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日前公佈「通訊傳播基本法草案」,對於設立公評人機制、新聞部門簽訂自主公約;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有置入廣告的規範,我們予以肯定。然而,整體而言,「通傳法草案」內容偏向媒體所有權「去除管制」的思維,對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取消有線電視垂直整合限制、缺乏退場機制、對限制外資比例態度曖昧,無法有效解決本地媒體壟斷問題;並且取消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刪除對公共電視之補助,降低業者公共責任,此一發展不僅影響本國媒體產業與文化甚巨,對媒體從業人員的權益、媒體專業表現與社會責任也將出現負面影響,實非負責任的媒體主管機關應有作為。我們的疑問是,NCC對原本該監理的對象如此寬待,又置所有閱聽大眾的權益何在?
他原本期望委員們對於備忘錄的內容逐一回應,但聽到的答覆卻只是哪些作法於法無據,或是哪些事目前沒有經費,那麼現有可拿出來用的工具為何?如果法律面的限制很多,要怎麼解決?這些委員們並沒有答覆。是不是應提出更積極的傳播政策?NCC面對問題只表示「依法行政」,但法律有時只是最消極的標準,NCC必須有更積極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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