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羅淑蕾在研究過「金融MOU」的內容之後,卻發現雙方的條件並不對等,所以提出反對的意見:「假如我們跟大陸簽訂MOU以後,那就視同於外商銀行。當時副主委李紀珠是說以國際的準則來簽的。這樣的話,大陸銀行來到台灣,享受的是外商的待遇,也就是說,我們本國銀行做的業務,它們都能夠做,那我們本國銀行不能夠做的業務,好比NDF(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那種的,大陸銀行也可以做。可是台灣銀行在大陸,承做的業務就有限。」
羅淑蕾委員進一步補充。例如人民幣業務,就規定必須在當地設有分行3年以上,才能夠承做。另外,大陸規定企業若決定更換有業務聯繫的銀行,必須先取得前一家銀行的同意。目前台灣銀行在大陸並沒有分行,諸多限制將完全屏障台灣銀行的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