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核准這樣的商標註冊,非常不妥,應尋求亡羊補牢之道。對於不應註冊而卻註冊的商標,依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智慧局審查人員可以申請評定其商標無效。我認為應由智慧局自行評定其無效,因為智慧局本來就對商標註冊負有把關的責任,不可將責任推給社會大眾。此外,智慧局也應考慮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依職權廢止該商標。
最後要強調的是,當我們在談文化創意產業時,不能只想到把創意變成商業利益,如果只有這樣的想法,智慧局可能會傾向很寬鬆地給予一個權利保護。實際上,任何新的創意都建築在前人的創意之上,如果一個創意為了商業化目的而被過度私有化了,壟斷了,那其他人因為動輒得咎,他的創意發展空間就變小了,整體而言是不利文化創意發展的。
「台客」這個例子除了有歷史文化詮釋層面的問題外,如果單純將其視為一種創意,也要讓它保留更多元的意義創造空間才對,不當的商標保護只會扼殺了台客文化各種創造發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