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Watch

廣電媒體與電信網路的政策,與每一個公民息息相關。監督觀察媒體之外,管理廣電與電信網路的主管機關NCC,更需要大家睜大眼睛關注。讓NCC成為公民公益的NCC,而不是政商勢力挾制的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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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 收藏於 2007/10/17

台大新聞所於9/13日舉行「解嚴二十週年,威權解體與新聞自由的崎嶇路」研討會,會中邀請資深媒體人及傳播學者,以報業、記者生命史與社會政治經濟變遷之交互發展為題進行座談。

自由誠可貴 民主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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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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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典波羅 收藏於 2006/10/24

「無疆界記者組織」將於週二公布的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北韓、土庫曼和厄利垂亞是全世界新聞自由的頭號大敵;至於美國、法國、日本和丹麥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也有退步現象。台灣在全球一百六十八國由好至壞的排行榜中,名列第四十三。

台灣的新聞自由是自由過了頭..太ov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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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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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典波羅 收藏於 2006/10/10

包括TVBS,東森,中天,年代等新聞台,明天都將在第一時間報導「天下圍攻」的新聞,各台主管表示,他們不會幫倒扁總部傳遞宣布訊息,但就新聞論新聞,當倒扁總部做出明確決策,對倒扁民眾下達指令時,他們一定會在第一時間報導。一位資深主管表示,SNG連線的第一線記者,絕對是「看到什麼就報什麼」,倒扁總部有任何訊息,或是國慶大會會場發生意外衝突,絕對是第一時間就讓觀眾知道。

台灣的商業新聞台「睜眼說瞎話」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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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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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shl 收藏於 2006/08/04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趙建銘出庭,結果引發法警和記者肢體衝突的案外案,審理程序在經歷了這場全武行後,完全失去法律焦點,反而激發媒體記者的同仇敵愾,法院變成全民公敵,灰頭土臉。應該是彼此的情緒積壓,才會讓法院和媒體莫名其妙的相互對立。至於指控法院接受總統指示教訓媒體云云,則屬無稽。拜託!你嘛幫幫忙,最近的阿扁都快要「令不出總統府了」,還能指示法警教訓媒體嗎?   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法庭安全則是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具體落實的前提,兩者在價值上並不必然產生衝突,彼此應該同心協力的調和相互的需求,獲取平衡。在美國,當法官預期重大案件的審理將會導致激烈的新聞追逐時,就會直接發布命令,限制媒體的採訪 活動,其命令內容就和我國的「法庭旁聽規則」相同,諸如安全檢查、禁止錄音、錄影等。   但是這次的問題並不在法院「內」,而是在法院「外」,這也是輿論痛批法院最主要的原因。因為既然庭訊結束,被告順利離去,那麼法警還有什麼公務必須執行呢?坦白說,這個質疑是有幾分道理,這或許也是後來院長要求法警向記者道歉的原因。但是話說回來,趙建銘到底還是當朝駙馬,萬一真的因為出庭有所閃失,誰也擔待不起。到時候恐怕法院又被批評是本位主義,維安不力,而成為萬夫所指的禍首。所以,徹底釐清採訪自由和法庭安全的界線,這一架才算沒有白打。   奧勒岡州法院在審理少年Kinkel的校園槍擊案時,以該州「律師公會」和「新聞同業公會」共同發布的採訪準則作為標準,要求所有的新聞媒體配合。法院在審理期間不提供新聞稿或舉行簡報,僅設置電話提供審理程序之基本資訊,並有統一的法庭素描。由於法庭空間有限,因此法院「指定」若干媒體進入法庭,同時保留部分座位抽籤決定。這種方式,即使在被奉為新聞自由典範的美國,也沒有人質疑法院偏愛特定媒體,侵犯新聞自由。至於採訪準則的內容約略如下:   一、審理情形之報導必須交由新聞聯盟共享處理,確保盡快提供其他新聞同業。   二、手機、呼叫器和筆記電腦必須確保避免產生干擾噪音。   三、攝影工作應由「一部」攝影機和「一名」攝影師拍攝,共享處理。不得使用閃光燈,並應遵守法院設置之黃線採訪區。   四、不得於法院走廊及迴廊進行採訪拍攝。   五、限於空間,法院無法提供場所供媒體採訪或放置器材。   六、採訪地點設置於法院外之廣場,供媒體訪問被害人、證人等,但媒體應自我約束,對於不願接受採訪之人,應確保其行動自由不受干擾。   七、被告自監獄抵達法院或由法院返回監獄,無法攝影。   上述採訪規範,媒體如果違反,則其法庭座位及特權將遭取消,並受藐視法庭之處罰。   別的不談,光是指定一部攝影機組人員的採訪共享(pool)方式,在台灣惡性競爭的媒體生態下就顯然做不到。持平的說,當媒體指責法警「粗暴」執法的同時,更應該自律出「文明」的採訪手段,否則難保衝撞場面不再重演。我想不通,難道一定要同時搞幾十部SNG,才算新聞自由?   最後,還是忍不住要寄語趙建銘,一切都是因你而起。下次出庭,按照美國的標準,法警的執勤範圍應以法院「內」為限。如果覺得需要特別保護,即使沒有黑衣人,也可以僱請保全,無論是適法性還是社會觀感,都是較佳的選擇。至於這筆經費,只要依照「國家就是你 家」的法理,總統府還是會有發票可以核銷的。別再折磨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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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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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shl 收藏於 2006/07/06

台灣新聞,世界一絕。這種新聞看多了,難怪整個台灣(特別是政客和媒體人)已漸出現低能的症狀。 蔣渭水醫生曾主訴台灣這位患者的症狀如下,現時更加貼切: 「最初診察患者時,以其頭較身大,理應富於思考力,但以二、三常識問題試加詢問,其回答卻不得要領,可想患者是個低能兒,頭骨雖大,內容空虛,腦髓並不充實;聞及稍微深入的哲學、數學、科學即世界大勢,便目暈頭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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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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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shl 收藏於 2006/07/0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邀集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代表,共同籲請電視新聞媒體,秉持專業理念強化內部控管,以自律方式遵法、守法,確實落實新聞自律,善盡社會責任,讓電視新聞節目能更適合大眾收視。

NCC說來說去還是要新聞媒體「自律」。媒體能自律的話,NCC還需要為此特別開座談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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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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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shl 收藏於 2006/06/26

至於NCC如何管理、監理媒體報導尚在偵查中的司法案件,蘇永欽表示,希望媒體自律,在報導時應該充分查證、尊重注意個人隱私,以及遵守無罪推論原則,不要對相關案件未審先判。 對於廣電法第22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的司法人員或有關的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的辯論。 對於此規定,蘇永欽也表示,保障言論自由是NCC成立的基本精神,但偵查不公開的責任應該是在司法人員身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中也有明確規定,因此廣電法規範媒體並不適當,也不符合民主自由社會的發展潮流;因此,未來不排除修法將相關禁止規定拿掉。

廣電法第22條規定若拿掉的話,媒體恐怕更難自律,新聞審判的情形也會更多更嚴重?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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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