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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社會新聞】從范蘭欽談起--公務員失言的懲處非關言論自由保 
NOWnews【社會新聞】從范蘭欽談起--公務員失言的懲處非關言論自由保 
edenoot 收藏於 2009/03/24
(2009/03/18 00:28)
(●作者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吳景欽
駐多倫多新聞官員郭冠英疑似以范蘭欽為筆名,在網路發表辱台文章,在引發爭議之後,新聞局隨即將此官員召回,並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新聞局的此種作法,有認為過於輕放,也有認為此作法,恐有過度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陷入極權國家之虞。而此問題的根源,正在於公務員的基本權保障,是否能與一般人相等同。
就人民的言論自由保障而言,所強調的,即是事前檢閱的禁止,不管這種言論是多麼高尚,多麼高雅,多麼荒謬,多麼離譜,都不能在發表前受到任何國家機關的事前檢驗,但此保障卻不能免除事後所造成的法律責任,即當言論內容涉及煽惑他人犯罪,或者言論內容有毀損他人名譽時,則由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者提起民事賠償,而由法院來審理是否必須負起法律責任,這也代表言論自由非絕對,不能免除事後的法院審理。而這種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是否也適用於公務員?
關於公務員的保障,雖然已經大法官解釋,破除了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魔咒,但不代表公務員的基本權保障可以與一般人相等同,一個基本的道理即是,公務員代表國家,不可能一方面行使權力,又主張這種權力行使受到保障,同時,若公務員享有與一般人相同保障,則所謂行政一體的行政體系,自然也無從維繫。所以公務員的基本權保障受有限制,不能與一般人相等同,這在任何國家皆然,而與是否為自由與極權國家無關。
由於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為了使公務員確實執行法律,避免其濫權而侵害人權,對於公務員的規範必然也趨於嚴格,尤其是對於公務員的懲罰,不僅是針對違法行為,也包括所謂失職行為。而目前對於公務員的處罰,顧慮到公務員的某些行為,可能尚達不到刑罰程度,因此,另有所謂公務員懲戒系統為後盾。以本次事件為例,公務員的失言行為,雖涉及辱台,但因未侵害任何具體個人,所以尚無侮辱或誹謗情事,就一般人而言,僅能說是道德可議,但就公務員而言,由於其代表國家。
因此,公務員所為的歧視、仇恨言論,顯然已嚴重破壞國家與公務員該嚴守的中立性,雖尚未觸犯刑法,但已屬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的失職行為。而由於本次事件的當事人為九職等公務員,所以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但書,主管長官可以無庸先行送監察院彈劾,直接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為職權調查與審議後,而為相關的懲戒,最嚴重者可為撤職處分。
所以就目前新聞局的作法而言,似乎並無太多法律上的疑義,而較受各方質疑的,應該是新聞局為何不直接將之記過免職,以平息輿論的爭議?就此而言,雖然新聞局亦可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以有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而記兩大過,來予以免職處分,以達到與懲戒途徑的撤職相同的效果。不過藉由此途徑所為的免職,一來,是由行政主管機關所為,其公正性遠不如具有實質法院性質的公懲會,二來,其懲處程序的正當保障程序也不夠,行政機關對於此種懲處手段必須儘量避免,以免落入瓜田李下之口實。所以在此次事件中,新聞局的處理態度或許鄉愿,但卻意外產生正當程序保障的效果。
公務員的任何言行,雖然受到諸多限制,而有所犧牲,但卻也因此,國家必須對於公務員福利為完整保障,這正是公務員為國家奉獻所得到的代價,任何公務員在宣誓就職時,就該有如此的體認。所以對於公務員有失職守的言行處罰,並無關自由與極權的選擇,此種選擇,應是反映在對公務員懲處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的保障上。
分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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