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萬惡皆由網路起」這句話,然而由於網路的特性,的確有很多新型態的犯罪,是藉由網路的方便性快速發生的,而網路犯罪的最大特徵在於犯罪的態樣個別個別看起來輕微到不具有可罰性,而且犯罪人本身幾乎沒有任何「我有犯罪」的認識,也因此,如果要把這次事件中所有犯罪者全部關進牢裡,那麼再大的監獄也是不夠用的。
→ 不知道這樣算不算「犯罪2.0」、「犯罪長尾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