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國內商業電子郵件濫發情形嚴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4)天討論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NCC表示,這項草案是依94年行政院提出的版本為基礎,除了將可向濫發人要求索賠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外,提供濫發功能的輔助者,也都必須與濫發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NCC說明,這項草案首先明定收信採取「默示拒絕」機制,也就是要求發信人要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並且也認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並配合授權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來信。 另外,草案中也保留原法案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也就是每封電子郵件可以要求索賠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同時也可透過團體訴訟制度要求賠償。 草案也明定,未經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或供應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輔助行為,都必須與濫發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而為了有利團體訴訟機制運作,草案中也明定,團訟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以利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提供資料。 NCC表示,這項草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預期將可降低民眾及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損耗,以加強保障國民的通信權益與消費者利益。
近日電子媒體不斷脫序演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將中天、TVBS-N、三立、年代等4家新聞台之不當報導,提送「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討論,作為下次換照的依據,情節嚴重屢犯者,將依規定研擬停播及撤照機制。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008年6月20日電)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駁回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華視衛星新聞頻道」。 華視原本計畫衛星新聞頻道在中華電信MOD上播出。NCC審查發現,因華視股東結構不符衛星廣播電視法有關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規定,所以駁回申請。 NCC指出,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同條第四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而華視主要股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是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申請案不符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NCC表示,現行法制上,衛星廣播事業並無類似無線電視事業訂有公股處理條例,例外許可政府、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得持有民營無線電視事業的股份,也就是許可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得投資無線電視事業,所以華視雖可經營無線電視,但依法仍不得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煎蔥油餅撈麵條,老闆趕著弄菜餚,等待的客人難免抬頭看電視打發時間,但上星期,突然有稽查人員跑上門,要求老闆關掉電視節目。小吃店老闆女兒:「他說違反著作權法,叫我們馬上做關掉的動作,我覺得這是我們自己的店家,我們並不是在走廊上做播放,一開始他會做勸導的動作,之後就是從1500元,罰到最高金額75萬。」 30年老電頭一遭碰上這個問題,老闆接下勸導單,但電視繼續播,畢竟做生意還是得顧及客人感受。小吃店顧客:「這種場所吃飯都會邊看電視,邊聊天可以討論時事啊。」 小吃店顧客司馬中原:「那個如果王建民要打球的話,何止是餐廳裡要看,什麼地方都要放百貨公司要放,酒廊也要放可以公開的嘛。」 為了宣導著作權法精神,ARCO近來四處到小吃店稽查,連機車行這樣的開放空間,也得收權利金才能播電視。機車行員工:「你看我的電視在裡面,不可能放在大門外給人看,連開個機車行放個電視都有事,她(稽查員)這樣來算是擾民耶,不簽名還不開心。」 擔心客人跑光,大多數的店家還是希望繼續播電視,炒熱氣氛,但相關規定宣導不周,讓他們一頭霧水,更別說掏錢付一筆權利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運作兩年多,首屆NCC委員即將卸任,多名學者今天表示,NCC組織法第六條限制公職人員擔任NCC 委員,限縮了NCC委員多元背景的資格,應儘速修法,廣納電信、資訊、傳播、法律、財經等專業與實務經驗人才,讓NCC委員遴選面更廣泛。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明天將處理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等爭議法案,親民黨團今天表示,除離島建設條例有關博弈條款仍須經黨團會議討論決定,表決總預算案及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國民黨團態度一致。 國民黨團與親民黨團均已發出動員令,國民黨團明天上午九時三十分召開黨團會議,親民黨團則在中午餐敘討論。 國民黨團書記長郭素春晚間接受記者訪問表示,總預算案有爭議部分將表決,至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國民黨團提出新版本修正案,即NCC委員全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已作出讓步,但民進黨團至今尚未簽字,希望民進黨團「回頭是岸」。 