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蔥油餅撈麵條,老闆趕著弄菜餚,等待的客人難免抬頭看電視打發時間,但上星期,突然有稽查人員跑上門,要求老闆關掉電視節目。小吃店老闆女兒:「他說違反著作權法,叫我們馬上做關掉的動作,我覺得這是我們自己的店家,我們並不是在走廊上做播放,一開始他會做勸導的動作,之後就是從1500元,罰到最高金額75萬。」 30年老電頭一遭碰上這個問題,老闆接下勸導單,但電視繼續播,畢竟做生意還是得顧及客人感受。小吃店顧客:「這種場所吃飯都會邊看電視,邊聊天可以討論時事啊。」 小吃店顧客司馬中原:「那個如果王建民要打球的話,何止是餐廳裡要看,什麼地方都要放百貨公司要放,酒廊也要放可以公開的嘛。」 為了宣導著作權法精神,ARCO近來四處到小吃店稽查,連機車行這樣的開放空間,也得收權利金才能播電視。機車行員工:「你看我的電視在裡面,不可能放在大門外給人看,連開個機車行放個電視都有事,她(稽查員)這樣來算是擾民耶,不簽名還不開心。」 擔心客人跑光,大多數的店家還是希望繼續播電視,炒熱氣氛,但相關規定宣導不周,讓他們一頭霧水,更別說掏錢付一筆權利金。
三立電視台錯用228歷史畫面,引發爭議,NCC今天公佈調查結果,針對此一錯用畫面,罰款1百萬元,並表示三立應在15天內,提出新聞編審作業的檢討。 NCC發言人石志豪 :「以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及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它是在新聞時段播出的,應屬普級,而違反普級之相關規定等情事,經過節目與廣告諮詢會議的多數決議,認為它(三立)應依法核處,根據相關規定,再參酌本會所頒佈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所做的裁罰的裁量基準,決定核處新台幣1百萬元。」 NCC認為,三立新聞運用新聞畫面不當,應該依法核處,所以開罰1百萬元,另外也認定電視台營運不當,所以也要求在15天內,對於編審制度提出檢討修正。
因TVBS事件,許多社論與專家跳出來要媒體自律,甚至提倡「趁早解除管制」,「媒體亂象」要靠「媒體互相監督」來解決。本人在此呼籲,以美國一九八四年Mark Fowler倡導下的媒體解除管制,造成媒體集團化與諸多弊端,即使一九九六年的電訊法設計了許多配套措施,媒體仍不免走向寡占的市場結構,深深影響媒體在近用性與內容上的多元化,不可不慎。再者,媒體自律的成功,又豈可是解除管制後能解決媒體亂象的保證。
事發之後,NCC公然說T台是初犯,接著又說沒有任何不良紀錄,明顯的要護航。問題是,清議不容;砲火猛烈再加抗議隊伍一波波。NCC改口了,這回是把所有轉播T台假新聞的電視台全包在一起,宣稱「一家也跑不掉」,並表示依法最高可處一○○萬元云云。只是NCC的司馬昭之心早被人看穿,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NCC的主委蘇永欽、副主委石世豪不愧法律人出身,使出金蟬脫殼手法,狀似嚴懲,其實卻連一根汗毛也碰不到。目的就是保T台、保李濤。 NCC不得已被迫對TVBS電視台開罰區區二百萬元,附加條件是「要求撤換總經理李濤」,但可以在「節目主持人與總經理雙重身分二擇一」;表面看來是嚴重到讓李濤下台,實際上相反,這是保李濤條款。
生這樣的事情,我認為重點不在內部管控有沒有落實,而是在主事者評斷新聞的標準有沒有偏差;如果標準不變,往後出現類似的事情,只不過是讓知情者,從總監提升到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而已,對於該不該播這樣的新聞,態度依舊不會有所改變。 所以,TVBS把這件事的道歉重點,放在不知道記者協助黑道掌鏡,放在中部特派矇蔽台北長官,其實都沒有直指問題核心。TVBS能不能真正反省,還要再觀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聞稿 NCC針對聯意公司記者協助黑道份子拍攝恐嚇光碟處理說明 中華民國96/03/30 聯絡人: 溫俊瑜0919-707123 李佳玲3343-2680 針對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記者協助黑道份子拍攝恐嚇光碟,並於所屬TVBS-N及TVBS頻道播出乙案,NCC今天(3/30)做出決議,除將對該二頻道分別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第5款規定,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外,並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要求限期改正及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NCC表示,3月26日各電視媒體爭相播放該恐嚇光碟內容,涉嫌妨害公序良俗規定,該會除立即調閱側錄帶,請業者陳述意見。