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最新書籤
大法官與御醫 
大法官與御醫 
原文來自 變成人類並沒有...
變成人類並沒有甚麼神仙棒! 收藏於 2008/07/25
御醫答應幫他實現他的願望,但大法官必須付給御醫一千個金幣作為代價。
於是,御醫配製了一種癢癢水。
一天,趁皇后洗澡時,把癢癢水抹在了皇后的胸罩上。
皇后穿上衣服後,感到胸脯奇癢難忍。
亞瑟王急忙傳御醫給皇后看病。
御醫說這是一種怪病,要解癢,只有用一個人的唾液,要讓這個人在皇后的胸脯上舔四個小時。
這個人便是大法官。
「做人要守信用,以免因小失大付出更大的代價」,也告訴了我們,專家給的答案有時不一定是真的,答案有時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捏造出來的。 所以除了聽專家的建議外,還要透過自己的思考去分析是否正確,而不是只有盲目的聽從。 ...
「做人要守信用,以免因小失大付出更大的代價」,也告訴了我們,專家給的答案有時不一定是真的,答案有時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捏造出來的。
所以除了聽專家的建議外,還要透過自己的思考去分析是否正確,而不是只有盲目的聽從。
分類:其他
就祇是日誌: 大法官:唉! 
就祇是日誌: 大法官:唉! 
大法官們在憲法的定位是「釋憲者」、「憲法保護者」,基本上不同於一般法官是「定分止爭」或某人「有罪」、「無罪」的裁判者。但很遺憾,常常有人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當成是一個「拼輸贏」的所在。簡單地說,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看做是在一般法院打官司一樣的地方,必須對當事人交待勝敗、有罪或無罪之理由,而且必須是可以令當事人滿意的理由。
問題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不是這樣的機關,他不是在決定執政者或在野者間之勝與敗,而是在解釋行政或立法機關訂定頒行的法令有無違憲。對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這樣的憲法上地位不為了解或故意曲解,因此對於大法官之解釋結果不滿意,動不動就以「沒有風骨」謾賣大法官者,也就不是奇怪的事;會以意識形態作為審查大法官適任與否的標準,就更不會覺得唐突了。
台灣大法官 vs. 美國大法官 
台灣大法官 vs. 美國大法官 
capadocia 收藏於 2007/09/18
剛剛看到聯合報一則新聞報導...摘錄部分大法官被提名人提供給立法院的自傳,簡直是令人「嘆為觀止」。同時也讓我回想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 兩年前在美國參議院同意權聽證會令人「眼睛一亮」的表現。兩相對照之下不免令人感到:台灣大法官的被提名人與美國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怎麼會差這麼多!!...請看以下的例子...:「小學常玩的是躲避球、滑輪;初中則是冰刀溜冰、游泳;高中是籃球;大學開始室外冬泳、背氣筒潛水、登山,由台北騎腳踏車到台中…」
分類:新聞
自由電子報 - 大法官任期模式 
自由電子報 - 大法官任期模式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8/24
八十五年三月二日經該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贊成此議案,另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應否兼具大法官身分,亦經議決應具大法官身分。
不料,其後在國民大會討論修憲時,只就兼具大法官身分而出任院長、副院長,有所著墨,卻對任期及產生模式,未徵詢司法院,逕為修正為任期四年、八年!這次大法官提名,內定楊仁壽為院長,雖有人認為其曾擔任大法官二年,而辭職「轉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再提名為大法官,有違憲不得「連任」之疑。其實,只是「再任」或「復任」的問題,殊非未曾「轉任」而做滿任期之情節可比!何況,在其轉任前擔任大法官亦僅二年而已,未屆滿四年,這次提名當不生「連任」違憲的問題。
這是另一種看法。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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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 <澄社評論> 我們需要怎樣的大法官? 
自由電子報 - <澄社評論> 我們需要怎樣的大法官?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8/24
大法官此一職位之所以尊榮,在於其應該扮演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最後且最堅固不移的守門者角色,其憲政高度,不在於扮演政治部門指導者或仲裁者的角色,而是在於大法官堅持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理念,並且善用此一原則,達到因為憲政權力之間充分地分立與制衡,而使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確保的最終目的。因此,大法官人選的選擇標準,除了品德操守、學識能力、專業表現及憲政認知之外,是否徹底掌握社會發展脈絡,進而能以堅實的學理論述能力捍衛人權,恐怕是身為提名者的總統和審查者的立法院應該念茲在茲的重點。
以目前在位的大法官之整體表現而論,在二○○三年提名與就任之初,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賦予本屆大法官的諸多期望之一,應以提升人權保障水準,最受期待,本屆大法官雖然頗為努力,但是,仔細檢驗其近四年以來的釋憲表現與成果,實在不得不說本屆大法官的整體表現與當初的理想期待之間,似乎仍有相當大的落差。除了本屆大法官的釋憲數量仍嫌偏低之外,整體而言,本屆大法官釋憲時所表現出來的人權保障認知,或許已較前面幾屆大法官進步,但仍難以得出讓人願意無保留地予以肯定的結論。
說得沒錯,總是要有能力掌握「社會發展脈絡」啊……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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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 幕僚︰重提舊文 楊難以理解 
自由電子報 - 幕僚︰重提舊文 楊難以理解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8/24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對於民間團體上書總統及前司法高層以廿七年前的文章來質疑楊仁壽,楊仁壽不願再回應,他的相關幕僚表示,楊仁壽是單純的司法人,不識政治的複雜與險惡,對於各界的批評及中傷,楊仁壽難以理解,心情也相當低落。
對於大法官的資格與任期問題,我不是那麼清楚,但是這篇報導裡有一句話讓我皺眉頭:「幕僚表示,楊仁壽是單純的司法人,不識政治的複雜與險惡,……」 法官要設法杜絕黨派之見,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可以從這邊推論說大法官「不識政治的複雜與險惡」... 繼續閱讀...
