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的土地,屬於全民共有,形同一種公共場所,當然人人都有權去玩耍、視察、督導土地的使用狀況,這是身為土地主人的權力,也是人們進去許多國家公園、風景區不用收錢,或酌收微薄清潔費的原因,想想看回自己家還要被攔被收錢,這像話嗎?但是可以走走看看、瀏覽風光,可不能賴著不走、私自佔據,總不能把別人的22999999份都吞了,這樣會引起公憤,政府當然要代表全民出面管理。另外,基於公共利益,就是在烤肉、旅遊、練習大輪怪獸等等那些個人娛樂利益之外,更高的公共利益,譬如公共安全、生態保育、國防要務、機構安寧等等,就必須制定法律限制個人的進入與使用,這樣是合理的,畢竟是為了讓大家更好,這也沒什麼好抱怨,總不能到保護區踩死台灣水韭,或是到軍營沒事亂逛。 那麼回到大灣沙灘,一個國有財產、全民共有的公共場所,為何不讓全民進入?回去看看上述的公共安全、生態保育、國防要務這些限制理由,在大灣沙灘完全不成立,憑什麼限制民眾進入,唯一的原因是因為它租給私人業者,業者基於商業利益,限制民眾自由進入,當然買門票、有消費的例外,那麼這可能就牽涉到業者違法、政府違憲二個層面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