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閣與覆議同為民主政府解決行政與立法機關衝突或僵局的機制。唯總統制在分權原則下,國會沒有倒閣權;而內閣制因國會有倒閣權,故實際上沒有覆議權。我國屬雙首長制,同時具備倒閣與覆議制度。茲以英、美及我國為例,說明上述制度之特徵及效果。 ......其實當前行政與立法對立,政局不安現象,不是總統的解散權化被動為主動所能解決,而是閣揆的產生方式及倒閣的效果不合理,須再修憲,方有改善可能。
本來沒想到會在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裡找到有用的資料XD 雖然不盡然同意,參考參考也不錯。
之前環繞威瑪的總統為核心,淺談了設計一個強勢總統的原因、自我防衛機制等問題。這一篇再接著淺談威瑪憲法在1930年代的崩壞。作為半總統制的重要個案,討論威瑪經驗希望能對其他採用半總統制憲法的新興民主,當然包括台灣,能有所啟發。 依據威瑪憲法的設計,總統在行政權(主要是政府)與立法權的分立與制衡中,扮演連結兩者、並當兩者出現衝突時提請人民仲裁的角色。然而,同時也具有政治領導權力的總統,一旦使用仲裁的權力來保護其政治領導的角色,或是動用這些權力來作為施政的依據時,將使得整個憲政運作偏離常軌而倒向行政獨裁。受到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在一九三0年以後出現的總統內閣(Präsidialkabinett)就是總統由仲裁者轉變為領導者的轉捩點,也是總統由憲法保護者搖身一變,成為終結憲法的關鍵推手。以下探討總統內閣實施的原因與經過,並分析總統運用憲法第四十八條與憲法毀壞的關係。
可巧,正在對德國的體制感到好奇,就有威瑪共和淪亡史(?)可以看了:P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或內閣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特點是其政府首腦(台灣憲政學者與文獻稱之為「行政首長」,以有別於國會領導人)的權力來自議會(即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國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長贏得國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國會大選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國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
先學個ABC……
國家元首是國家、聯盟、聯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國家的象徵,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力和義務。君主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或國王;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稱號是總統,亦有其他稱號。視乎國家的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國家元首大致可分為四種。
這種好像ABC一樣很呆的東西,其實看看也很有意思……因為看著看著,就突然覺得內閣制下的總統跟民主體制下的國王好像沒什麼差?@@
權力分享可以緩解對立,抽象的來說,是對的;但只要簡單的回顧一下,就知道主張以此解決當前朝野僵局的說法站不住腳。每當國民黨的某某人組閣的風聲出現的時候,國民黨不論是戰、九當家,回應都是一樣的:「黨進黨出」。意思就是,分享是不夠的,必須由國民黨組閣。問題是,在國會過半的是國、親、新、無四黨,而非國民黨;而國民黨及其各友黨,合力杯葛有餘,達成組閣的協議不足,在並未組成國會過半數執政聯盟前,憑什麼要求陳總統「建立憲政慣例」,交出憲法賦予的閣揆人事權予國民黨呢?一方願意分享權力而另一方需索更多,又如何藉由分享權力而取得折衷? 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贏者全拿、權力不能分享,而在於過去的歷史因素所造成的朝野零和狀態。絕不是換個政府體制就能解決的。 回到最基本的問題上;「贏者全拿」,算是錯誤嗎?有幾個相關的名詞,「政黨輪替」、「定期改選」、「責任政治」。政黨(應該)是政策理念的結合,不同理念的政黨以不同的政策路線,向選民爭取認同,進而執政;施政結果不如人意,則淪為在野。倘若勝選者不能自行任命政務官以推行自己的政策,反而要任命部分理念相異的他黨人士,才叫「正義」、「公平」的話,那麼施政結果的責任,還能夠歸諸執政黨嗎? 有政黨輪替,就不用怕贏者全拿;怪罪贏者全拿,恐怕是因為拒絕接受政黨輪替吧。
又到了制憲/修憲議題的季節。如果我的觀察沒錯的話,這次極有可能從今天起一路吵到2008。不論修憲成與不成,能夠將憲法議題浮上成為全國關注的議題,本身就是件好事。
強烈同意第一段話……雖然我想支持的新憲版本,採用的是作者不看好的內閣制XD
根據印度憲法第五十二和五十三條款,印度總統是國家元首和三軍總司令,但仍屬虛位元首,並無實權,也不代表任何黨派團體。只有當國家受到戰爭威脅、外來侵略或武裝暴動時,總統有權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此外,如果政府陷入癱瘓,總統也可以履行政府首長職能。 印度總統是由國會兩院及地方議會組成的選舉團推舉,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960721
這則新聞雖然跟憲法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倒是有某種資料價值……了解一下其他國家的政府體制也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