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果不健忘,應記得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羈押時,社會對檢方「打老虎」的讚美,可是,他們最後都被判無罪,冤屈又該向誰訴?審前羈押該不該檢討,這還不夠清楚嗎?
很想知道執筆的人是誰。不怕被高層關切嗎? XD
自從菸害防治法上路以來,時不時會看到有癮君子對此大加批伐。
楊宗緯與經紀人許安進的合約糾紛於2月5日開庭,楊宗緯委任律師提出許安進違約事由說明書,指出許安進違約理由13項,最後法官認為許安進確定違約,並建議許安進應該放手,不該冷涷楊宗緯,許安進聽到記者轉述法官意見時,表示懶得管了。 楊宗緯委任律師提出許安進違約事由說明書,包括多次惡意中傷楊宗緯、拖欠楊宗緯應得之酬勞、修改經紀合約內容前未經簽約見證人同意、強迫楊宗緯在身體狀況不允許的情況下工作等等,共13項說明,委任律師說明主要是希望及早確認合約已經終止,而法官也認為楊宗緯可以自行接通告......
然而,撇開楊個人的行動不談,媒體們帥氣的甩開腳尾米啦、或是自家老闆被關的這些不名譽的新聞,連忙跑到彰化去開了休息站(新聞標題:楊儒門老家成為休息站)才是很要命的事,楊儒門再怎麼說,也是一個犯罪者,(我再次強調這跟價值判斷無關),媒體們既然報導他風風光光的回到老家,也應該告訴健忘的閱聽民眾當年楊儒門幹了什麼事所以才被關,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媒體應該作的。而不是因為楊家帥氣的打了阿扁一個巴掌,就把他當作人民英雄來看待的。
老實說,我不知道楊儒門這麼作是對是錯,他的所作所為給社會付出了代價,卻沒有換來他所期盼的正義,違反社會秩序的行動真的能夠帶來他們的正義嗎? 歷史上好像真的沒有成功的例子,無論是放炸彈,還是扔雞蛋。
發明「藝人大麻煩」的記者,可能是出於新聞上的需求:「簡單、響亮、好記」,但是卻不會想到,這幾個字帶給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是廣大的,我不敢想像,有多少涉世未深的朋友,可能會誤以為吸大麻不過就是「麻煩」而已,最後毀了一生,這就不只是媒體的麻煩,而是罪孽。
YouTube網站出現一則侮辱泰國國王的短片,泰國政府要告。 YouTube網站在一個多月前,出現一則醜化泰國國王蒲美蓬的短片,泰國當局要求撤除,遭到YouTube拒絕,泰國隨及封殺網站,泰國新聞局準備下個星期上法院提告,泰王極受人民愛戴,侮辱國王在泰國已經構成犯罪....
(中央社記者陳鈞凱台北十一日電)「瘋漢」、「人魔 」、「不定時炸彈」,未來媒體報導精神疾病相關新聞 時,如果再使用這些帶有歧視性的字眼,可能挨罰!立 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修正草案,新增 對媒體報導的限制,以免誤導大眾並污名化病人。
看完李濤的聲明,我不是政客,亦無藍綠身份,但是我依然覺得這種新聞台儘快停播與撤照,對閱聽大眾才有正面的意義。 我先說出我的結論,這樣子底下又臭又長的東西說不定都可以跳過不看了: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一位總經理招募一堆人來賣營養食品,結果賣出一包外觀包裝其差無比的豬飼料給人吃,其中高階主管早已看過這包產品卻無法判斷這是一包豬飼料,甚至看不出這不該是給人吃的東西,還決定獨家開賣。購買的人吃了兩天吃出問題時,這位總經理立即推說他不知道、底下的人應該要為這件豬飼料事件負責並且立即開除;接著有關單位進行開罰,除了罰款外還要這位總經理為他所招募的人員素質負責下台的時候,這間公司的基層員工對外宣稱這叫做「超級重罰」,這位總經理下台前還要硬扯這是政治打壓、有人想趕盡殺絕;可是這家公司在之前就已經製作過有問題卻無法追究的鴨肉食品,如今賣豬飼料給人吃並吃出問題了,這位總經理還能夠有這樣的表現,而這種食品公司卻有人覺得不該關,你能接受,我難以接受,因為這種事情實在是令人難以接受。
我們一方面期待《集會遊行法》盡快由事前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另一方面更寄語警方,不要以敵對心態對待集會遊行的群眾,游走在違憲的執法邊緣。畢竟異議者才是共和國的防腐劑,不是國家的敵人!