於今日提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議」討論,作成核處建議,並經NCC本日第153次委員會決議: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對TVBS-N及TVBS分別核處新臺幣100萬元;另年代、中天、東森及三立新聞台各核處新臺幣40萬元,民視新聞台核處新臺幣30萬元,台視、中視各核處新臺幣21萬元,華視核處新臺幣15萬元。NCC並將繼續清查3月27、28日非凡、八大等頻道播出之情形,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處分。 NCC強調,自衛星廣播電視法88年施行以來,本次核處就單一個案及單一事業體而言均創下最高裁罰金額紀錄(單一個案為新臺幣100萬元,單一事業體為200萬元)。 另有關TVBS-N及TVBS營運不當、內控失靈行政調查部分,該會亦於3月30日邀請該公司相關主管親自說明。經調查其既有新聞審查流程及新聞道德採訪守則形同具文,未發揮內控功能,NCC委員會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要求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以下事項: 一、今後該公司應確實落實新聞道德與採訪守則之規定。 二、該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均在該公司所屬頻道擔任節目主持人,未能落實新聞督導之責,應立即改正。 又因本案情節嚴重,顯示該公司在營運上已近於系統失靈,依同條項規定NCC並要求該公司採取以下措施:總經理應於7日內更換,負起責任。 NCC自成立以來,對於新聞品質低落之現狀即深感憂心,曾多次與業者及學界溝通,期望從強化新聞自律機制著手改善,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通過修法來強化監理之法律工具,今年更將新聞品質提升列為十大施政項目之一,已研擬完成行動方案。NCC強調,T台事件之爆發,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決於近期再度召開公聽會,就行動方案廣徵意見,期使我國的新聞傳播可在社會督促,業者共同努力下,日益提升,同時仍可維護民主改革得來不易之言論自由。
NCC開革了李濤,現在輪到李濤來解救NCC。 NCC內部似乎亦開始對開革李濤的處分有些動搖。但是,NCC不可能收回成命,尚且揚言,倘若TVBS不遵命撤換李濤,最重即可撤照。 試想,一部「衛星廣電法」,連「罰款」這種輕懲亦明文列出,則「開革經理人」這種重罰豈能不示以明文?倘若「開革經理人」的權力是隱藏在第二十九條「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之中,則NCC僅憑此一條款即可治天下,何必還要這整部「衛星廣電法」?又稱,開革李濤只是個案,不是通例;但個案難道就可逾法?至於稱TVBS倘不撤換李濤,最重可處以撤照,這還算是「罪刑法定主義」嗎? 李濤無論如何都有責任,NCC亦有懲治TVBS的責任。但是NCC無權開革李濤;李濤可以下台,但不應被NCC開革。因為,這不是李濤個人的去留問題,而是NCC的分寸問題。倘若每一「個案」皆是如此,「個案」亦成「通例」。如今,NCC欲以撤照迫李濤就範,李濤可以不為自己爭,但不能不為端正NCC的角色爭。這不是私事,而是整個媒體界及整個國家體制的共同之爭。 NCC有強制權,這是它拒不認錯的本錢。TVBS恐怕只有先奉命撤換李濤,但仍應提起行政訴訟,甚至聲請釋憲。萬一仍不能平反,畢竟已盡人事;但倘若能獲平反,即可對媒體界及國家法制有大貢獻。如此,也算是解救了誤入歧途的NCC。 李濤不必救自己,救救NCC吧! 【2007/04/02 聯合報】
反過來說,如果TVBS真的行政訴訟,要翻案成功不無可能。 這樣說的話,實質上只罰TVBS一百萬。所以,NCC也解救了TVBS。不是嗎?
TVBS今天發表聲明,針對新聞報導捲入黑道影帶事件,總經理李濤在黑道影帶事件後,基於專業倫理與社會責任,堅持承擔責任絕不戀棧,經三度請辭,董事會勉為同意,TVBS總經理一職由財務部協理林嘉欣代理,未來TVBS所有員工,將更加堅持新聞倫理。 TVBS聲明全文: TVBS在台灣耕耘13年,在總經理李濤先生帶領下,建立專業、尊重、優質的企業文化,並堅守新聞自由,捍衛民眾權益,使得TVBS成為最受信賴的媒體,董事會除對李濤先生給予充分的授權與信賴,更對李濤先生卓越的貢獻,予以高度支持與肯定。 此次TVBS捲入黑道擁槍影帶事件,李濤先生亦在事件發生後,立即兩度向董事會請辭,堅持承擔責任,絕不戀棧,董事會雖難接受,李濤仍以專業倫理、社會責任、責無旁貸,三度請辭,董事會只有勉為同意。 