有關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條款」部分,郭素春表示,國民黨團目前是支持無黨團結聯盟版本,即支持開放離島經營賭場,但在明天黨團會議中會再討論,黨團會議決議後會採一致行動。 至於總統副總統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公民投票不可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條文部分,郭素春說,「還要看明天的情形」。 親民黨團總召集人傅崑萁則指出,除對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態度仍須經黨團會議討論決定,表決總預算案及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團與國民黨團態度一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草擬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取消徵收系統業者「特種基金」,遭中央、縣市政府及媒改團體反對。NCC 官員透露,未來將採折衷方式,在政府未編列足額預算補助公共電視及地方政府從事相關文化建設前,仍維持「特種基金」的方式。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基金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從事與此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NCC認為,公共電視和地方文化建設是政府的公共責任,因此在日前修訂的通傳法草案中,將此向系統業者徵收的「特種基金」刪除,另增訂行政院對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關地方文化建設使用,應每年足額編列預算。 不過,媒改團體認為,在鬆綁商業廣播電視的同時,仍應從特種基金撥用一定比例補助公共廣播電視發展,NCC刪除特種基金,未來業者將不必負擔公共責任,這是NCC變相幫財團減稅。 由於各界壓力湧進,NCC在上次的委員會議中討論出折衷版,在政府未編列足額預算補助公共電視及地方政府從事相關文化建設前,仍維持「特種基金」,但業者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的金額減為百分之零點七,其中百分之四十三補助公視,百分之五十七撥付地方政府從事相關文化建設。 在從事通訊傳播普及建設與發展方面則是以「虛擬基金」概念施行,當主管機關指定服務事業提供普及服務產生的虧損和費用,再由業者分攤繳交。 上述特種基金的修正方案上週已獲NCC委員會議初步共識,預計在明天召開的委員會議中可進一步獲得決議。 NCC發言人石世豪說,業者已繳納特許費等費用,再要業者提撥一定比例費用補助公共電視和地方相關文化建設並不合理,這樣僅會造成費用轉嫁至消費者。 他表示,NCC仍認為公共電視和地方文化建設是政府的公共責任,但為消除外界疑慮,通傳法作適度調整,讓政府未編預算前先維持徵收特種基金,讓各界再討論。
※採訪通知※ NCC是財團的提款機!我們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 --公民媒改聯盟等六十八個公民團體拒絕參加通傳法草案公聽會 11/20(週二)NCC將召開第二次「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公聽會」,由於NCC提出的新版「通傳法草案」,不但未將第一次公聽會中,公民團體提出的諸多建議納入,相反的,以媒體財團意志為依歸,更向電信及廣電業者利益大幅傾斜。NCC無疑是假公聽,真護航! 「通傳法草案」根本就是為財團量身訂作的「金」縷衣,我們對於NCC成為財團掮客,淪為財團提款機的作法表達強烈抗議!我們拒絕參與通傳法草案第二次公聽會!我們要對NCC表達強烈不滿。 我們集合的時間是週二上午9:20,活動9:30開始 抗議地點是在 :中華電信總公司(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1段21-3號)(公聽會召開處)
NCC制定的「通傳法草案」如果仍不了解社會現實,如果不解決上述的問題,這部分法案恐怕也只是幫財團擴大版圖的新衣裳,而在草案立法說明中,提到的「培植多元文化」的目的,將只是一種說嘴的裝飾。
剛出爐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有部分值得肯定的作法,例如,媒體須設立公評人機制,定期自我檢討與回覆觀眾意見;新聞部門簽訂自主公約,保障新 聞工作者的自主性,以及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有置入廣告的規範等,都對於台灣媒體發展有其正面作用。然而,在解決媒體壟斷,促成文化多樣性方面,「通傳法草 案」仍有諸多不足之處,包括,對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取消有線電視垂直整合限制、以及缺乏退場機制等「解除管制」的作法,不僅財團傾斜,媒體壟斷日益嚴 重;更重要的,整部法律完全缺乏促成文化多樣性的制度設計,不僅違背世界潮流,也將傷害本地文化。 NCC於9月10日公告「通傳法草案」後,9月18日宣佈召開公聽會,9月26日至28日一連三天,分別邀請業、學者及公民代表參與法案公聽,不過,這項作法也引發六十多個公民團體批評,他們認為,CC 要社會各界在非常短的時間,針對多達185條的草案內容表達意見,不僅資訊不對等,程序也極不合理。雖然許多關心媒體的公民因為NCC不當作業,無法參與 公聽會,不過,NCC也在公民團體的壓力下釋出善意,承諾將於十月中旬舉辦第二次的公聽會,這次,我們不能再錯過了!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不僅影響未來的媒體生態,也影響我們的日常生活與文化經驗,這是台灣第一次針對重大傳播政策召開公聽會,身為現代公民,關心媒體的我們,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十月中旬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公聽會,我們一定要出席!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二十六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NCC)今天舉行「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一、 二場公聽會,許多業者反映草案制訂時程太倉促,與業 界對話次數不足,希望能不受基本法二年內完成修法的 限制,拉長立法時程,多與業界溝通,NCC主委蘇永欽 表示,六場系列公聽會後,還有二階段的二場公聽會。
