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遭受歧視的受害者的補償主要屬於民事性質。因此,並不存在提高違反有關法例罰則,以對懷孕歧視收阻嚇作用的問題。
懷孕是「家庭崗位」?而歧視是民事?補償不公平待遇中捐失的,就代表歧視不該被阻嚇?
「精神衛生法修正案」... ...禁止傳播媒體使用與精神病相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也不能有誤導閱聽人歧視病人的報導,
台灣的,但blog 也算是傳播媒介吧。
1) 「言論自由」與「種族平等」這兩個憲法上的重要原則,卻在種族仇恨言論(racist hate speech)之管制上,發生了衝突。2) 為了調和這兩個重大憲法價值,美國憲法實務與學界,在此一問題上糾纏多年,至今尚未得解。3) R.A.V. v. City of St. Paul (1992) & Virginia v. Black(2003) 4) 從一個不瞭解美國法律思想脈絡的外國法律人來看,似乎是很荒謬的:「種族主義」不但不是一個「應禁止」的價值或意識型態,反而是言論自由要積極保護的東西?然而它們... ...必須掩耳盜鈴地以「威脅」或「挑釁言論」等理由來管制。 5) 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 CRT)
Domestic workers in Indonesia face withheld wages, working days of up to 22 hours, beatings, sexual violence and forced confinement
香港民政事務局按要求,解釋歐洲人權法庭裁決比利時法語兒童的學習受不公平對持敗訴事件。
奈及利亞國會可能會通過全球最嚴格、最全面的反同性戀法律... ...未來不僅是同志性行為犯法,無論公開或私下場合指涉同志的舉止也將列為違法。
政府似乎不只是要維護非煙民的權益,而是要逐步取締煙草。如果這條法例的目的是後者的話,那就非常值得商榷了,因為它涉及到政府可以做什麼與不可以做什麼的根本問題。我再重申一遍,政府可以為了非煙民的自由禁止煙民在室內公共場合吸煙。但這和政府為了不讓人抽煙而禁止大家在室內公共場合吸煙是截然不同的。前者依據的是現代自由主義原則,去盡量平衡不同群體互相衝突的利益訴求,保存各種既存的生活方式選擇;而後者則體現出一個家長式的政府心態,以為自己比人民更清楚他們需要什麼。
香港電台《鏗鏘集》於去年七月的「同志.戀人」節目,講述一對女同性戀者及一名男同性戀者在本港社會面對的壓力及生活。播出後影視處收到投訴市民上訴,廣管局最終裁決發出「強烈勸喻」,認為節目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及偏袒同性戀,鼓吹接受同性婚姻之嫌。
透撤分析了整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