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企業影響力漸增且跨越國際,從而使社會逐漸興起企業公民之觀念,要求企業需負擔起公民之義務,亦即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企業社會責任係指企業對社會做出符合道德的行為,特別是指企業在經營上須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 s t a k e h o l d e r s ) 負責, 而不只是對股東(stockholders)負責,故此觀念原係偏重於企業之規勸,而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乃係依法成立以為審議、監督及考核勞工退休基金之行政機關,在監管勞工退休基金上,本即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其所為之投資行為自受一般金融法制所約束,然為進一步彰顯為民表率,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中呼應立法院之附帶決議,明定在兼顧基金收益性下,投資標的之企業社會責任與倫理應納入考量之基金投資運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