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治時期台灣社會於繼受近代西方法過程時有其特殊性存在(特別於刑事法領域),基於上述之問題意識,本文欲以日治時期刑事政策做為基礎而展開分析,亦即,就日治時期統治權威對一般犯罪的懲治係採何等態度來分析。詳言之,日治時期係台灣社會由以傳統中國法所規範的社會轉向於以近代型法律為規範基礎之社會的一個時期,日本統治權威帶來了近代型法律,姑不論其目的為何,對台灣社會而言,此乃其與近代型法律所做的第一次接觸。是故,於此時期的法律繼受過程中,近代化或西方化的程度將不若其他西方國家如此成熟。再者,又因為改革者本身的目的取向,日本政府乃係依其自身利益為考量而進行對台灣社會的法律改革,而非其本身即欲師法西方近代法而進行改革,易言之,台灣社會於日治時期在立法上繼受西方法,是屬於外塑型的(非由內在因素決定的)、突然的,與日本政府於明治法律改革自主性的、穩定漸進式的特色不同,從而,此等因素亦會影響到日治時期繼受近代型法律的程度,而此等情況於日治時期刑事法領域屬於較早卻較少受近代西方法的影響即可得知。所以,基上所述可知,於刑事法領域內,例如像現今視之為理所當然的近代法原則(人權保障)將會某程度的受到限制,從而,國家統治權威的力量展現於此將會更形顯著,極端一點來說,赤裸裸的國家暴力於日治時期的刑事法領域將展現的一覽無疑。是故,於刑事法領域內,除了向來法律繼受過程中國家權力的轉變此特徵外,另外,基上所述之有別於近代西方國家刑事法的特色,將使對日治時期的刑事政策更具有探討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