藏於 2008/05/08
德國愛迪達(adidas)公司長期以三斜線造型為商標,台灣本土企業旅東公司生產的將門(JUMP)運動鞋,也使用三斜線造型為商標,雙方為這三條線纏鬥多年,大打行政訴訟,一路從德國打回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將門註冊在先,判愛迪達敗訴,愛迪達「遞減三斜線」的註冊商標遭撤銷。
不曉得哪天,櫻桃小丸子也會告所有亂用三條斜線的人侵權? ^O^/// 繼續閱讀...
不曉得哪天,櫻桃小丸子也會告所有亂用三條斜線的人侵權? ^O^///繼續閱讀
分類:商業
聯合新聞網 | 財經產業 | 稅務法務 | 專利商標行政救濟 將大變革 
聯合新聞網 | 財經產業 | 稅務法務 | 專利商標行政救濟 將大變革 
zigreal 收藏於 2007/10/21
分類:其他
中時電子報|科技新聞|網際網路|中子:註冊的是「台客搖滾」 
中時電子報|科技新聞|網際網路|中子:註冊的是「台客搖滾」 
xxc 收藏於 2007/08/16
台灣庶民文化關鍵字「台客」被註冊為商標,衍生侵權爭議?舉辦「台客搖滾嘉年華」而打出名氣的中子創新股份公司昨表示,中子公司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台客搖滾」及「台客搖滾嘉年華」兩種名稱,並非只註冊「台客」兩字。
中子創新公然說謊。事實上註冊的確是「台客」兩字。 繼續閱讀...
中子創新公然說謊。事實上註冊的確是「台客」兩字。繼續閱讀
分類:其他
中時電子報|論壇新聞|誰是台客,誰能搖滾 / 李崇僖 
中時電子報|論壇新聞|誰是台客,誰能搖滾 / 李崇僖 
xxc 收藏於 2007/08/16
智慧局核准這樣的商標註冊,非常不妥,應尋求亡羊補牢之道。對於不應註冊而卻註冊的商標,依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智慧局審查人員可以申請評定其商標無效。我認為應由智慧局自行評定其無效,因為智慧局本來就對商標註冊負有把關的責任,不可將責任推給社會大眾。此外,智慧局也應考慮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依職權廢止該商標。
分類:其他
shihlun / punctum - 誰擁有「台客」? 
shihlun / punctum - 誰擁有「台客」? 
豬小草 收藏於 2007/08/13
音樂類型與生活風格,原本即非任何個人所能獨創發明,即便有人天縱英才,其創作在很大程度上仍須站在前人肩膀上,才能累積延伸。
分類:其他
商標爭議 星巴克卯上壹咖啡 
商標爭議 星巴克卯上壹咖啡 
tweetypat 收藏於 2007/07/20
商標爭議 星巴克卯上壹咖啡壹咖啡樹大招風?其圓形商標已和STARBUCKS引起商標相似的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證實,STARBUCKS美國總公司已對壹咖啡商標提出商標相似的異議,要求壹咖啡撤銷;統一星巴克昨日則完全否認這件事。
分類:商業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Wenchiloop 收藏於 2007/02/26
提供智慧財產權、科技法律、中英文契約、公司法、稅務、購併、財團法人等方面相關文章及法律服務,內容相當豐富。 繼續閱讀...
提供智慧財產權、科技法律、中英文契約、公司法、稅務、購併、財團法人等方面相關文章及法律服務,內容相當豐富。繼續閱讀
Trademark ~ 我的疑問 
Trademark ~ 我的疑問 
vikinghsu 收藏於 2007/01/12
美國近年來認為後面這種案例是一種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
但就台灣來說雖然有一些案例肯定這種概念
不過因為沒有造成所謂的混淆誤認~所以判定並不會侵權
(台灣高等法院93上易字1221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智字14號判決)
當然啦
遇到這種所謂的智財糾紛的時候
我總是認為社會大眾會比較"同情"所謂的大公司
畢竟是她們把這些商標推廣給大眾知道
小公司出來求償的時候就會被人說
你是搶注蟑螂故意要錢的
不否認有些商標背後是充滿商業利益的
像是最近思科跟蘋果爲了"IPHONE"這個商標
思科控告蘋果侵權
蘋果說思科做這種是一個笨蛋行為
對我來說他們背後牽扯的多半是商業利益
與商標法真正要保護的權利根本沒什麼關係吧
也就是說只是借由商標的手段去達成想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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