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之後,NCC公然說T台是初犯,接著又說沒有任何不良紀錄,明顯的要護航。問題是,清議不容;砲火猛烈再加抗議隊伍一波波。NCC改口了,這回是把所有轉播T台假新聞的電視台全包在一起,宣稱「一家也跑不掉」,並表示依法最高可處一○○萬元云云。只是NCC的司馬昭之心早被人看穿,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NCC的主委蘇永欽、副主委石世豪不愧法律人出身,使出金蟬脫殼手法,狀似嚴懲,其實卻連一根汗毛也碰不到。目的就是保T台、保李濤。 NCC不得已被迫對TVBS電視台開罰區區二百萬元,附加條件是「要求撤換總經理李濤」,但可以在「節目主持人與總經理雙重身分二擇一」;表面看來是嚴重到讓李濤下台,實際上相反,這是保李濤條款。
生這樣的事情,我認為重點不在內部管控有沒有落實,而是在主事者評斷新聞的標準有沒有偏差;如果標準不變,往後出現類似的事情,只不過是讓知情者,從總監提升到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而已,對於該不該播這樣的新聞,態度依舊不會有所改變。 所以,TVBS把這件事的道歉重點,放在不知道記者協助黑道掌鏡,放在中部特派矇蔽台北長官,其實都沒有直指問題核心。TVBS能不能真正反省,還要再觀察。
NCC開革了李濤,現在輪到李濤來解救NCC。 NCC內部似乎亦開始對開革李濤的處分有些動搖。但是,NCC不可能收回成命,尚且揚言,倘若TVBS不遵命撤換李濤,最重即可撤照。 試想,一部「衛星廣電法」,連「罰款」這種輕懲亦明文列出,則「開革經理人」這種重罰豈能不示以明文?倘若「開革經理人」的權力是隱藏在第二十九條「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之中,則NCC僅憑此一條款即可治天下,何必還要這整部「衛星廣電法」?又稱,開革李濤只是個案,不是通例;但個案難道就可逾法?至於稱TVBS倘不撤換李濤,最重可處以撤照,這還算是「罪刑法定主義」嗎? 李濤無論如何都有責任,NCC亦有懲治TVBS的責任。但是NCC無權開革李濤;李濤可以下台,但不應被NCC開革。因為,這不是李濤個人的去留問題,而是NCC的分寸問題。倘若每一「個案」皆是如此,「個案」亦成「通例」。如今,NCC欲以撤照迫李濤就範,李濤可以不為自己爭,但不能不為端正NCC的角色爭。這不是私事,而是整個媒體界及整個國家體制的共同之爭。 NCC有強制權,這是它拒不認錯的本錢。TVBS恐怕只有先奉命撤換李濤,但仍應提起行政訴訟,甚至聲請釋憲。萬一仍不能平反,畢竟已盡人事;但倘若能獲平反,即可對媒體界及國家法制有大貢獻。如此,也算是解救了誤入歧途的NCC。 李濤不必救自己,救救NCC吧! 【2007/04/02 聯合報】
反過來說,如果TVBS真的行政訴訟,要翻案成功不無可能。 這樣說的話,實質上只罰TVBS一百萬。所以,NCC也解救了TVBS。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