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在台

觀察日美過去如何影響台灣現今面貌及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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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anor 收藏於 20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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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3
734761

Eleanor 收藏於 2007/08/13

一、締約國約定基於聯合國憲章,以不危害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的和平手段來解決自國被捲入的國際紛爭,並在其國際關係上不以與聯合國的目的不兩立的方法來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二、締約國為了更加有效的達成此條約的目的,由自助及互相援助、單獨及共同、維持且發展對締約的領土保全及政治安定的來自外界武力攻擊及共產主義者的破壞活動的、個別的及集團的抵抗能力。 三、締約國約定為了強化自由的諸制度並促進經濟進步及社會福利,而互相協力,並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個別的及共同的繼續努力。 四、締約國關於實施此條約,透過自國外交部長或其代理隨時進行協議。 五、各締約國認為在西太平洋地區對任何一方締約國領域的武力攻擊,即危害自國的和平及安全,且基於自國憲法手續,宣言為了對付共同的危險而行動。前述的武力攻擊及因此所採取的措置,得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上述措置,安全理事會若恢復和平及安全,即為維持和平及安全採取必要措置時,得終止之。 六、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的適用上,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是指台灣及澎湖諸島,北美合眾國是指在其管轄下的西太平洋屬領諸島。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互相同意所決定的其他領域。 七、關於在台灣與澎湖諸島及其週圍,為了防禦所必要的美國陸軍、空軍及海軍,基於互相同意所決定,中華民國政府許諾其配備的權利,美國政府予以接受。 八、此條約,對維持基於聯合國憲章的權利及義務或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不給予任何影響,同時不可解釋為給予任何影響。 九、此條約,必須由美國及中華民國,根據各自憲法上的手續予以批准,兩國在台北交換批准書時,同時發生效力。 十、此條約有效期限,定為無期限。若有任何一方締約國通告他方締約國時,可以使條約在一年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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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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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anor 收藏於 2007/06/15

當時台日雙方的認知是:日本侵略戰爭是過去式,交戰國在簽了舊金山合約之後,前帳就已結清。這是 當時雙方共識,由於這項共識,才能坐下來一起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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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