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MiDEMi 沒有可從網址計算出的 unique key 可以索引, 只能人工加入書籤取得, 再寫一支 Scriptlet 從後台取得網頁, 萃取出收藏者或推薦者
希望這樣的媒體永遠不會出現在香港
自動播放對策委員會(Find a Solution with Undesired-autoplay Committee, FUAC)是為了困擾於那些自動載入、開啟的音樂或影片檔案的瀏覽者提供解決方案而存在的團體。我們並不反對網頁播放音樂,也不是任何在網頁中安排多媒體物件的設計,而是希望網站設計者──無論目的是廣告、分享,或者是否為商業網站──在音樂播放的方式上可以更有彈性,並且讓使用者具備合適的技術與知識來面對可能有自動播放物件存在的網頁。
台灣的樂生,香港的天星。公民運動怎麼都向城市規劃站?
歌可以亂唱,藥絕對不要亂吃。要吃藥前請先諮詢專業醫師的意見,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江郎才盡?
真值得收藏一下!
林建宏又開始思考,「在這波浪潮裡,我可以做什麼?」
Gary Lin(葛力),Hemidemi創辦人,他的專訪
flickr好用得沒話說,而官方和一些民間的達人又開發了不少用的工具,讓flickr使用者更方便。而今天介紹的列表收集了很多flickr的工具,相信能增加各位不少的方便!
如果去過必勝客那就一定會對必勝客的沙拉有很深的印象吧,小小的一個碗就要收幾十元!! 對此,有針對性地科學地研究了沙拉的堆砌技巧
嘩嘩嘩
將照片分割成若干部分的工具
裸體的美女顯然是提醒司機不要超速的好辦法,但是會不會導致其他問題呢……哈哈
在網路上,你隨時可以找到比記者更專業的業內人士,評論該篇報導所提供的錯誤資訊;或者你隨時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報導中指稱的當事人出來現身說法,糾正記者錯誤的引導與暗示... ...媒體不需要再高高在上的站在資訊掌控者的立場,資訊已經有了自己的出路,而是必須站在「議題引導者」的角色
大家群情汹涌,群起蜂拥发起示威行动,部分 Digg 用户呼吁大家一起投票,把所有有关 HD DVD 的消息排到首页
政府若能扮演支持者而非介入者角色,做好公開政府資訊、分享文化資源、改良上網環境、獎助優質內容的工作,可望將爭議降到最低,並對公民新聞提供最大助力。
您可曾很高興地把喜歡的書買回來,看過一、兩遍便放在書架上沒有再看了?假如書懂得言語,會不會說出以上的話? 我們設立《環保書舍 》這地方,目的是把愛書人的好書收集,然後等候另一位愛書人把 閣下所送出的書抱回家中好好閱讀。
你有書想送人,又或想接收喜歡的書嗎?
上次的 scriptlet 也就可以改寫成一個通用版本, 不需要再麻煩的查詢書籤 ID, 只需要將下面這行貼進部落格的文章裡, 或是直接加進模版, 便可以在你的部落格中顯示有哪些人收藏了你的文章.
我研究了一下,發現中國文化博大精深,一張清明上河圖當桌面竟是妙用無窮。
類似豆瓣的閱讀分享網站
Search engine index and introduction
這個遊戲的資訊經過網友在ptt八卦版揭露後, 立刻引起一陣炫風, 短短的四小時內, 台灣的點擊數排名立刻從34名暴漲到第3名
有 沒 有 人 在 問 ﹕ 這 些 聲 名 顯 赫 的 國 際 美 術 館 進 到 西 九 龍 , 為 香 港 人 帶 來 什 麼 ﹖ 香港 的 孩 子 會 得 到 更 好 的 藝 術 教 育 ﹖ 本 地 的 藝 術 家 會 得 到 更 多 發 表 的 空 間 、 創 作 的資 源 ﹖ 香 港 文 化 會 從 此 紮 根 , 香 港 人 會 因 而 對 香 港 文 化 更 有 自 信 ﹖ 還 是 說 香 港 因此 會 吸 引 法 國 人 來 香 港 看 羅 浮 宮 和 奧 塞 分 店 , 吸 引 美 國 人 來 香 港 看 古 根 漢 分 館 ,吸 引 俄 羅 斯 人 、 加 拿 大 人 、 西 班 牙 人 來 香 港 看 他 們 國 家 的 東 西 , 或 者 北 京 人 來 香港 看 故 宮 典 藏 ﹖
我們敢認自己是香港人嗎?
正!
漫畫裡聰敏過人的才智、冷靜面對一切事情的頭腦沒了,倒是從愚蠢地到酒吧調查、在街頭痛哭的情節,到把其背景變成一個只是攻讀法律的大學生,都是令人感到夜神月被狠狠地降級的敗筆。
先前 AOL 說為了要給大家做研究,就公佈了 65 萬個使用者的 3600 萬筆搜尋資料,當然這些資料有經過一些處理... ...這次是把所有這 65 萬個使用者依其使用搜尋引擎的行為分成七大類,某種程度上來說,你、或我,應該也可以被歸到這七大類中。
我們是新浪的博客注冊用戶,長期以來,我們感謝新浪免費提供言論空間。但是我們并不欠新浪什么,在新浪注冊使用博客,符合新浪的商業目的,因此,在新浪和我們之間存在著互相尊重的平等義務。不幸的是,新浪生意做得很大,但商業精神有 虧,在提供博客空間的同時,也在嚴重侵犯我們的言論自由。
1) 「言論自由」與「種族平等」這兩個憲法上的重要原則,卻在種族仇恨言論(racist hate speech)之管制上,發生了衝突。2) 為了調和這兩個重大憲法價值,美國憲法實務與學界,在此一問題上糾纏多年,至今尚未得解。3) R.A.V. v. City of St. Paul (1992) & Virginia v. Black(2003) 4) 從一個不瞭解美國法律思想脈絡的外國法律人來看,似乎是很荒謬的:「種族主義」不但不是一個「應禁止」的價值或意識型態,反而是言論自由要積極保護的東西?然而它們... ...必須掩耳盜鈴地以「威脅」或「挑釁言論」等理由來管制。 5) 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 C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