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在台

觀察日美過去如何影響台灣現今面貌及未來走向
小提示: 要快速找到需要的書籤嗎?點左側分類,畫面會先出現該分類下相關的標籤雲。再點標籤之後,即會幫你精準找到「分類」+「標籤」交集過後的書籤。也可以用下方功能列中之收推、討論或熱門等方式加以排序喔
瀏覽模式
書籤標題
收藏時間
0

Eleanor 收藏於 2007/05/24

(二) 又1. 「中華民國」係作為國家之中國(以下稱「中國國家」)之國名,而被使用;2. 在本件訴訟提起前之昭和24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支配及於中國大陸全域,中華民國之支配則限於臺灣島等,我國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國家之政府,與同政府間,昭和27年4月28日締結了「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之和平條約」;3. 依上所述,因我國政府以作為中國國家之政府而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之故,中華民國政府所派遣中華民國駐日本國特命全權大使有中國國家之在我國的代表權;4. 中華民國政府於提起本件訴訟當時,主張自己係中國國家之唯一的政府;5. 然而,我國政府,在本件第1次第1審繫屬之昭和47年9月29日,於「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共同聲明」(以下稱「日中共同聲明」)中,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作為中國國家之政府;6. 因此,中國國家之國名,亦隨之自「中華民國」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上可說皆係眾所周知之事實。

完整
2007/05/24
495569

Eleanor 收藏於 2007/05/24

日本最高法院此次判決提及「姑且不論本案建築物的所有權是否屬於現在中國這個國家以外的權利主體」,顯然台灣應還可以「中華民國以外的名稱」設法繼續爭取。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因存在光華寮判例而無急迫性的「日本版台灣關係法」,目前反而因此一最高法院的判決而顯現其必要性。 依據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這起訴訟的原告應為中國這個國家,而其代表者已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往的判決使「中華民國」在日本的司法方面擁有類似美國台灣關係法的效果,但此次日本最高法院卻是採取類似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案的立場。日本最高法院對光華寮案的判決,凸顯台灣內部與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的認知有差距,以往此一問題流於政治主張的各說各話,但此次在法律上白紙黑字的「震撼教育」,應可使國內仔細思考此一問題。

完整
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