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最新書籤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起訴書(陳水扁家族)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起訴書(陳水扁家族) 
保鏢 收藏於 2008/12/12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馬區長帶頭消費 !! 誰有錢跟著消費 ?! 
馬區長帶頭消費 !! 誰有錢跟著消費 ?! 
小氣少年 收藏於 2008/10/16
馬區長真的很厲害
現在出來帶頭消費 ?!
真奇怪 ....
我覺得現在的問題不是不消費吧 ?!
而是,現在的問題是物價太高、賠錢太多,消費不起啊~
分類:政治
只准馬區長請連戰 不准陳幸妤請油飯 
只准馬區長請連戰 不准陳幸妤請油飯 
小氣少年 收藏於 2008/10/06
我本來是想用 "只准馬區長請連戰 不准陳水扁餵勇哥" 這個當標題啦~
但是後來想一想,畢竟這個是前 副總統...
他只是有錢而已,沒犯什麼錯~
只好改成這個啦~
"只准馬區長請連戰 不准陳幸妤請油飯"
分類:政治
《星期專論》國民黨「滅扁」計劃的背後 
《星期專論》國民黨「滅扁」計劃的背後 
〔沒想到先生] 收藏於 2008/09/08
現在「輿論」有了,憤怒情緒也基本形成,馬政府卻要回頭去重點辦「國務機要費案」。這一點非常值得人們深思:「國務機要費案」才四十萬美元,而海外匯款案有兩千多萬,不僅數目懸殊,且後者涉「洗錢」,量刑程度當然更不同。如果說國務機要費案是「性騷擾」,洗錢則像「殺人」。現在放著可能「殺人」不重點辦,卻回過頭來先辦「性騷擾」,顯然不符合基本的邏輯和常識。因為只要查實「殺人」,就可能判死刑,根本就沒必要辦那個「性騷擾」了。
道破鬥爭精隨。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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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政治
總統是憲政機關,怎麼不可以重新核定機密?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總統是憲政機關,怎麼不可以重新核定機密?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Vincent 收藏於 2008/05/29
總統是憲法明定的憲政機關,誰是現任總統,誰就是這個機關的代表人。(卸任)總統過去核定過的機密,(現任)總統現在自然可以再次核定,哪有啥爭議可言,真是胡扯。 而且因應情事變更來做適時的調整是政治正常運作的原則,總統本就應該適時重新... ...
總統是憲法明定的憲政機關,誰是現任總統,誰就是這個機關的代表人。(卸任)總統過去核定過的機密,(現任)總統現在自然可以再次核定,哪有啥爭議可言,真是胡扯。
而且因應情事變更來做適時的調整是政治正常運作的原則,總統本就應該適時重新...
分類:政治
偽造文書與貪污罪,可以除罪化嗎?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偽造文書與貪污罪,可以除罪化嗎?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Vincent 收藏於 2008/05/14
特別費案,如果屬於這一半不用拿發票報銷的特別費支出情況,那麼,不管檢察官是採實質津貼說,或公款費用說,其實都無關緊要,因為即使被起訴,由於行為人沒有犯意,也無欺瞞行為,法院是不可能判其有"職務詐取財物罪"(貪污)的。所以不必修法替其解... 繼續閱讀...
特別費案,如果屬於這一半不用拿發票報銷的特別費支出情況,那麼,不管檢察官是採實質津貼說,或公款費用說,其實都無關緊要,因為即使被起訴,由於行為人沒有犯意,也無欺瞞行為,法院是不可能判其有"職務詐取財物罪"(貪污)的。所以不必修法替其解...繼續閱讀
分類:其他
漢堡挑軟的吃:國務機要費案 怎麼審? - 樂多日誌 
漢堡挑軟的吃:國務機要費案 怎麼審? - 樂多日誌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25
在之前收集的相關論述中,汪平雲、黃瑞華、李鴻禧,都是從憲法的規範目的作為出發點,聲稱唯有如此解釋才合於憲法立意。而相反的,林世宗、廖元豪、林鈺雄,則將焦點集中在文義的可容許度,卻完全未提及他們的解釋結果是否足以保障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意得以實現。這種方法論上的差異性,實在饒負趣味。
以上只是前言和一點感想而已,並不是我的重點。或許有人覺得偵查階段偵訊總統以保全證據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我必須要說,案子進了法院,就不再是同一回事了。前一篇轉貼的廖元豪教授的文章,舉美國憲政史的例子,認為總統可以在刑事案件被傳喚,也可以在起訴他人時指總統為共犯。先不論這兩個外國案例是否切合於我國的憲法體系;當這兩個案例結合在一起,即在總統被指為未經起訴被告的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總統時,就完全不是這兩個案例可以比擬的狀況。畢竟證人只是一個訴訟法上的地位,在實體法上,證人可能是被害人,可能是共同正犯,也可能是無關的第三人。
