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的「法律主治」與德文的「法治國」兩個原則,大概是所有法律人最為尊重的核心價值原則。雖然後者在意義內涵上可包含前者,但經過適當意義涵養後的法律主治(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法治,rule of law)概念,仍是最被廣泛援引的法律運作基準,並用以與「依法宰制」(rule by laws)概念相區分。此一區分,通常又以實證法律的民主正當性,依法行政,以及司法獨立為主要的區隔點。
然而啟蒙的辯證又豈會放過我們。所有被正面、積極或實證的(英文都是positive)追求的理念成果,都將面臨負面、消極,或虛空化的挑戰。那麼法律主治的虛空化挑戰是什麼呢?不是別的,就在於其「合法性」,而如果要說的更精確一點,在於公權力對「制定法」的「迎合性」,反而淪喪了法的內在合理性。
「法治」的呼聲響徹雲霄。Rule of law and rule by law 的區別,在當前的台灣,又面臨混淆。法的內在合理性的問題,一朵籠罩天空的烏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