雖然TVBS以負責任的態度,向NCC 提出內部調查、懲處及後續改革報告,但NCC仍做出七天內撤換總經理之決議,NCC介入企業人事,是否依法行政,已引發社會質疑,TVBS對此爭議,保留行政訴訟權。 經此事件,TVBS千名員工與團隊,將更加堅持新聞專業及倫理的核心價值,亦盼視聽大眾繼續鞭策,讓TVBS以專業、優質新聞服務社會。 TVBS總經理一職,由財務部協理林嘉欣代理,另外,李四端將專任原行政職務,不同時播報、主持。 TVBS公共事務部 2007.04.02 李濤辭職聲明全文: TVBS發生記者為黑道拍攝嗆聲光碟事件,本人身為總經理,至感痛心遺憾,三月廿八日及廿九日,已兩度向TVBS董事會請辭,基於責任,妥善完成內部交接作業,至今告一段落,乃三度向董事會請辭,並從即日起,不再擔任TVBS總經理職務。 TVBS同仁一向優秀、認真,此次發生背離專業價值、辜負社會信任的錯誤,本人痛心疾首,責任也應由本人全部承擔,請各界給TVBS新聞團隊一個改正的機會,不要再傷害他們,讓他們證明追求品質的決心。也希望本人的去職,能讓心中只有仇恨的政客及部分病態媒體,放下報復的砍刀,停止對TVBS趕盡殺絕。 2007.04.02
一、NCC做出的裁處為「衛廣法」施行以來最嚴厲的處分,我們肯定NCC的明快處理,但懲處方式無法真正解決當前媒體問題,也無法符合社會對於解決媒體亂象的期待,並且凸顯現有法令不足,其結果並不令人滿意。另一方面,我們不樂見由主管機關直接做出撤換電視台總經理的裁罰。 二、我們認為相關處置,包括罰金以及特定人事變動,或對TVBS有一時的警惕作用,但對於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即商業新聞台的不良生態以及惡性競爭邏輯,不能產生根本的改革作用,就這個角度來看, NCC的處置又過輕。對於媒體一錯再錯的現象,我們認為 NCC有必要重新檢討已制定的「撤換分流」管制方針,應藉這個機會進行根本性調整。 三、我們呼籲 NCC仍應:第一,儘速通盤檢討相關法律,在最短時間內主動提出相關修法提案,尋求有效的結構性改革方案;第二,明確作出承諾或裁決,將TVBS等電視台這次的缺失記錄,列入二年評鑑與六年換照的審查依據。 四、呼籲各界政治人物,勿將這次事件泛政治化,或做情緒性的誤導發言。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對於我國廣電媒體生態弊病叢生,都應負施政與立法怠惰之責,此時此刻,最重要的是儘速提出有效政策與法案,建立真正符合民主獨立精神、有效治理商業媒體的管制體制與整體環境。
說真的,NCC萬一僅處罰TVBS一百萬元,無論如何,很難服人。這比原先外界預估,處罰數百萬,停播幾天的際遇,確實有差距。這是未來幾天,NCC必須承受的挑戰。 依NCC說法,他們是從「法」的角度,做出裁定。依過去一年的紀錄,TVBS並無前科,至於「瀝青鴨事件」,也由於做了更正,而未被罰。所以依法而言,僅能懲處一百萬,而無停播的問題。更弔詭的是,若純依記錄,TVBS還是各電視新聞頻道的「模範生」呢。這落差,的確跟外界印象太大,NCC絕對有必要,向外界進一步講清楚。 如果說,NCC的處置方式,是「急驚風遇上慢郎中」,是很「書生式」的調調,那麼,綠營立委與綠色名嘴、執政黨外圍團體的連番砲轟,就是赤裸裸的「搞政治」了。NCC當然有「下手太輕」嫌疑,然而,這些「趁機想踩死T台」的人,難道不是「下手過重」,很超過嗎?
TVBS播送記者拍攝的黑道恐嚇光碟事件,因涉及新聞造假,各界都注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處置,NCC強調一切依法辦理,而依目前的廣電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TVBS將會遭到罰款,不致停播。
近年國內外媒體擺烏龍一覽
全國性的國家廣播公司(NBC)、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天空新聞(Sky News)以及國際通訊社等,如果記者捏造的新聞播出,即使編輯台並不清楚來龍去脈,一旦爆發假新聞的醜聞,常常是從新聞節目製作人、導播、主播和記者全被炒魷魚,有時甚至還禍延最高管理階層。
TVBS犯了這樣重大的錯誤與醜聞,總經理李濤卻像局外人一樣,在他的2100節目上邀集「名嘴」對「TVBS新聞部」展開批判,並且請來TVBS新聞總監接受詢問。 我們的直覺是,TVBS把台北總部與地方支部進行切割,替台北總部撇清責任;進一步--從李濤的態度看來--TVBS認為「TVBS新聞部」的錯誤不是「整個TVBS」的錯誤。這是不對的。
TVBS日前播出,黑道份子周政保嗆聲影帶,根據TVBS新聞部追查發現,影帶是由TVBS駐地記者史鎮康拍攝,根據史鎮康說法,基於新聞價值,同時因為人身安全,因而要求中部中心主管,不要曝光影帶來源,中部中心特派沒有上報,導致TVBS新聞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製作播出。
TVBS又欉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