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司馬庫斯部落族人抗議族人在其傳統領域裡搬拾櫸木被取締起訴的案子引起許多的注意與連署,在一次朋友聚會的場合聊起,才發現這件事情背後有許多應該進一步思考的議題。首先,這些以往積極連署與參與原住民族議題及活動的朋友都對原住民族的弱勢地位深表同情,也認為法律應配合時代潮流,適度地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規範。但是,面對依法執行業務的警察與林務人員,是否採一味譴責的立場,大家就有許多的保留。 深究該案,首先談的是權利與執法的界線,在現代法規體制下不得不劃線來認定合法與違法。當大家都在談傳統領域時,如果沒有傳統領域的界線,是很難執法的。司馬庫斯一案的癥結就在於此。據了解該取用櫸木的現場,事實上是位於司馬庫斯部落與隔鄰部落的所謂共有的傳統領域裡。大家都不清楚在泰雅部落間共有傳統領域的資源採集權誰屬,是否單方決定即可行動。另外,我們發現原民會從2002年啟動的傳統領域繪製計畫,從來就只談鄉的傳統領域界線,根本略過所謂部落的傳統領域。所以,所謂部落的傳統領域只出現在過程中,鄉公所或學術團隊的紀錄裡,原民會根本沒有,也不要這些部落的界線。更扯的是,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都已預作法令的配套,但原民會對如何認定傳統領域所需的政治過程,卻還未能提出法案的草稿。當然,司馬庫斯屢被學術團隊作為模範,是有較精確丈量、具內部共識的部落傳統領域範圍,但原民會也沒有公告的動作。 是的!2年多前,在事情發生之初,相關林務人員不夠機警細緻地處理,是有瑕疵。但就法規現實面而言,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是很難以政治或行政程序解決的,可以做的是在程序的空間裡,補強行政官署執行上的考量,以提供法曹作有利被告的判決。現階段去林務局,乃至行政院抗議,似乎宣傳的意義遠大於實質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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