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來也從美國抄了不少法律,其中就不乏【行為人刑法】的概念。比如說對性侵害犯罪者的強制治療,最近一次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就規定性侵害的加害者在刑期執行完畢前,要接受精神鑑定,看看有沒有再犯的危險,如果有,則在出獄後仍須受拘禁而施以強制治療,一直治到好為止。 這樣的規定看似完善,但其危險就在於,如果一直治不好,那麼被告可能會以強制治療的形式關到死,成為變相的無期徒刑。