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不再是國家的、種族的、家族的、教會(上帝)的、組織的,而是自己的。……性別選擇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國家、教會和組織都沒有權力剝奪,何況學生認為他是好老師;妻子看了他的部落格後體諒他的心願,接受他的決定。學校還要以剝奪他的工作權來懲罰屬於他的選擇權,真不知今夕何夕?
就服法修法將「性傾向」列入反歧視範圍,僱主不得以此為由歧視就業,也就是所謂的「同志工作權反歧視條款」。此法初審一過,就引發宗教團體反彈。……尊重生命大聯盟說帖指出,「性傾向」定義不明,遠不如兩性清楚,「性傾向」包括戀童、異性戀、同性戀、人獸交、性虐待等,約有四十多種以上。該聯盟質疑,如果性傾向納入反歧視條文,未來學校教育機構選任教職員工,難道不能檢視受僱者是否為戀童傾向者?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機構不能依其固有教義,本著宗教道德良知選任受僱者嗎?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則說,宗教團體完全不瞭解性傾向與性癖好的不同,將兩者混為一談。性傾向不是如同某些保守派宗教人士所言,同志就一定是戀童癖、動物戀或性 虐待族群,宗教團體不應以這些負面說法抹殺多元性傾向者的工作權。 黃淑英也說,如果宗教以狹隘教義歧視同志就業,就是不夠仁慈、不夠尊重生命。呼籲宗教團體不該以污名化性傾向為幌子,掩蓋自身「恐同症」的事實,剝奪不同族群的工作權。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巫緒樑也說,反對性傾向反歧視立法,就是扼殺同志的基本生存權,「這樣只會逼同志走上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