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者于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以及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 違反規定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規定﹐還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