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豁免權最新書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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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堡挑軟的吃:國務機要費案 怎麼審? - 樂多日誌 Popup

漢堡挑軟的吃:國務機要費案 怎麼審? - 樂多日誌 Popup

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25
在之前收集的相關論述中,汪平雲、黃瑞華、李鴻禧,都是從憲法的規範目的作為出發點,聲稱唯有如此解釋才合於憲法立意。而相反的,林世宗、廖元豪、林鈺雄,則將焦點集中在文義的可容許度,卻完全未提及他們的解釋結果是否足以保障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立意得以實現。這種方法論上的差異性,實在饒負趣味。 以上只是前言和一點感想而已,並不是我的重點。或許有人覺得偵查階段偵訊總統以保全證據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我必須要說,案子進了法院,就不再是同一回事了。前一篇轉貼的廖元豪教授的文章,舉美國憲政史的例子,認為總統可以在刑事案件被傳喚,也可以在起訴他人時指總統為共犯。先不論這兩個外國案例是否切合於我國的憲法體系;當這兩個案例結合在一起,即在總統被指為未經起訴被告的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傳喚總統時,就完全不是這兩個案例可以比擬的狀況。畢竟證人只是一個訴訟法上的地位,在實體法上,證人可能是被害人,可能是共同正犯,也可能是無關的第三人。 起訴書中既然明確的寫明總統是共同正犯,這表示,對於本案被告的審判,也是在確認總統犯罪與否。共同正犯雖非訴訟上的共同被告,但對其中一被告的審判結果,將深刻的影響另一被告的審理結果。舉例來說,若A經法院判決認定其與B共同犯罪,日後起訴B時,受訴法院是否可能認定B無罪?雖然理論上每個訴訟都是各自獨立的,但是事實上要讓後案做出與前案歧異的認定,卻是極為困難的事情。也就是說,若本案起訴總統與他人共同犯罪,並傳訊總統出庭,縱然名義上只是證人,實則本案的審理程序乃是總統為自己辯護的重要機會。亦即總統是在卸任前,即接受了認定其有罪無罪的審判;明顯的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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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國際新聞|市長任內弊案 法前總統席哈克首度應訊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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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九笙 收藏於 2007/07/20
在席哈克卸任之後,六月底其律師就已宣布席哈克將在九月十五日之前,將以協助證人身分接受法官的詢問。而接受應訊的案子都是有關他在市長任期之內的弊案。 至於總統任期之內的案子如「清流案」,因為享有總統的豁免權,所以不會接受法官的調查詢問。

這個跟憲法沒有很直接的關係,不過……大家都很在意關於豁免權的那個釋憲案吧。    ...

這個跟憲法沒有很直接的關係,不過……大家都很在意關於豁免權的那個釋憲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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