起訴書中既然明確的寫明總統是共同正犯,這表示,對於本案被告的審判,也是在確認總統犯罪與否。共同正犯雖非訴訟上的共同被告,但對其中一被告的審判結果,將深刻的影響另一被告的審理結果。舉例來說,若A經法院判決認定其與B共同犯罪,日後起訴B時,受訴法院是否可能認定B無罪?雖然理論上每個訴訟都是各自獨立的,但是事實上要讓後案做出與前案歧異的認定,卻是極為困難的事情。也就是說,若本案起訴總統與他人共同犯罪,並傳訊總統出庭,縱然名義上只是證人,實則本案的審理程序乃是總統為自己辯護的重要機會。亦即總統是在卸任前,即接受了認定其有罪無罪的審判;明顯的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
分類:其他
自由電子報 -- 汪平雲:總統聲請釋憲的歷史意義 
自由電子報 -- 汪平雲:總統聲請釋憲的歷史意義 
YSL 收藏於 2007/01/29
回想一九五七年老蔣時代,為解決「中國」究竟應以立法院、監察院還是國民大會代表參加「世界國會聯合會」這一個「非憲法問題」、「非台灣問題」,老蔣「諭知」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便將總統的諭示「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把大法官當作總統的下屬,大法官也「遵諭」作成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如今陳總統為健全憲政體制,甘冒政治攻擊,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是尊重憲政,卻反而被抹黑為「回到帝制」,怎不令人
自由電子報 -- 汪平雲:法律奇文共賞 
自由電子報 -- 汪平雲:法律奇文共賞 
YSL 收藏於 2007/01/22
為使讀者明瞭,先將這份地院「濫權威脅總統」的函文內容摘錄如下:「…(總統)應如期覆知本院,否則屆期不得再行主張本案有任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適用。若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即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及物品罪嫌,而應並由檢察官依法追訴。」
張熙懷檢察官的真面目 
張熙懷檢察官的真面目 
酥餅 收藏於 2006/12/21
以國務機要費一案內涉許多國家機密,
而手握卷宗的檢察官卻在敏感時刻前往大陸交心,統媒卻
視若無睹,領取台灣人民的血汗錢去資助對岸敵國,就是
有這些公務員台灣才會每況愈下,若大眾不看清真相,一
味跟著統媒與親中政治人物起舞,落入對岸統戰而不自知
只能說是台灣的悲哀~~
夢裡不知身是客----釋憲與脫罪:再談運動精神 
夢裡不知身是客----釋憲與脫罪:再談運動精神 
YSL 收藏於 2006/12/13
民進黨好不容易終於要提釋憲,我要請這些人把遠光放遠一點。聲請釋憲是在保護比賽規則,避免總統這個職位在未來受到動搖。將來有人告總統性侵害,詐欺,偷竊,殺人放火,暗殺敵國領導人,檢察官是不是也要一一調查,然後再說:「我有事證,但沒辦法起訴你。」然後當總統的啞巴吃黃連,沒辦法為自己辯護?釋憲是為了未來,不是現在,是為了捍衛比賽規則,不是為了脫罪。「中華民國」還會有很多總統,這些總統可能不姓陳,不姓馬,也不姓宋。如果我們不趁這個機會將憲法對總統職位的保護釐清,動則小眉小眼,擔心「落人口實」,那麼,民進黨也無法擺脫長期在野的小格局,永遠無法做一個大格局,足以長期執政的政黨。
做為人民,我希望民進黨看的,是未來一百年,不是未來一年半。請理直氣壯的聲請釋憲吧。
汪平雲:請大法官搶救憲政災難 
汪平雲:請大法官搶救憲政災難 
YSL 收藏於 2006/12/12
這場侵犯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豁免權的憲政災難,首先將嚴重損害總統的憲政地位與功能。正如大法官在釋字第三百八十八號解釋理由書所說,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要保障的法益,在於「確保(總統)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亦即憲法第五十二條不是保障總統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障國家與國民整體的利益而設。
諸神的黃昏 destroying belief:十年後再見 - Yam 樂多日誌 
諸神的黃昏 destroying belief:十年後再見 - Yam 樂多日誌 
得得的爹 收藏於 2006/11/08
就如同司馬文武的論述
【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為了總統的尊嚴而設計的,表面上總統免於被追究刑責,實質上要總統自己知所進退。它建立在一個前提上面,那就是總統都是有高度尊嚴的人,如果覺得尊嚴受到嚴重損害,不受人民信託,無法治理國家,那麼不必等待法律,自己就先走路。它不是特權的保護傘,而是給總統留個樓梯,讓他下台的姿勢不要那麼難看。
民主國家的領導者一旦遭遇起訴,均會放棄豁免權,自動辭職。只有第三世界的獨裁者才會負嵎頑抗,以百姓為芻狗,激起社會動亂以求自保。】
中國的運作?陳瑞仁起訴書的盲點? 
中國的運作?陳瑞仁起訴書的盲點? 
克里夫 收藏於 2006/11/03
龔金源的名字最早應該是李慶華提的。十月中旬,總統府的朋友告訴我,龔金源人在中國,並且已經被中國限制出境。當我把這個訊息曝光後,還曾接到龔金源的電話,跟我說,他真的很慘,身家都在中國,人在屋簷下,就算要他說阿扁貪了一百億,他大概都不能不說。但以他和陳水扁的交情,相信如果不是萬不得以,他不會做對陳水扁不利的事
龔金源的例子,讓我們不得不思考到,有多少台商到中國,是不就等於台灣多了多少像龔金源這樣的潛在炸彈? ...
龔金源的例子,讓我們不得不思考到,有多少台商到中國,是不就等於台灣多了多少像龔金源這樣的潛在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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