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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智庫 Taiwan Thinktank-兩岸簽署CEPA或CECA的困境與風險 
財團法人台灣智庫 Taiwan Thinktank-兩岸簽署CEPA或CECA的困境與風險 
無差別 收藏於 2009/01/05
港中簽署CEPA後,對於中國強調「成本-價格」的大規模生產,如魚得水。但它卻未給香港帶來經濟幸福,對於管理、專業與服務品質的提升,幫助不大。全球化的邏輯,使企業四處外包,導致香港自身低階服務勞力面臨空洞化;剩餘的低階或半低階勞力也不及訓練。雖然也有出現一定的榮景,但卻只是少部分人獲利,失業問題沒改善、中小企業的困難依舊,香港本地企業面臨中國內地供應商成本價格的競爭,又面臨外商高品質的競爭,進退兩難。CEPA理想上可增加香港去中國投資的機會,但專業資格相互認證與人才交流也碰到中國內部的保護主義、不透明的潛規則與人際網絡的限制。港資要深入中國,壯志難償;中國因素一旦進入透明與法治的香港,將如入無人之境。台灣對中國的投資,四處分散,易被稀釋,而中國低端與粗放,對台灣或香港投資卻是向上躍升的機會。中國與其他國家的FTA目前固著重在商品的貿易,長期而言將會延伸至服務業。香港因沒有主權,無法享受討價還價上的籌碼,將越來越成為中國的附屬。台灣能不慎乎?
自由貿易協定的運作原理與CEPA問題 
自由貿易協定的運作原理與CEPA問題 
Eleanor 收藏於 2008/10/09
以中國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的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2003)為例,由於三者同屬WTO的會員,彼此之間任何牽涉到貿易相關事項的政策或法令規章之改變,終須透過WTO的規範為之。所以說,無論是CEPA 或其他名稱(比如說日本人就很喜歡使用EPA, 經濟夥伴協定),只要是WTO成員之間所簽訂的更緊密經貿安排,其中必然含有一份必須告知WTO秘書處的FTA(或關稅同盟)。
中國與港澳的CEPA已在2004年1月1日生效同時正式通告到WTO秘書處,而其登錄的類型就是根據GATT第二十四條與GATS第五條而來的FTA無誤。
然而,中國為香港與澳門量身訂做(但有意瞄準或虛位以待台灣)的CEPA的確帶有「一國兩制」的成分,也就是比一般國際上所共同認知的FTA多了「地方」與「國內事務」色彩,但這部分與WTO的管轄事務不相干,旁人也無須插嘴。
總而言之,CEPA堪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FTA。
剖而言之,CEPA=FTA(須通告WTO)+中國特色(沒人管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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