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廣仲的音樂很單純可是又很好聽,他的造型真的很好笑,很像國小那種好學生,白襪子配上黑框眼鏡。
這個小朋友會紅吧
誰是假的都無所謂...我只希望今天輸日本是假的....
洪教練...你幹麻亂換投手....又不是韓國隊.....
阿嘉很穩...又換小曹...不想批評年輕球員...但看的都是火....
本來也想跟大家湊熱鬧去看獅子王的,不過票價實在太驚人了,現在據說只剩下三千元和六千元票兩種,看不起啊。不過看完這篇評論感覺上看迪士尼卡通版可能更震撼,就不會覺得很遺憾了。(自我安慰)
這個Blog的版主到Yahoo!奇摩知識+提問,剛好我發現這個問題,而這首歌的歌詞看來好像是我曾聽過的一首老歌...很高興還有機會再次聽到這首老歌。
另外,把這首歌的資訊寄給:去年在Yahoo!奇摩知識+問同一首歌的另一位網友,他也是驚喜萬分。,因為幫助別人也幫到自己,真是人生一大樂事!
˙該版主在Yahoo!奇摩知識+的提問與回答
˙另一位在Yahoo!奇摩知識+的提問,可惜未獲得正確回答。
其實他們兩個的造型可以再帥氣一點。。照片上看起來兩個人很像山頂洞人:p
說到新的光華商場,開幕第一天去簡直要爆炸,從門口進去就開始人擠人,跟電腦展沒有兩樣。電梯也被大批人擠到停工,有些店家甚至因為生意太好,做得太累,乾脆把鐵門拉下來。
有一個現象是,許多唱片、媒體公司希望透過網路的力量來達到他們的宣傳廣告效果;卻又嚴格限制鄉民們使用的權限。還有,就是透過這類訴訟來打知名度的嫌疑;但也有許多媒體是自己把影音貼到YouTube等影音網站,然後開放崁入程式碼;他們知道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
同意+1!一方面媒體公司希望網路幫忙散播廣告,另一方面又怕網路散播太多內容,害他們沒錢賺。想想Apple吧,能在開放和獲利之間取得平衡才是智慧。動不動就要控告使用者,也太沒有創意了
唉唷
YouTube 上面的影片是他們上傳上去釣魚的
你叫他們自己辦自己怎麼可能
PS: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恰恰好
在上面我貼的那則報導:◆法官令YouTube交出用戶資料(2008-07-05 中國時報)
即提到,擁有MTV台與派拉蒙電影公司的維康公司要求YouTube交出用戶資料,旨在做為控告YouTube及Google侵害版權而求償10億美元案的證據。維康公司指控他們蓄意不阻止網友將該公司有版權的電視節目上傳YouTube。
維康公司於去年3月向法院提出告訴,指他們在YouTube網站發現約16萬個未獲該公司授權的影音節目片段,且被瀏覽超過了15億次。
故依法,代理卡通的公司可以告YouTube、上傳影片的網友,以及貼連結的人。
這事件最讓我難以理解的是:警察上網巡邏發現女童部落格有違法超連結,於是傳喚女童和母親作筆錄...。但為什麼沒有起訴貼影片的人?(現在你仍可點進去上面我貼的YouTube連結看)
從IFPI歷年的網路查緝起訴對象大多數是部落客來看,整個執法單位的方向,給人的感覺就是用大砲打小鳥,令人難以理解與接受。
法治社會一切講法、講理,但從社會教育與網路文化的角度來說,我相信大家都很期望執法過程能合乎比例原則。
或許有人會說,違法被抓活該,不用事先警告...。這我沒話說,但以此案例再怎麼不通人情,也該考量一下被起訴的對象是個12歲的小六生,對小朋友的心靈造成多大的衝擊!?
網路上有多少人在blog崁入影片、音樂(與連結)?多少人有經過版權擁有者授權的?除了YouTube,還有成百成千的影音網站,有多少上傳影片的網友是經過擁有者授權之後才上傳的?
有一個現象是,許多唱片、媒體公司希望透過網路的力量來達到他們的宣傳廣告效果;卻又嚴格限制鄉民們使用的權限。還有,就是透過這類訴訟來打知名度的嫌疑;但也有許多媒體是自己把影音貼到YouTube等影音網站,然後開放崁入程式碼;他們知道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
相關法令與執法司法人員,對違反著作權的界定,若仍舊如此嚴苛,下一個被告的可能是你我任何一個人。
很多人現在就都該擔心,有一天警察會直接侵門踏戶進你家搜索,查扣你的電腦,帶你回警局作筆錄!
嘿嘿
我倒是很好奇
怎麼那些卡通廠商不敢去告Google旗下的YouTube呢?
嘿嘿嘿...
不過想想應該也不是這樣講
重點應該在於 有沒有受到作者的授權
(不過我猜新聞台播翻啪網路畫面大概沒有經過授權吧)
樓上說的對,新聞畫面常常在翻拍蘋果日報的新聞和YouTube的影片,像很多DVD前面不是都說僅供家庭觀賞,不准公開放送嗎?那麼那些新聞台不就都違反著作權法了?片商怎麼不去告他們?
片商直接告小六女生,真的很奇怪。
Creative Commons Video。。。*O*
數位科技發達,人人可隨手拍、寫部落格、用軟體做音樂,若仍以過去嚴峻著作權法來看,轉貼、引申、沿用、改作...很麻煩(必須要得到該著作權人許可),從嚴處理,大家都要法院見。
現行死板著作權法應修正,不然只會打壓美好創意。CC呼籲:不是從此沒有著作權,也不是「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而是「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捐給公領域。
不僅音樂和電腦軟體適用,網站、學術、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都可考慮採用CC來宣告著作權。
摘自 大小創意 dxmonline 報導 請開始了解CC
http://dxmonline.com/article/411135811/
阿扁教育方針失敗,難道阿扁不用負責嗎?
是這樣嗎?要負責的人實在是太多了,那就天負責吧。
現在的重點是法官嗎?重點是卡通代理商吧
法官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即可,不必進行審判後,卡通代理商又打算向女童索賠。
台灣人真的是很「番」,
全世界沒有人會因為飛機誤點而霸機索賠,
現在小孩誤觸法網,法官也網開一面不罰小孩了,
還在憤憤不平什麼。
做家長的,讓小孩任意玩,玩出問題來難道不該負責的嗎?
難道可以說小孩不懂,所以撞死人沒關係?
ㄟ...GeniusKiKi 你醬子不行喔~
好歹也要把 "魔女的考驗" 這幾個字打出來啊...
不然會先告我ㄝ 冏rz...
在YouTube上面搜尋《魔女的考驗》,仍找得到29則相關影片,照這則新聞的個案例來看,那上傳影片的人不就要坐牢了...
嘩...我也在這裡貼連結ㄟ......
Re: Wilson: The Boy With No Name
WaHaHa 說:
@ Kevin Sigma :
都沒注意到你的留言
你應該也有去 Travis 的台北演唱會吧 ?!
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