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理論、實務( 如何蒐證、告發..bla..bla.. )、動物保護法修法、動保法 / 野保法新聞( 判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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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6: 「立院初審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706/20070606347215.html 節錄: 「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累犯,修正條文也規定可處以刑責,條文內容規定,飼主任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五年內違反兩次,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修正第三十一條文新增規定,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在期限內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違反運送動物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沒有七歲以上者陪同或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除了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外,五年內若違反兩次,也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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