台灣第一部完整規範廣電媒體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十一日指出,由於台灣社會充斥族群對立氣氛,NCC委員特別在管理法草案第一四八條,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文,廣播電視若違反相關規定,得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通訊傳播基本法攸關國內廣播電視與電信服務數位匯流,是本屆NCC委員明年一月任期屆滿前,所推動最重要的法案。NCC將舉行公聽會,徵集各方意見後,於十月底完成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 NCC官員表示,由於廣播電視與電信,目前分別隸屬於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監理,在二者開始跨業經營後,衍生監理不平衡問題,NCC希望透過管理法的立法,解決「監理不對稱」問題。 另外有鑑於國內媒體政治色彩愈來愈鮮明,為了培植多元文化、落實媒體自律,NCC也在記者協會要求下,於第一四八條增列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若沒有在限期內改善,還得以連續罰。 NCC官員表示,當初在草擬通訊傳播管理法時,原本是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規範,當時草案中提到,製作節目應該做到以下六款原則,分別是保護兒童、保護社會公序良俗、尊重族群與性別差異、滿足社會多元需求、公正公平處理新聞等等。 不過,草案送交委員會討論時,部分委員認為,上述六大原則要同時做到非常困難,目前部份低足電視節目,也可以主張自己滿足社會多元需求,等於讓法條形同具文。 在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取法美國第五修正案就是關於反歧視與種族隔離精神,改以負面表列方式,決定將煽動族群對立與性別歧視,列為電視節目禁止項目。 NCC委員表示,台灣社會這幾年族群對立嚴重,許多傳播學者都主張將煽動族群對立,納入通訊傳播管理法規範,尤其是目前地下電台猖獗,打著言論自由之名,煽動族群對立,在修正版本提出後,獲得委員會一面倒的支持通過。 根據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
(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日電)部分衛星電視頻道播 放「竹炭內衣」及「EGF時空膠囊」商品宣傳節目,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今天認定違反衛星廣播電視 法節目應與廣告區分的規定,對八個頻道分別處以新台 幣一百二十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並命其改正。總金額 達兩千五百二十萬元,創下節目廣告化最高罰款紀錄。 受裁罰的衛星電視頻道金額分別為,東風衛視台四 百萬元、東森戲劇台兩百萬元、超視四百萬元、高點電 視台兩百萬元、MUCH TV四百萬元、JET TV四百萬元、 東森綜合台一百二十萬元、國興衛視四百萬元,合計兩 千五百二十萬元。 NCC表示,此次共審議東風衛視台「越穿越有型」 、「20秒變美女」、東森戲劇台「365的幸福」、超視 「365的幸福」、「花漾嘉年華」、高點電視台「20秒 變美女」、MUCH TV「資訊特區1-20秒變美女」、「資 訊特區2-越穿越有型」、JET TV「生活新知-20秒變美 女」、「生活新知-越穿越有型」、東森綜合台「365的 幸福」、國興衛視「365的幸福」及「飛躍青春嶺」等 八個頻道共十三個節目。 NCC說,NCC委員會議認為上述節目明顯推介及宣傳 「竹炭內衣」及「EGF時空膠囊」二種特定商品,違反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 告區分的規定,決議予以裁罰。 NCC指出,這些案件因涉數日連續播放違規節目的 行為,考量這次裁處案為二月一日施行的「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的首批 案件,為避免裁罰金額過高,決定將單一頻道播出單一 節目視為一行為,即單一頻道同時有兩節目違規,則視 為兩行為。 NCC表示,每一行為並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 條規定,裁罰同時即命其改正,以免違規節目一再反覆 播出;必要時,並得處以該條規定最高罰鍰金額兩百萬 元。今後並將進行檢討,以確實落實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三十七條處罰並命其改正的規定,再就後續違規節目連 續處罰,以及時遏止違法行為。
2006年,Google一方面因保護消費者資料隱私槓上美國政府,另一方面又因屈從中國政府壓力在中國網站進行自我檢肅遭到批評。 多年來,資料隱私倡導人士不斷警告指出,網路上消費者的隱私可能在執行機關逼迫之下面臨威脅,而這種危機已經在今年初成真。Google正是數家挺身反抗美國聯邦政院要求搜尋消費者紀錄的網路搜尋引擎業者之一。 聯邦法院檢察官想要使用者搜尋詞彙與搜尋的網站資料,但法院後來表示搜尋記錄受到法律保護不得動用,並且要求Google交出索引中的網址也降為一部份。 同時,Google在中國推出的搜尋與新聞網站也自動將當局認為有問題的內容拿掉,並指出,有限制的營運總比完全不得開業來得好。
加州最高法院20日裁決,個別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無須為別人寫的誹謗言論負法律責任。此判決可說是部落客、新聞組織和其他網路出版業者的一大勝利。 這項判決首度釐清,1996年制定的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不只保護內容提供者,也保護再傳布內容的線上服務的使用者。 根據先前的法院判例,這道法令的第230條讓AOL、eBay等公司得豁免於這類法律責任,但前提是必須盡力限制存取可能被視為「猥褻、淫穢、挑逗、下流、過於暴力、構成騷擾或其他不當的」內容。 大法官Carol Corrigan在判決書中總結說,美國國會通過這項法律,就是「讓個別的網際網路使用者豁免於再散布的法律責任」,用意是「保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鼓勵自我約束」。 大法官承認,「給予再傳布誹謗內容廣泛的免責權,可能產生一些後遺症」。不過,除非國會修法,否則任何人只要宣稱自己遭到網路貼文誹謗,皆可向「誹謗聲明的源頭」求償」。 然而,共同執筆的大法官Carlos Moreno指出,這種保護不應擴及與誹謗內容原創者共謀的使用者。 他寫道:「與原始內容提供者共謀侵害他人權益者,絕非國會有意授予免責權的中立中間人。」他表示,不相信這件案子有這種活動涉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