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憲法上不服從的權利。其核心價值就在於,在依靠司法、行政管道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通過公開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從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促請立法機關進一步完善法律,或者監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解決申請人的問題。假如為了社會穩定,而把涉及具體糾紛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扼殺在搖籃之中,那麼,就等於將矛盾掩藏起來,從而為社會矛盾的總爆發埋下隱患。
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12條的規定,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煽動民族分裂、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不予許可。換句話說,凡是涉及到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公安機關不予許可;凡是涉及個人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公安機關不予許可,那麼請問,我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還有存在的必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