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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登報~ 報紙廣告登報費用、如何刊登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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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黃頁 收藏於 2009/07/28
◎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民、刑訴訟皆有寄存送達訴訟文書之情形,上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之十日期間,究自寄存之日當日起算,或自寄存之日之翌日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期間之計算係採曆法計算法,所稱一日,指自午前零時起至午後十二時而言,故其始日不算入,因始日恒未滿二十四小時,以之為一日,實為不當。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之十日期間,依上揭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也就是公文「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十日期間,應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
◎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所稱「經二十日」、「經六十日」、「經三十日」發生效力,應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法院牌示處)之日或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報紙)之日之翌日起算。
注意事項 1.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 3.請將報紙送院或請先並於刊登新聞紙滿1-4個月(依各地方法院指示)之翌日起算3-7個月內另行持本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法院... 繼續閱讀...
注意事項
1.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2.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
3.請將報紙送院或請先並於刊登新聞紙滿1-4個月(依各地方法院指示)之翌日起算3-7個月內另行持本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法院...繼續閱讀
分類:商業
如何 刊登 地方 法院 公告 報紙 分類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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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登報 收藏於 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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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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