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要談的,是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責任。政府單位發函給沒有違法的平民百姓,以對法律條文的不當解釋,讓作者誤以為自己可能違法,這不僅侵犯作者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更是對作者的騷擾,甚至可能符合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誹謗罪。不只如此,在讓作者誤以為自己可能違法的信中,還註明若不配合修改文章將被處罰,這更可能符合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