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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載譽歸國  Popup

偽造文書載譽歸國  Popup

f313578 收藏於 2009/08/01
職棒涉賭跟偽造文書, 平平是違反誠信的犯罪行為, 公務員的性命是框金又包銀,職棒球員不值錢. 喔,不是所有公務員,原來是明星公務員! 余文回北市府上班 北市:保證無長官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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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貪污或偽造文書行為除罪化,毫無正當性可言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Popup

把貪污或偽造文書行為除罪化,毫無正當性可言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Popup

Vincent 收藏於 2008/07/28

我覺得我們的立法委員數額減半之後,還是太多了,還可以再減半,他們才會珍惜得來不易的立委席次。 而分配給各主要政黨的不分區立委名額,也可以更少些,這樣黨才會派些能管控的人來當不分區立委,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好像是爆料天王在當國民黨主...    繼續閱讀...

我覺得我們的立法委員數額減半之後,還是太多了,還可以再減半,他們才會珍惜得來不易的立委席次。 而分配給各主要政黨的不分區立委名額,也可以更少些,這樣黨才會派些能管控的人來當不分區立委,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好像是爆料天王在當國民黨主...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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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與貪污罪,可以除罪化嗎?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Popup

偽造文書與貪污罪,可以除罪化嗎? - 老痞子在UDN - udn部落格 Popup

Vincent 收藏於 2008/05/14

特別費案,如果屬於這一半不用拿發票報銷的特別費支出情況,那麼,不管檢察官是採實質津貼說,或公款費用說,其實都無關緊要,因為即使被起訴,由於行為人沒有犯意,也無欺瞞行為,法院是不可能判其有"職務詐取財物罪"(貪污)的。所以不必修法替其解...    繼續閱讀...

特別費案,如果屬於這一半不用拿發票報銷的特別費支出情況,那麼,不管檢察官是採實質津貼說,或公款費用說,其實都無關緊要,因為即使被起訴,由於行為人沒有犯意,也無欺瞞行為,法院是不可能判其有"職務詐取財物罪"(貪污)的。所以不必修法替其解...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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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光 - 幹,司法不公啦! Popup

台灣之光 - 幹,司法不公啦! Popup

台南火旺 收藏於 2008/04/25
我們台灣人繳的每一分都是血汗錢,現在被馬英九他們一家人吃香喝辣的花光光,竟然無罪,抗議啦,林北抗議啦。 別跟我講那套什麼舉證責任、什麼犯罪意圖,這種東西林北不懂啦,我只知道我們台灣人的尊嚴被踐踏啦,馬英九滾出去啦,國民黨滾出去啦,大陸富豪團滾出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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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值表教學-以特別費始終如一為例 Popup

真值表教學-以特別費始終如一為例 Popup

史考特 收藏於 2008/03/16
所有程式語言都必須遵守的邏輯-真值表, 資訊工程師宅男的我借用一下小馬哥來做個真值表教學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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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部落格-我略知他/她一二-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Popup

中時部落格-我略知他/她一二-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Popup

MEB 收藏於 2008/02/05
然而,二審法官同時已經暗示了,特別費使用是行政、道德問題,法理上則有無罪空間。這就是為何我認為,馬英九即使無罪,也不該高聲痛罵檢察官的地方;他自己使用特別費的方式,置諸許多首長之間,絕對離「完美」還很遠,舉例而言,同屬泛藍的政治明星桃園縣長朱立倫,特別費用不完都繳庫,前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更從不支領、每年繳庫。。。。。既然司法案件已經成為政治案件,政客就應該要有所分寸,行所當行,止所當止。一、二審法官採取有利馬英九的實質補貼說,這是社會成本最低的結果,馬英九能夠繼續選總統,那就夠了,還要繼續追打檢方,大可不必。

其實收這篇本來是要收陳瑞仁檢察官去年年底在檢察官論壇上寫的「馬案宜上訴三審,其餘特別費案件全面停止偵查」,but發現棄之如敝這一篇比較容易消化,而且跟最近馬英九告其他人比較有關。 可憐本是法律尊嚴,被政客玩弄於股掌間    繼續閱讀...

