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3 日的中國時報報導: 「上 iTune 網路店消費 恐洩個資」 文中並強調因為 Apple 取消 DRM 機制, 所以才傷害消費者的隱私。
看完以後感到很荒謬。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是數位大廠用以窺探消費者隱私, 剝奪消費者合理使用權 (fair use right) 的工具, 從來就沒有保護隱私的功用。 早在 2004 年, 史丹佛大學法學教授 Lawrence Lessig 就已在 Free Culture 一書中, 以 Adobe e-book 為例, 說明 DRM 技術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