對於大法官的資格與任期問題,我不是那麼清楚,但是這篇報導裡有一句話讓我皺眉頭:「幕僚表示,楊仁壽是單純的司法人,不識政治的複雜與險惡,……」
法官要設法杜絕黨派之見,這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可以從這邊推論說大法官「不識政治的複雜與險惡」...繼續閱讀
中時電子報|論壇新聞|勿違憲提名楊仁壽(顏厥安) 
中時電子報|論壇新聞|勿違憲提名楊仁壽(顏厥安)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8/23
首先就提名楊仁壽先生擔任司法院院長與大法官的部分,由於楊先生原本就是大法官,其原本的任期與本次任滿的六位大法官相同。但楊先生在九十五年一月辭職轉任司法院公懲會委員長,此一大法官職位空出來後,依照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為十五名,不是憲法本文的「若干名」)規定,應該立刻進行提名作業。這也不是「補」提名,因為依照現行規定,現在的大法官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每一位大法官皆有獨立的職位。城仲模副院長辭職後的職位亦同。但是總統卻遲遲未進行提名作業。因此楊與城兩位留下的「位子」,到現在都沒有繼任者。不過這種拖延,也只能理解為總統府「持續作業中」,否則總統的消極不作為,依照最新的釋字六三二號解釋,也構成違憲。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度提名楊仁壽去接任「自己留下」的位子,就是連任,此為增修條文明確禁止,固無疑義。如找個巧門解釋說,楊先生「換軌轉去」接任其他任期屆滿的大法官的位子(在目前的情況,就是翁院長),亦於理未合,因為如這是允許的,那每一位任滿的大法官理論上都可以轉去繼任其他大法官的位子,那不就實質上等於可以連任。因此依照歸謬論證的論理法則,這顯然是不允許的。
不知道這件事情該怎麼想?如果就我引述的那一段來說,顏厥安教授似乎說得有道理…… 繼續閱讀...
不知道這件事情該怎麼想?如果就我引述的那一段來說,顏厥安教授似乎說得有道理……繼續閱讀
抗議稅制不合理 2005年抗稅運動-Yahoo!奇摩新聞 
抗議稅制不合理 2005年抗稅運動-Yahoo!奇摩新聞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8/22
當年申報所得稅時,抗稅成員按照自己認為合理的稅額申請扣除,尤其是免稅額,堅持要用最低生活費。因為不符合規定,成員面臨國稅局的補稅催討,厚厚的一疊司法資料,背後是成員們歷經的複查與訴願等司法程序,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不過今天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抗稅成員被判敗訴。
抗稅運動成員將目標放在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目前的稅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原則,才有修改稅法的依據。不過這段抗稅之路,還很漫長。
廖元豪:論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與範圍(一)(本土法學,第78期) 
廖元豪:論立法院調查權的界限與範圍(一)(本土法學,第78期)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30
監察院的調查權,是輔助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核心職權(目的);其調查結果,則是可能提起彈劾、糾舉、糾正(效果)。而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立法、審議預算、人事同意、政策監督,乃至彈劾總統等職權(目的);調查之結果,則做為立法院決定是否與如何立法、審議預算、同意人事、監督政策,以及彈劾(效果)之基礎。調查權在兩院來說,都是必要的「輔助權」,並無所謂「侵犯其他機關權限」之虞。
廖元豪教授的看法。跟上一篇海兒的觀點到底有沒有衝突,我還在想Orz (這篇文章斷行有點問題……) ...
廖元豪教授的看法。跟上一篇海兒的觀點到底有沒有衝突,我還在想Orz
(這篇文章斷行有點問題……)
要國會調查權的話就修憲,否則拉倒! 