其實收這篇本來是要收陳瑞仁檢察官去年年底在檢察官論壇上寫的「馬案宜上訴三審,其餘特別費案件全面停止偵查」,but發現棄之如敝這一篇比較容易消化,而且跟最近馬英九告其他人比較有關。 可憐本是法律尊嚴,被政客玩弄於股掌間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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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告侯寬仁 綠營:百姓心中自有一把尺 Popup

馬英九告侯寬仁 綠營:百姓心中自有一把尺 Popup

Jason Pan 收藏於 2008/01/03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控告特別費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今天表示,馬英九要告誰儘管去告,百姓心中對特別費案自有一把尺,雖然二審判馬英九無罪,過程已顯現馬英九說謊,誠信發生大問題,這是他的最大挑戰。

老馬,Don't Push it!!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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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eye's brag: 驚!! 馬英九襲胸 10 秒 !! Popup

Redeye's brag: 驚!! 馬英九襲胸 10 秒 !! Popup

Snosrap 收藏於 2007/12/29
兩個案件主審法官的自由心證已經超越了事實的呈現所能推理的範圍,把虛擬的『感覺』或是『意圖』當成了是否定罪的重心,難怪台灣百姓對這樣的判決莫不覺得離譜與不能接受。 假如哪個殺人犯跟法官說:我只是拿了刀刺他、拿了槍射他,沒有犯罪的意圖。這樣可以獲判無罪嗎?假如哪個小偷跟法官說:我只是把那些東西搬回我家去欣賞欣賞,沒有犯罪的意圖。這樣可以獲判無罪嗎?又或者某個傢伙跟法官的老婆通姦被抓到,那個傢伙答辯說:我只是跟你老婆睡睡,沒有犯罪的意圖。法官會大方的判那傢伙無罪嗎?哪時候『意圖』可以超越『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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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沒辦法證明清白 Popup

參選沒辦法證明清白 Popup

williams chang 收藏於 2007/12/29
我是想問一下,你有犯罪嫌疑被起訴,這叫什麼『台灣已進民主的寒夜』?這叫什麼『正義已遭政治綁架』?一個人有罪無罪可以靠參選總統來證明嗎?那現在二審判無罪了,請問一下,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正義已遭政治綁架』?這算不算『台灣已進民主的寒夜』?果然是山高難遮日 真相終於大白了,馬英九的無罪,就表示正義已遭政治綁架,是這樣說的嗎?那現在這樣子還算是遭到民進黨使用奧步打壓嗎?現在司法判了你的清白,這算不算司法不公?那如果你選總統選輸了,是不是代表人民用選票來證明了你的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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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裡不知身是客 - 無罪的罪人 :: PIXNET BLOG ::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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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納珊 收藏於 2007/12/28
沒有民主自覺的人民,給他再多選票都沒有用,他還嫌你囉唆。相反的,如果民主自覺漸漸形成普世價值,即使再有威權者,也是來一個倒一個;假如不幸選出一個沒有民主素養的總統,除了用力監督,必要時重新再來一次民主改革,就只能說「歷史共業」:這是我們共同的社會。我有醒,你沒醒,到你醒的那一天為止,除了認真確保民主制度的運作,不再回到威權體制,並致力於提昇民主素養,老實說,沒有其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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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 - 樂多日誌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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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慕容理深
岳納珊 收藏於 2007/09/29
不論從實務上的可行性與人權保障原則著眼,檢察官在發動偵查之前,有責任先行研判告發人所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顯示被告涉嫌。檢方根本不必也萬萬不可單憑蔡錦隆這種「空泛之指摘」,就率而發動偵查。相反地,如果有人向檢方出示某位首長的財產申報書,指出該員夫婦有一千萬的存款來路不明、可能來自於侵吞特別費或收取賄賂,這時,檢方就有進行查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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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木with diggirl.net - 聯合報的社論:『雙面侯寬仁:沒查到贓?沒有查贓?』 Popup

獨孤木with diggirl.net - 聯合報的社論:『雙面侯寬仁:沒查到贓?沒有查贓?』 Popup

岳納珊 收藏於 2007/09/27
現在就是兩個人從飛機上面下來,一個人被緝毒犬發現他身上藏有毒品,所以海關人員在他身上搜了半天,用手伸進去肛門裡面,挖了一下,挖出一包毒品在裡面。這個人看著另外一個人,就一直質問海關,為什麼你不伸手進他的肛門裡面挖,他也有夾帶毒品的可能呀。問題是,這緝毒犬遇到這個被誣指的人,根本一點反應也沒有。警察也在他身上搜身了,沒看到什麼特別的問題,連尿液也驗了,什麼毒品也沒有。我們應該要聽毒販的話,伸手去挖這個看來是個好人的人的肛門,這樣才算公平嗎? 如果有哪位記者認為這樣才算公平,我很樂意戴著橡膠手套,把我的拳頭介紹給你的大菊花認識。你菊花不夠大沒關係,認識了我的拳頭以後就會長大了。因為懷疑一個人有罪,不需要理由,只要神諭就可以了。我也懷疑你的菊花裡面有夾毒品,這不需要證據,連小狗汪汪叫都免了。我們直接開菊花看真相,沒有菊花,沒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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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 法官這一課:公使錢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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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9
台北地院蔡守訓等三位法官,不用公使錢「應然」的法定「正例」,而只引用宋代「實然」的「俗例」替馬英九解套,其實,反而證實馬英九與宋代那些「徵取苛細、無藝」(馬端臨語,意思就是惡形惡狀)的貪官污吏都是同樣貨色,更具體坐實了馬英九的貪污真面目! 特別費的錢,一直都在馬英九夫婦的戶頭口袋裡,這是千真萬確的事實,馬英九真的可以「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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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當政治自殺者補己一刀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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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慕容理深
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8
總而言之,馬英九在新營所舉的兩個例子正好倒打自己的「私款說」一耙。他這番說詞讓我們更看清楚一審判決的不合理,同時也為自己的反覆矛盾之詞再添一例。當一個政治自殺者如此給自己補上一刀,旁觀者也只能感嘆:愚莫若之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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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無恥:一份陰狠的特別費判決書 Popup

