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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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資訊與民主逆流的「智慧財產權」實踐 Po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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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的月亮 收藏於 2009/06/11
什麼是「公訴罪」呢?我舉例子來說,像是我打破了你家的玻璃,不肯賠錢,你可以去告我,要我賠錢,還可以用刑法上的「毀損罪」告我,如果後來我們談好了,錢賠一賠沒事了,你就把「毀損罪」的告訴撤回來,這是「告訴乃論」;而如果是,我把你家的人殺掉了,就不能這樣,你不能跟法官說,「沒關係,我家人多,那麼多張嘴吃飯也很浪費,殺個一個兩個不用跟他計較的」,殺人罪就是「公訴罪」,你不跟我計較,檢察官要提起「公訴」、國家要介入,不是兩個人說一說就可以算了的。 「智財權公訴化」是很野蠻的條文,原本,把私權關係用刑法來規範,已經造成雙方當事人之間打官司上的不公平,讓被侵權的一方可以「以刑逼民」,逼侵權者就範,這等於是國家介入智慧商品的市場,讓「侵權」的成本提高,從而也使得智慧商品的價格可以上漲,這種用刑法來干預市場的行為,就連許多經濟與法律專家都強烈地批判;更何況是「公訴化」之後,國家可以主動地任意進行調查、搜索、起訴這些動作,造成智財權的恐怖氛圍。 「死後智財權保護期限」,一般被稱為「迪士尼條款」,美國要求著作人死後的著作物,仍然有智財權的存在,本來是50年,後來要求延長為70年,這赤裸裸的就是為了美國文化工業「迪士尼卡通」的原作者華德‧迪斯耐量身定製的,他死多久,「死後智財權保護期限」就要保障多久,這種擺明了為跨國文化工業服務的條款,也在美方的要求之內。 又像是「暫時性重製」,這指的是電腦之類的電子產品的運作,把數位內容載到記憶體的動作,對於操作電腦的人來說,這種動作根本是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進行的;「暫時性重製」也被列入「重製」範圍之後;如果你光華商場去買一張盜版光碟回家看,本來只有製作盜版光碟的人有事,現在就連買的人、看的人都有事了,因為你把光碟一放進電腦、DVD播放機開始播放,你就已經開始「暫時性重製」了這片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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