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收到凌威科技聲請再議駁回處分書的到來,也該是做個懶人包總整理的時候了。在我的職場生涯中,為了「非報導」的事情和業界廠商上法院,這是第一次。 其實不少業界記者看完來龍去脈之後,敲給我訊息大意多是:「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只能算你倒楣了。」但我想對原告來說,即使是我們認為雞毛蒜皮大的事情,也會被原告認為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因此我站在部落客的角度,將本次事件好好報導一下。
現在,馬說:「有綠卡,但已經失效」,謝說:「沒有失效」。哪一個是「積極事實」?從「發生了的事就是積極事實,沒發生的事就是消極事實」的定義來說,綠卡從有效到失效,及綠卡從有效到仍有效,哪一個「發生了事」。當然是「從有到無」,有發生過變動;「從有到有」,哪有發生過變動。所以哪一個是積極事實?如果硬要說「主張積極事實者要負舉證責任」,那是誰呢? 刑事訴訟有沒有「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應該是沒有。刑事訴訟的前提一定是有「犯罪事實」,所以他審理的一定是「發生了的事」,只是「兇手是誰?」(是不是站在法庭的這位被告?)被告是不是兇手的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或自訴人,但跟「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一點關係也沒有。
全國卡債朋友關心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於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經總統7月11日公告9個月後,該條例即將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為關懷弱勢之卡債朋友,茲將本條例相關的法律需知初列如下,敬請各位朋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