JASRAC是靠收取音樂版權而暴發的團體,曾迫YouTube在一個月內將三萬多涉及「侵權」短片刪掉,不久前它將一即興在酒吧演奏披頭四音樂的老翁成功入罪,其高姿態行動引起日本輿論及網民譁然。聽說現在由JASRAC領導十七個版權持有者團體,組成全日本版權持有人大聯盟,計劃最遲在2008年開始運作,以後包括fan sites、blog及HP等所有網站,若用受版權保護相片、插圖、音樂、錄像、甚至連記載歌詞也要先向大聯盟付款,這將是網上世界的大酷劫。估計若成事,很多網站便關閉,餘下是一個元氣大傷的純文字「網上冰河時期」。
覺得這最近討論的熱烈,儲存一下...
2006年,Google一方面因保護消費者資料隱私槓上美國政府,另一方面又因屈從中國政府壓力在中國網站進行自我檢肅遭到批評。 多年來,資料隱私倡導人士不斷警告指出,網路上消費者的隱私可能在執行機關逼迫之下面臨威脅,而這種危機已經在今年初成真。Google正是數家挺身反抗美國聯邦政院要求搜尋消費者紀錄的網路搜尋引擎業者之一。 聯邦法院檢察官想要使用者搜尋詞彙與搜尋的網站資料,但法院後來表示搜尋記錄受到法律保護不得動用,並且要求Google交出索引中的網址也降為一部份。 同時,Google在中國推出的搜尋與新聞網站也自動將當局認為有問題的內容拿掉,並指出,有限制的營運總比完全不得開業來得好。
上樓後,心裡惡劣到極點,家裡電腦只有我在用,而且我也設了密碼防止兒子心血來潮亂按,這到底是為什麼~~~,我含著眼淚再打了電話給XX偵察佐詢問更詳盡的資料,並跟大人報告:「我是個優良市民,還會捐錢給弱勢團體,有時還會做做義工,而且我要帶小孩,要從XX市到XX縣有困難….等等」(講了一堆廢話為了證明自己清白的無知言論)。他回答:「過二天他才會回警局,到時候再聯絡我…bla, bla」。天啊,我還要煎熬二天才能夠〞了解初步涉案問題〞,真的是”馬的”訓練師。當下先CALL正在開會議的老公,請他儘快回家,因為我這個家庭主婦遇到了刑事案件非常擔心受怕,只能尋求老公堅厚的臂膀。再打了電話給A君,他告訴我,這種事是刑事案件中小到不能再小的事,不過會問的問題不外乎是家裡有誰會電腦,所以還是會牽扯到老公。
委員黃瀛洲傻呼嚕同盟 召集人
傻呼嚕同盟真的有傻勁。
加州最高法院20日裁決,個別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無須為別人寫的誹謗言論負法律責任。此判決可說是部落客、新聞組織和其他網路出版業者的一大勝利。 這項判決首度釐清,1996年制定的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不只保護內容提供者,也保護再傳布內容的線上服務的使用者。 根據先前的法院判例,這道法令的第230條讓AOL、eBay等公司得豁免於這類法律責任,但前提是必須盡力限制存取可能被視為「猥褻、淫穢、挑逗、下流、過於暴力、構成騷擾或其他不當的」內容。 大法官Carol Corrigan在判決書中總結說,美國國會通過這項法律,就是「讓個別的網際網路使用者豁免於再散布的法律責任」,用意是「保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鼓勵自我約束」。 大法官承認,「給予再傳布誹謗內容廣泛的免責權,可能產生一些後遺症」。不過,除非國會修法,否則任何人只要宣稱自己遭到網路貼文誹謗,皆可向「誹謗聲明的源頭」求償」。 然而,共同執筆的大法官Carlos Moreno指出,這種保護不應擴及與誹謗內容原創者共謀的使用者。 他寫道:「與原始內容提供者共謀侵害他人權益者,絕非國會有意授予免責權的中立中間人。」他表示,不相信這件案子有這種活動涉入其中。
網路搜尋吳珮琪,在東窗事發之前,多少媒體免費替她宣傳、包裝,比當初吹捧張穎還更誇張百倍,被壹周刊踢爆後,以東森表現最為「亮眼」的各家媒體又大篇幅地替范吳二人消毒,並且免費採訪陳昭榮、葉全真等藝人,證明吳女的確具有神奇的醫療能力,(但這卻更證明了吳女無照執行醫療業務的密醫犯行),今天看不下去的物理老師戳破范吳二人的詐術,只有台視與民視有所報導,其他爛媒,尤其是昨天之前消毒澄清最大力的東森,則像個沒有眼睛耳朵的聾媒一樣,吭也不敢吭一聲。 東森到底是媒體,還是詐騙集團的廣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