法官無恥:一份陰狠的特別費判決書 Popup

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8
法官以改變法規對特別費的定義,將特別費視為「屬實質補貼」而判馬英九無罪,在法理上已經相當牽強,但是,法官以擔任八年台北市長的馬英九「完全」不知特別費是公款,而認定馬英九無犯意,並直指檢察官之筆錄「斷章取義」,則是相當的陰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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酥餅的BLOG:馬英九無罪? - 樂多日誌 Popup

酥餅的BLOG:馬英九無罪? - 樂多日誌 Popup

原文來自 酥餅
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6
判決書中法官還裝白痴,說何謂「公用」定義不清,馬英九不應該對一個定義不清的名詞負責。「公用」再怎麼定義不清,小學生也知道不能拿去支付私人水電費,讓女兒在美國刷卡,匯入太太戶頭當生活費,買富邦股票,用不完的申報為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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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 被動侵占? 主動理財!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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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6
馬先生在匯款前知不知情並非重點,即便用消極態度接受匯款,但在知悉每筆特支費入帳後又積極轉匯給妻子卻說不出用於何種公務,則本案在法律面是否有罪已非常明顯。 再觀察泛藍先修改排黑條款、又擬修改審計法將特支費除罪化、再發生特定出納說法疑似前後不一而透過特定媒體大幅渲染叫屈,則本案在訴外心證上是否有罪,恐怕也已非常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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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的人生:當大家都不再驚訝時...... - 樂多日誌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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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6
當眾人對於司法人員做出爭議判決的結果不再覺得驚訝時,這意味著什麼呢?這意味著眾人對於台灣司法人員的專業已經不再有太大的期待,眾人已經認為,司法人員的判決結果非但未能平息爭端,反倒引發對立與衝突已經是一種常態了。這就和媒體在台灣民眾心中的信任度只有1%的情況是一樣的。想當初,媒體言論也是頗受眾人重視,但是當台灣媒體從業人員因自身政治立場致使報導不公,到後來的造假新聞充斥之後,到最後的結果就是大家都覺得反正新聞都是不可信的了,新聞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也降到底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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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對、嗯物語 - 樂多日誌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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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慕容理深
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6
學生:故事中所謂「證人以口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而非針對問題回答,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的說法完全是胡說八道? 老師:「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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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齣拙劣的司法大戲-[HI-ON]鯨魚網站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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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6
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書內容充滿自我矛盾,並且字裡行間透露出三位法官對馬英九的厚愛。如果你願意花三小時仔細閱讀判決書,你一定可以感受到法官很用心地為馬英九辯護,為馬英九尋找無罪判決的理由。不過無罪判決的理由既矛盾且牽強,馬英九恐怕得面對二審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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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 - 自由電子報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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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6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中引用了宋代公使錢與公用錢的例證。 將公使錢與特別費併觀,恐怕係筆者首先提出。當時筆者主要是指陳:特別費類似宋代公使錢或公用錢等名目,係傳統官僚體制的遺存,易造成公用與私用上的認知混淆,亦可能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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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 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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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srap 收藏於 2007/08/15
首先,宋代公使錢可以放進私人口袋,恐怕只是「實然」,不是「應然」。這也就是說:在理論上不能私入,但因為實際上大家都這麼做,也就約定俗成,甚至變為默許。筆者研究宋史,又在大學裡開授宋史課程,推測承審法官們可能沒搞懂「例」字的意思。在宋代法制史上,「例」至少有兩種涵義:一是「法例」(不成文的法規),這是必須「著為例」(登錄為行政慣例)的;一是「俗例」(不成文的陋規)。在公使錢或公用錢的場合,「例」字往往是「陋規」的意思。所謂可以「例入」,就是習慣上大家都貪污,卻心照不宣。至於一些不願同流合污的人,若非一介不取,就是把錢用在公務上。因此,把應該用於饋贈、送往迎來的公使錢放到口袋裡,原本就應該是貪污,但因為管也管不了,因而只好遷就現實,別立公用錢名目;但到了後來,連公用錢也變成可以「例入」!由此可見其貪污的嚴重性。因此,判決書中提及宋人認知公使錢、公用錢亦有所混淆,就因為那根本是一筆爛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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