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果不健忘,應記得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羈押時,社會對檢方「打老虎」的讚美,可是,他們最後都被判無罪,冤屈又該向誰訴?審前羈押該不該檢討,這還不夠清楚嗎?
很想知道執筆的人是誰。不怕被高層關切嗎? XD
不論犯罪者如何可惡,無罪推定原則是民主法治國家絕對不能撤守的堅持。偏偏無罪推定原則在負責追訴犯罪的檢察機關言之,卻是一道難關。因為檢方偵查犯罪時,任何起心動念都必先假設辦案對象就是犯罪,偵查行動才變得可能。檢方的辦案心理既然極難根據推定無罪運作,我們就必須依賴法官審案時嚴格把關。此中最為緊要凶險的一項程序,就是審前羈押的准駁,因為審前羈押正是「非經法院審判不得處罰」的例外。審前羈押其實就是未經全程審判而施以實質處罰的拘禁,若無嚴格控制,無罪推定即成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