要國會調查權的話就修憲,否則拉倒!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30
從大法官會議的這個解釋文內容來看,雖然承認了立法院調查權在憲法上的存在有其正當性,只不過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其調查權是受有相當大的限制的,除了在目的上必須是限於「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而且對於包括「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以及行政首長的行政權固有之權都不是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然而,根據憲法第六章之規定,立法院憲法上的職權依憲法第62條、第63條等條文的規定,其職權不過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以及「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註3)罷了,有直接直接介入尚在檢、調單位中偵辦中的案件越殂代庖的對「弊案」進行調查之權嗎?答案很明顯的是:沒有!因為這些工作是屬於行政權一環的檢、調單位在行使,唯一的例外則是監察院為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所規定的彈劾、糾舉、審計等權力依監察法所得行使的調查權(註4),除此之外,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的意旨,立法院就算有調查權也不該以立法的方式逕自奪取屬於行政權一環的檢、調單位的調查權,否則便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
唔~~在我還不關心政治的時候,原來國民黨曾經吵過要國會調查權啊。 ...
唔~~在我還不關心政治的時候,原來國民黨曾經吵過要國會調查權啊。
漢堡挑軟的吃:國務機要費案 怎麼審? - 樂多日誌 
漢堡挑軟的吃:國務機要費案 怎麼審? - 樂多日誌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25
在之前收集的相關論述中,汪平雲、黃瑞華、李鴻禧,都是從憲法的規範目的作為出發點,聲稱唯有如此解釋才合於憲法立意。而相反的,林世宗、廖元豪、林鈺雄,則將焦點集中在文義的可容許度,卻完全未提及他們的解釋結果是否足以保障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意得以實現。這種方法論上的差異性,實在饒負趣味。
以上只是前言和一點感想而已,並不是我的重點。或許有人覺得偵查階段偵訊總統以保全證據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我必須要說,案子進了法院,就不再是同一回事了。前一篇轉貼的廖元豪教授的文章,舉美國憲政史的例子,認為總統可以在刑事案件被傳喚,也可以在起訴他人時指總統為共犯。先不論這兩個外國案例是否切合於我國的憲法體系;當這兩個案例結合在一起,即在總統被指為未經起訴被告的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總統時,就完全不是這兩個案例可以比擬的狀況。畢竟證人只是一個訴訟法上的地位,在實體法上,證人可能是被害人,可能是共同正犯,也可能是無關的第三人。
起訴書中既然明確的寫明總統是共同正犯,這表示,對於本案被告的審判,也是在確認總統犯罪與否。共同正犯雖非訴訟上的共同被告,但對其中一被告的審判結果,將深刻的影響另一被告的審理結果。舉例來說,若A經法院判決認定其與B共同犯罪,日後起訴B時,受訴法院是否可能認定B無罪?雖然理論上每個訴訟都是各自獨立的,但是事實上要讓後案做出與前案歧異的認定,卻是極為困難的事情。也就是說,若本案起訴總統與他人共同犯罪,並傳訊總統出庭,縱然名義上只是證人,實則本案的審理程序乃是總統為自己辯護的重要機會。亦即總統是在卸任前,即接受了認定其有罪無罪的審判;明顯的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
分類:其他
漢堡挑軟的吃:由權力分立論和促法之違憲 - 樂多日誌 
漢堡挑軟的吃:由權力分立論和促法之違憲 - 樂多日誌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25
我想說的是,其他國家歷經了數百年,才成為形式上、實質上、精神上的民主憲政國家;所謂的民主憲政,不僅只是政府運作是否遵照憲法規範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憲法所代表的精神內涵,要滲入整個社會當中,而成為全體國民的基本共識。
檢察官核發犯罪監聽票 違憲-Yahoo!奇摩新聞 
檢察官核發犯罪監聽票 違憲-Yahoo!奇摩新聞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23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成解釋宣告:檢察官核發犯罪偵查監聽票違憲,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才符合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意旨。
大法官在釋字六三一號解釋中,宣告八十八年制定公布施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違憲,至遲於今年十二月十一日(即今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新法施行日)失其效力。
大法官宣告已經完成修法的法條違憲,對於聲請個案又不能援用救濟,司法圈內有人譏諷大法官是在「放馬後砲!」、「充業績!」。但有大法官指出,本號解釋宣示的「強制處分法官保留原則」,對於拘提、情治監聽、緊急監聽等強制處分權,檢察官目前仍有權核准法制,帶有相當大的衝擊性,不能說本號解釋毫無積極意義。
高層透露:賴英照范光群內定司法院正副院長-Yahoo!奇摩新聞 
高層透露:賴英照范光群內定司法院正副院長-Yahoo!奇摩新聞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16
藍軍姿態強硬,但目前大法官僅剩十四人,若八位大法官來不及產生,留下的六人依法雖能開會,但因人數連憲法門檻一半都不到,是否適宜釋憲,將出現憲政爭議;換句話說,若立法院未能於九月底前完成八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任命,大法官會議恐會暫時停擺。
台灣登時走(流行 's Bloguide - 解開中選會案僵局之道 
台灣登時走(流行 's Bloguide - 解開中選會案僵局之道 
巴布 收藏於 2007/05/13
國民黨以一個小小的「中選會組織法」綁架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讓民主的第二規則「多數尊重少數」遭到踐踏,立法院的動態抗爭與衝突場面只會持續上演,這不會是最後一次,關鍵是在這法案延宕的結果犧牲的還是台灣人民的利益,因此我們還是得謀求真正的解決之道,底下巴布提供三種排紛解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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