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大部份的文化部門往往在預算法、審計法、採購法等相關法規的限制與規範下,藝術節的籌辦經常在面臨規劃時間不足的壓力、可用資源的匱乏與文化空間的縮減等問題時,呈現出「因時而易」、「因陋就簡」的展演內容,最後只有將活動外包給公關公司執行,節慶活動似乎與地方是脫節的,每年都要重啟爐灶,經驗與創意同樣也是無法累積,活動結束後又留下了什麼。
或許政府部門應嘗試仿效國外的經驗建置節慶活動的藝術總監,讓藝術總監團隊與社區聯結、在地方深根,讓節慶活動扎根在自已所在的社區,就像初一、十五要拜拜一樣,融入當地民眾生活當中,融入社區環境景觀、地方產業當中,經由社區總動員來建構區域自身的主體性,才有可能產生持續辦理動力,才有可能內化為生活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